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着力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时效性,真正让政策“看得见、用得上、落得实”,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佳口碑省,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等有关要求,省政府对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辽政发〔1986〕77号)等38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动员全省人民开展义务植树绿化周活动的决定》(辽政发〔1988〕20号)等1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对《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辽政发〔1992〕19号)等16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辽宁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