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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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产业直投基金支持本地产品推广应用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6〕9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产业直投基金支持本地产品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6日      

辽宁省产业直投基金支持本地产品
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提高全省重点工业产品本地市场占有率、协作配套率和市场竞争力,根据《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范围
  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中应用纳入《辽宁省推广应用本地工业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产品,重点支持采购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和精细化工等领域的整机产品、主要功能部件、核心元器件、工业软件及系统解决方案和精细化工产品,提高本地产品协作配套率和市场占有率。
  二、支持比例、额度和期限
  (一)省内企业采购本地工业产品,按照企业合同采购额的25%予以直投基金支持。
  (二)企业采购行为应在本年度实际发生,已经签订正式合同并支付预付款。企业同时采购两种或两种以上本地产品的,采购金额可累加计算。
  (三)直投基金对单个企业支持额度为300—5000万元,投资期限一般为2年,优先支持直投基金退出时间短的企业。
  三、申报要求
  (一)各市组织项目评审和申报。
   1.各市政府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并组织中介机构或专家对企业产品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确认。
   2.各市政府根据确认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排序,并出具书面意见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进行汇总。
   3.各市上报文件应包括申请直投基金支持的函、申请直投基金企业汇总表、确认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各3份。
  (二)企业申报要求。
   1.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采购辽宁本地工业产品情况表。
   2.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采购本地工业产品合同及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3.企业出具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四、审批及相关责任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各市申报情况,结合直投基金预算安排,综合汇总平衡并商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报省政府审定。
  (二)各市政府和申报企业承担投资基金退出的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投资保全措施,签署投资退出承诺函和相关协议。投资基金到期不能退出的,省基金管理中心持有的股权须由市政府指定机构足额回购,被投资企业纳入辽宁省征信系统数据库。
  (三)各市政府工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采购合同执行情况做好调度跟踪,对合同因故中止执行的企业,要督导企业根据合同执行比例及时退回对应的直投基金。
  (四)直投基金计划下达、后期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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