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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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
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3〕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8日      

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惠民公益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满足群众安葬、解决散埋乱葬、实行集中安葬、推动移风易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政府主导、惠民公益、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为基本原则,综合运用多种资源和手段,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切实履行政府殡葬公共服务职能,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经过3年努力,力争到“十二五”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到乡镇,城乡群众的基本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散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集中安葬新理念逐步树立,殡葬改革实现新突破。2013年,每个市要建设1处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安葬问题,全省20%的乡镇要建有1处区域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初步保障农村居民安葬需求,散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缓解。2014年全省50%的县(市)、涉农区要建有1处县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解决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区低收入群体的安葬问题,40%的乡镇要建有1处区域性农村公益性公墓。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余建设任务,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基本结束。各地要根据省政府3年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规划。
  三、实施步骤
  (一)工程准备阶段(2013年4月20日—2013年6月30日)。
  1.搞好调查摸底。各地要对本地区各类墓地(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非法公墓、历史形成的墓葬点、祖坟、散坟、无主坟)的数量、地点、占地面积、安葬穴位、绿化覆盖等情况全面进行调查核实,摸清底数,登记造册。
  2.科学制定规划。各地要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布点,制定好本地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3.明确建设项目。各地要按照建设规划,确定2013年具体建设项目,并完成项目规划、可研报告、立项、选址、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
  4.广泛进行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义,形成舆论氛围,争取群众理解和社会支持。
  (二)全面建设阶段(2013年7月1日-2015年10月31日)。
  2013年项目要在三季度开工建设,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基本具备使用条件。在全面建设阶段,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互检巡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和项目完成情况,交流经验做法,对疑难复杂问题制定具体解决对策,进行重点攻坚,对难点问题和地区实行挂牌督办,确保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三)总结表彰阶段(2015年1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表彰。
  四、建设管理
  (一)规划布局。
  1.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半径以5公里、方圆100平方公里左右为宜。
  2.已有公益性公墓的乡镇应就地整合,充分利用。
  3.要与青山工程紧密结合,优先建设涉及铁路、高速公路、风景旅游区、水库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的公益性公墓,加快治理上述区域可视范围内的散埋乱葬问题。
  (二)审批程序。
  1.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级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县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区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
  2.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管理。
  3.对原有的城乡公益性公墓依法进行整顿,符合条件的要按上述要求对其进行法人登记。
  4.对现存的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墓依法取缔或强制转为公益性公墓,并按公益性公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规范运行管理。
  (三)土地使用。
  1.城市公益性公墓属于非营利性殡葬设施,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老坟地或荒坡地。
  (四)建设标准。
  1.城乡公益性公墓使用年限应保证20年以上,力争做到循环使用,可持续运行。
  2.在葬式葬法上应以生态节地、绿色环保为主,提倡林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地表不留坟头和立碑,墓碑一律采取卧碑方式,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不得使用白色碑体,每个墓穴不超过0.8平方米。
  3.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墓区园林化、墓穴标准化、墓碑小型化、葬法生态化、祭祀环保化、服务人文化”的总体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4.对已有的城乡公益性公墓要按上述建设标准进行改造完善。
  (五)运行管理。
  1.城乡公益性公墓的运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市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按照非盈利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2.城乡公益性公墓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免除墓穴建设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
  3.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本地区公益性公墓名称、建成时间、所在地、占地面积、法人姓名、法人登记证书号、执业许可证号、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媒体上进行全部公开。公益性公墓要在墓区显著位置公示上述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超标准收费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4.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直接建设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五、政策保障
  (一)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范畴,所需建设资金以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
  (二)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安排一定补助资金,每个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补助300万元,每个县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补助200万元,每个区域性农村公益性公墓补助20万元。
  (三)鼓励各地使用国办经营性公墓经营创收利润投资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
  (四)对原有的散葬坟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逐步鼓励引导其迁入到城乡公益性公墓内集中安葬,由政府免费迁移和免费提供骨灰墓位,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通过公益性公墓收入和财政补助等方式统筹解决。
  (五)对新增的城乡死亡居民火化后要求其按国家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对其中享受不到丧葬费补助政策的农村死亡居民到公益性公墓实行集中安葬的,各地可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规定,制定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鼓励其集中安葬。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工作难度大。各地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负责人、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领导体制和推进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积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完成。
  (二)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
  各地要精心组织筹划,逐级部署落实本地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要明确组织领导、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具体要求。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到方法灵活多样,措施具体可行,有规划、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扎实有效地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找准问题所在,着眼源头治理。
  各地要充分利用省政府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有利契机,着眼于源头治理,力求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全省墓地在建设管理经营上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要切实规范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公墓;要通过加大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从源头上解决散埋滥葬和群众的安葬难题,通过政府宣传引导和政策激励,逐步实现集中安葬。
  (四)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方式方法。
  开展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要注重方式方法,要把改革的力度,推进的速度和群众可接受的程度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既要科学规划,积极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确保群众满意。坚决防止和杜绝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五)实行绩效考评,落实工作责任。
  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已写入201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纳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与各市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省民政厅每月通报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中、三季度和年底对各市进行检查考评并通报。各地要层层明确工作责任,实行绩效管理,加强信息报送。各地民政部门每月底要向省民政厅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省民政厅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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