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3〕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
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7日

关于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

  为加快地方资本市场建设,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有关精神,现就推进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股权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
  建设机制完善、运行规范、功能齐全、稳健高效的股权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股权交易市场,有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有序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满足不同企业的多种融资需求;有利于拓展地方资本市场功能,为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提供有效退出通道,培育更多的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形成活跃的金融要素市场,提高我省金融服务业的整体竞争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家推进金融改革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有关精神,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本着既要注重发展、又要防控风险的原则,加快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拓展市场功能,提升市场影响力,逐步发展成为东北地区投融资市场交易中心。
  二、建设股权交易市场的总体要求
  股权交易市场发展要坚持立足全省、统一规划、统一市场、统一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把创新作为推动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原动力,把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基础,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重点服务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创新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三、股权交易市场的定位和功能
  股权交易市场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全省企业提供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等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等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组织、监控和管理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和发布市场信息;建立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等。
  四、股权交易市场的审批和监管
  (一)股权交易市场的审批。股权交易市场的设立需经省政府批准,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省内设立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的市场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股权交易市场采取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确保市场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省政府授权省政府金融办对股权交易市场履行监管职责。具体负责制定、修改和实施股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监督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业务活动,查处股权交易市场的违规行为。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相关机构履行监管责任。凡属须经财政部门审批进场交易的金融企业产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工商、税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管理。各市政府要做好推动辖区企业挂牌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股权交易市场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的授权,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市场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按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市场公约,组织和实时监控市场业务活动;监督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行为;履行省政府金融办赋予的其他职责。股权交易市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中国证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开展业务活动,确保规范、安全、高效运行。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和风险管理措施,对投资者信息和账户信息予以保密,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发展股权交易市场各项业务
  (一)开展企业进场挂牌转让与交易。
  鼓励、支持非上市企业进场挂牌,对拟上市公司优先在股权交易市场先行培育和规范。鼓励和引导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区内的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进场挂牌,开展股权、债权的转让和交易。鼓励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省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场挂牌,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促进企业加快发展。鼓励投资者和中介机构使用省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库的数据,优先推荐信用优良企业进场挂牌转让和融资。
  对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地方金融企业,要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要求,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逐步集中托管到股权交易市场。鼓励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进场,规范开展股权、债权的转让和交易,推动民间资金通过股权交易市场进入实体经济。金融企业股权的挂牌转让和交易要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国有股权挂牌、转让及国有控股公司增资扩股,按照国家和我省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发展定向增资和私募债等各类融资业务。
  股权交易市场为挂牌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定向增资等多种股权融资方式,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和股权结构,吸引各类机构投资者进场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私募债等进场融资并挂牌转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等各类投融资机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场开展业务。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引导民间资金高效、安全、合规流入实体经济。
  (三)发展和培育合格投资者,促进各类中介机构开展业务。
  股权交易市场要实行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筛选培育一批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并做好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提高社会对股权交易市场的认知度,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合格投资者进场投资。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进场投资和交易。
  积极鼓励和吸引各类中介机构为企业挂牌和融资提供服务。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各类推荐机构要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做好企业尽职调查、挂牌辅导、信息披露、推荐挂牌等服务。融资担保等机构为企业发行私募债等融资工具提供担保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审计、验资、法律、评估等服务。
  六、促进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保障措施
  各市政府要积极引导非上市企业到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和融资,参照支持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措施,对在市场挂牌前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对进入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和交易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市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省科技厅要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企业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和融资,并在同等条件下对挂牌企业优先扶持。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参照其他省(市)做法,研究制定对推荐机构和挂牌企业融资的资金补贴和贴息支持政策,待时机成熟时发布实施;对企业在股权交易市场实施私募债融资,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4号)有关规定执行。税务部门要对股权交易市场和市场合格投资者的涉税事项给予便利。工商部门要为股权交易市场的登记、托管和融资工作提供支持。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