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129号)要求,加强全省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的组织协调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指导解决全省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遇到的重大问题,制定《辽宁省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并督促贯彻落实。组织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化解我省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建立健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
二、组成人员
组 长:谭作钧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上官炜星 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于 非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蔺晓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林鲁波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德海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秀坤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江晓波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范国华 省环保厅副厅长
刘志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唐审非 省商务厅副厅长
于 凡 省国资委副主任
刘卫峰 省地税局总会计师
郑红一 省工商局巡视员
席 雁 省质监局副巡视员
王献辉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王 宏 省统计局副局长
赵 宏 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薛 军 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李长军 省国税局副局长
关宇科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
刘文义 辽宁银监局副巡视员
于海联 辽宁证监局副局长
马 丹 辽宁保监局副局长
吴东权 大连海关副关长
张榆林 沈阳海关副关长
连茂君 沈阳市政府秘书长
刘 岩 大连市副市长
张世超 鞍山市副市长
何 庆 抚顺市副市长
曲 刚 本溪市副市长
孙志浩 丹东市常务副市长
马海峰 锦州市副市长
营口市常务副市长
尹璟友 阜新市常务副市长
张 震 辽阳市常务副市长
方守义 铁岭市常务副市长
武永存 朝阳市副市长
蔡井伟 葫芦岛市副市长
三、工作机构
辽宁省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于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全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情况进行调度。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129号)要求,加强全省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的组织协调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指导解决全省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遇到的重大问题,制定《辽宁省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并督促贯彻落实。组织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化解我省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建立健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
二、组成人员
组 长:谭作钧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上官炜星 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于 非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蔺晓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林鲁波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德海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秀坤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江晓波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范国华 省环保厅副厅长
刘志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唐审非 省商务厅副厅长
于 凡 省国资委副主任
刘卫峰 省地税局总会计师
郑红一 省工商局巡视员
席 雁 省质监局副巡视员
王献辉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王 宏 省统计局副局长
赵 宏 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薛 军 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李长军 省国税局副局长
关宇科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
刘文义 辽宁银监局副巡视员
于海联 辽宁证监局副局长
马 丹 辽宁保监局副局长
吴东权 大连海关副关长
张榆林 沈阳海关副关长
连茂君 沈阳市政府秘书长
刘 岩 大连市副市长
张世超 鞍山市副市长
何 庆 抚顺市副市长
曲 刚 本溪市副市长
孙志浩 丹东市常务副市长
马海峰 锦州市副市长
营口市常务副市长
尹璟友 阜新市常务副市长
张 震 辽阳市常务副市长
方守义 铁岭市常务副市长
武永存 朝阳市副市长
蔡井伟 葫芦岛市副市长
三、工作机构
辽宁省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于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全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情况进行调度。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