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加强各级财政事权的执行能力,明确共同财政事权中省与市县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各个环节在省与市县之间做出合理安排。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省级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落实好市县政府在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
——充分结合地区发展特点。充分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以及机构改革需要,科学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事项进行调整完善,稳步推进改革工作。
二、主要内容
在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省与市县的财政事权。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由省(含省属企业)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由省(含省属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公路。
1.国家高速公路。
省级财政事权。省(含省属企业)承担国家高速公路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监督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国家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2.地方高速公路。
省级财政事权。省承担地方高速公路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等职责。省(含省属企业)承担管理、养护、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含省属企业)和市县共同承担地方高速公路的建设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地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3.普通国道。
省级财政事权。省承担普通国道的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和市县共同承担普通国道的建设职责,省委托市县具体组织实施,部分重要普通国道项目可由省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普通国道路政管理职责。
4.普通省道。
省级财政事权。省承担普通省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等职责;承担普通省道的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和市县共同承担普通省道的建设职责,省委托市县具体组织实施,部分重要普通省道项目可由省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普通省道路政管理职责。
5.农村公路。
省级财政事权。省承担全省农村公路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评价,以及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
6.国家级口岸公路。
省级财政事权。省承担国家级口岸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7.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
省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和市县共同承担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职责,由市县承担具体执行事项。
8.道路运输。
省级财政事权。省承担道路运输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
省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和市县共同承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由市县承担具体执行事项。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二)港口水路。
1.港口。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承担陆岛交通码头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以及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2.内河航道。
省级财政事权。省承担全省除鸭绿江界河以外内河航道及其相关设施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全省除鸭绿江界河以外内河航道及其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中央委托的鸭绿江界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3.水路运输。
省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水运绿色发展、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水)上搜救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水路运输管理,客运码头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以及所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搜寻救助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三)铁路。
省级财政事权。省承担由省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管理和城际铁路规划制定职责。
省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和市县共同承担干线铁路和城际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承担由市县决策铁路公益性运输相应的管理职责;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职责。
(四)民航。
省级财政事权。省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承担全省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制定职责;承担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省(含省属企业)控股通用机场建设规划制定,以及通用机场相关审批工作职责。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承担省(含省属企业)控股民用机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建设、运营、维护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非省(含省属企业)控股民用机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建设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通用机场相关审批工作职责,以及具体执行事项。
(五)邮政。
省级财政事权。省承担全省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以及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的省级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承担全省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以及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的具体执行事项实施;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六)综合交通。
1.综合运输发展。
省级财政事权。省承担全省综合运输枢纽、集疏运体系和综合运输发展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承担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集疏运体系以及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市县财政事权。市县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2.应急保障。
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
除上述以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省和市县履职能力建设,由省和市县分别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开展省际、市际合作等事项。省级单位由省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县单位由市县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细化任务目标,强化督查评估,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改革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省级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切实发挥省级规划引领作用,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建立各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保障体制,细化完善交通运输领域市县各级政府间责任分担机制。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严格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交通运输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市县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省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财力状况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减轻市县政府支出压力。
(三)完善配套制度。
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