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辽政发〔2015〕58号

发布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5-11-20

效力状态:有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审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准确把握审计工作新定位
    (一)当好政策措施落实的“督查员”。转变思想观念,拓宽监督范围,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推进依法治省的高度谋划审计工作,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背景下部署审计工作,通过强化审计监督,推动国家重大战略举措、政策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发挥审计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的独特作用。(各级政府牵头负责)
    (二)当好公共资金和群众利益的“守护神”。通过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审计监督,摸清真实情况、揭示风险隐患、反映突出问题和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及时有效解决。特别要关注各项民生资金的使用,杜绝跑冒滴漏和挤占挪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牵头负责)
    (三)念好权力运行的“紧箍咒”。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推动履职尽责,使审计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和保障。(各级政府牵头负责)
    (四)发挥好反腐败的“利剑”和“尖兵”作用。按照“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要求,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揭露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等违法违纪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各级政府牵头负责)
     二、围绕发挥审计“促发展、反腐败”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五)坚持依法独立原则,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要求组织实施审计,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行“有深度、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的审计监督全覆盖。要清理退出非法定职责范围的工作,不得承担和负责招商引资任务,不得承担和派人参加与审计无关的工作,不得参加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和协调议事机构,不得介入各类工程投资项目的立项研究、审批、招投标、竣工验收等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工作。(各级政府牵头负责)
    (六)狠抓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加强跟踪审计。将政策措施落实的跟踪审计作为当前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持续跟踪审计,深入检查各部门、各地区各项政策措施是否执行到位,各项任务是否按期完成,特别是重大项目实施、重点资金保障以及简政放权推进情况,及时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分析深层次原因,深挖问题根源,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审计的针对性、建设性、时效性,充分发挥审计对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推动、监督和促进作用。(各级政府牵头负责)
    (七)围绕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专项资金和投资项目审计。围绕省委、省政府有关振兴发展的战略部署,关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现代服务业、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相关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揭示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施工、运营等方面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政策建议,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级政府牵头负责)
    (八)着眼促进依法履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深入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稳步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加大任中审计比重,将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单位推动辽宁振兴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政府目标绩效考评情况纳入其履行经济责任范围进行重点审查,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短期行为等问题。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力度,推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保障建设发展的可持续性。(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牵头负责)
     三、加强审计结果运用,推动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与完善
  (九)依法定性和审慎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面对经济新常态,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分析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用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观点正确研判。对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要推动改进完善;对符合改革方向,有利于稳增长和促发展的积极探索,特别是对有利于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有利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有利于科技创新、增强发展后劲,有利于调结构、转方式、防风险的创新举措,应予以支持,以维护改革探索和创新实践的良好氛围,为新一轮辽宁振兴发展保驾护航。(各级审计部门牵头负责)
    (十)加强审计整改和追责问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切实把督促问题整改、推动审计结论和建议的落实作为重要职责,不断加强审计结果运用。要将审计查出重要问题的整改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责令和督促被审计单位严格落实、按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屡审屡犯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各级政府牵头负责)
    (十一)推动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和完善。各级审计机关要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把推动简政放权与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积极关注体制机制制度性问题,加强对改革措施实施效果的综合分析评估,推动各项改革相互促进、整体推进、形成合力,切实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研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规则,消除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为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创造制度条件,确保各项改革落地见效。(各级政府牵头负责)
     四、强化协调配合意识,主动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十二)主动支持和协助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凡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受理部门要认真查处,定期向移送线索的审计机关通报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了解掌握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处情况,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并及   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各级政府牵头负责)
    (十三)依法接受和配合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接受和自觉配合审计。对拒绝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   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审计机关可以移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检察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级被审计单位牵头负责)
    (十四)及时提供完整准确财务和业务资料。各级各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都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依法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必要的技术文档及信息系统资料,并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不得设置障碍。在现场审计阶段,被审计单位要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依法依规严格保密。(各级被审计单位牵头负责)
    (十五)积极推进数字化审计发展。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家审计署部署,适时完成“金审工程”各项工作任务,探索创新数字化审计技术和方法,提高运用大数据技术挖掘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各级、各类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机关建立完善审计业务基础资料库,构建审计数据中心,每年按照审计机关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报送财务数据、业务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要按照审计机关联网审计实施推进计划和方案,配合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工作,接受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各级政府牵头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切实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十六)完善审计制度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审计工作,及时听取审计机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探索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各级政府牵头负责)
    (十七)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认真落实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加大审计职业教育培训力度,严格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审计机关负责人、招录审计人员、聘任专业人员,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加强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审计人员敢于碰硬、勇于担当精神,严守廉政制度、保密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按照依法、文明、廉洁的要求从事审计工作,切实维护法纪尊严和审计权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审计部门牵头负责)
     (十八)切实保障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各级政府要积极研究解决当前审计任务过重与审计力量不足、软硬件设施不适应审计工作发展需要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充分考虑本地的经济总量和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按照《审计法》、《审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科学设置本级审计机关内设机构,合理配置人员;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牵头负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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