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十二五”末全省要完成农村垃圾污水和养殖粪便处理工作有关要求,有效改善村容镇貌,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建设辽宁美丽村镇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重大的生态工程和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建设新型城镇化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与创建文明村镇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环境治理任务。到2015年末,全省农村垃圾污水和养殖粪便等环境治理初见成效,实现村容镇貌整洁有序;到2017年末,基本完成全省农村环境治理任务,村容镇貌达到美丽村镇标准。通过农村环境治理,全面巩固和提高辽河等省内重点流域的治理成果。
(二)工作任务。全面启动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实施农村村内道路有硬化、道路两侧有排水边沟、路边屋旁有树木、有垃圾收集池、有保洁员、有村规民约,镇(乡)有垃圾处理设施、有污水处理设施、有养殖粪便处理设施,建立有制度、有队伍、有设施、有经费的农村环境治理工作体系,实现常态化管理。
三、采取有效工作措施,推进农村环境治理工作
(一)统筹规划,制定标准。一是要坚持因地制宜、优先支持集中连片、整乡镇推进的原则,完成全省农村以垃圾污水和养殖粪便治理为重点的环境治理规划编制工作。二是要制定全省农村环境治理标准和农村垃圾、污水、养殖粪便等治理设施建设标准。三是各市、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农村环境治理规划,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二)明确任务,严格考核。各市、县(市)要依据规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查考评,对所辖区域农村环境治理进度、质量等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取得实效。省对各市、县(市)农村环境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负责对口联系的单位要派专人负责,指导对口县(市)做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同时,省将对各市、县(市)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对口联系帮扶工作情况,定期组织检查考核通报。
(三)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各市、县(市)依据规划和治理标准,抓好本地区治理典型。要总结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环境治理模式和经验做法,以典型为突破口,全面推开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省将适时召开全省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现场会,推动全省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健康发展。
(四)加大投入,优先治理。农村环境治理是公益事业,以政府投入为主。各市、县要将农村保洁员和环境治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2013年优先支持辽河干流区域和大伙房、桓仁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治理项目;2014年优先支持大浑太流域范围内的环境治理项目;2015年优先支持凌河流域范围内的环境治理项目。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市、县(市)政府是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农村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要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在规划的前提下,以县(市)政府为平台进行项目和资金整合。同时建立以乡镇政府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省政府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建立对口联系制度和严格的责任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农村环境治理牵头和指导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省环保厅负责指导全省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省农村综改办、省交通厅、省农委负责指导全省村内道路和边沟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村镇河塘、农田沟渠治理工作;省林业厅负责指导全省村屯绿化工作;省卫生厅负责指导农村改厕工作;省畜牧局负责指导农村养殖粪便治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农村环境治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筹集和管理;省农垦局负责指导国有农场的垦区环境治理工作;省政府督察室负责配合省直部门做好全省农村环境治理督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完成对口联系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