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抚顺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抚顺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0日
信息来源:省编办
【 字体: 】  【打印文章】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城市转型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科技部、工信部、国土资源部、国开行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首批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发改振兴〔2017〕671号),确定全国12个城市(经济区)为首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我省的沈阳、鞍山和抚顺三市入围。2017年以来,我省围绕辽宁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工作出台了系列配套政策,其中,在已下发的《辽宁中部(沈阳-鞍山-抚顺)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方案》(辽发改振兴〔2017〕60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抚顺望花经济开发区晋升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批复》(辽政〔2018〕45号)文件中,明确将属于抚顺区划的抚顺高新区列为转型升级示范区,抚顺经济开发区列为转型升级重点园区,抚顺望花经济开发区列为转型升级特色产业园。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重点区域发展需求,省编委办按照“应赋尽赋、依法合规”原则,积极推进向辽宁中部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抚顺片区赋权工作。一是坚持依法赋权。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国家部委规章未限制的行政职权事项优先赋予。二是坚持按需赋权。由抚顺市政府提出需要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清单,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清单提出赋权意见,基本满足发展需要。三是坚持应赋尽赋。省级各部门坚持把放权作为支持辽宁中部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抚顺片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做到“能赋则赋、最大限度赋权”。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此次省政府向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抚顺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赋予省级行政职权为3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确认1项,具体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行政许可事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科技厅行政确认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审,省环保厅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三、具体要求

  《决定》要求抚顺市政府要指导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抚顺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抓紧做好省级下放权限的衔接落实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及时制定权责清单,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同时,省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业务培训,加强对下放行政职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抚顺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8〕27号

责任编辑: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9号 邮编:110032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372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37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23109号 联系邮箱:mhwz@ln.gov.cn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