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8〕2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抚顺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抚顺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
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首批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发改振兴〔2017〕671号)精神,省政府研究决定,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科技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审、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3项省级行政职权赋予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抚顺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抚顺市政府要指导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抚顺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抓紧做好省级行政职权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及时制定权责清单,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职权行使的全程监督指导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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