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2〕2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责任,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防止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超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一)规范货物装载行为,完善车辆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超限超载行为的发生。

  1.各级政府要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源头治理任务目标和监管责任,正确引导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道路运输经营者,选择合法合规运输车辆依法装载、规范运输,形成政府主抓、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的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长效机制。

  2.强化道路运输货物装载源头治理。要对货运量大、容易产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港口、建材、集贸市场、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开展调查,确定重点货运单位,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派驻或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管,检查督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装载行为,依法制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依法处罚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要坚持货物装载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并重,落实货物装载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相互衔接、联动执法机制,最大限度将超限超载车辆堵在货物装载源头。货运源头单位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严禁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站)。

  3.严格车辆生产改装监管。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对生产、改装和销售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要加大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车辆维修厂的监管力度,禁止检测、维修非法改装车辆。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改装车辆等违法活动的企业予以取缔。对被认定的非法改装车辆及使用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其恢复车辆原状。

  (二)依法严格管理,切实加大超限超载车辆路面执法工作力度。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的要求联合开展路面执法工作,明确监管范围、执法权限、办案流程和处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案卷。

  2.要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坚持长期开展治超路面联合执法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对超限超载车辆较多、绕行现象严重的区域和路段,组织开展必要的区域联动治理和异地执法监管。实施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路段,除依托在入口、出口设置的超限检测站实施路面执法外,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展流动稽查。

  3.经省政府批准,可在公路网的重要节点和货物运输的主要通道设置公路超限监测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人员和设备设施,建立必要的不停车检测和自动报警拦截系统,逐步实现与全国治超监控系统联网,不断优化和完善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超限超载车辆路面执法场所、设施和监管网络。新建改建公路时,对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要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所需费用由治超工作经费列支。

  4.对超限超载车辆应当经过检测后方可认定。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利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认定。对拒绝接受检查、车辆妨碍交通安全的,依法由执法人员将车辆强制驶离现场或者拖至超限检测站实施检测。

  5.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县级交通部门或者乡级政府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规范和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有效防止和消除超限超载车辆行驶损坏路产或造成不安全因素,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6.通过设置必要的限载、限重标志和采取适当的交通管制措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技术状况鉴定为四类和五类的危桥。对需要封闭的危桥要确定绕行线路或者修建临时道路,及时组织实施危桥改造。

  7.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属假冒军警车辆的,由公安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属军警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军队警备部门或指定军警单位的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落实对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分装和对非法改装车辆责令整改等措施。

  1.要严查在公路上擅自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其就近停放,就近卸载分装超限超载货物。经复检确认其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对已经实施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分装和处罚继续行驶的车辆,经检测再次发现超限超载的,认定为再次违法,要依法再次实施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分装和处罚。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危险化学品、家电、汽车等贵重、精密、易碎货物和海关、商检等部门监管货物,以及享受国家“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等超限超载车辆,在行驶途中原则上不予卸载分装,但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必须对驾驶人提出警告,登记其违法行为并抄告车辆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还应抄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2.对发现的被认定为擅自改装营运车辆、擅自改变车辆外形或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车辆,应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所有者实施处罚。对汽车生产、改装企业涉及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非法改装企业属外省的,应当抄告所属地工商部门。对发现的非法拼装车辆,一律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没收并销毁。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不可解体货物运输车辆审批监管,确保公路畅通安全。

  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行驶的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车辆,必须申请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服从监督检查和指挥疏导。对在公路上擅自行驶的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车辆,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要认真勘测其已经行驶的公路及沿途桥梁,确认其对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一年内不予受理和审批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治超工作开展

  治超工作是关系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治超工作开展。

  1.交通部门负责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超限超载车辆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信誉考核档案,建立并落实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信息抄告制度;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营运、擅自改装营运车辆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等违法行为。

  2.公安部门负责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车辆超载、非法改装车辆、拼装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3.工商部门负责对车辆生产、改装、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以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

  4.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车辆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车辆生产的一致性检查,对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生产的车辆企业,责令其整改,并召回超标车辆;对车辆生产企业的违规生产行为,特别是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严肃处理。

  5.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对政府和有关部门治超工作的舆论监督,为治超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物价部门负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标准、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分装及货物保管等收费标准,对治超工作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治超工作罚没款、收费票据,对有关部门罚没款、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配合物价等部门制定治超工作相关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

  8.质监部门负责治超工作所需检测设备的依法计量检定,监督检查改装车辆生产企业产品标准执行情况,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依法查处改装车辆无标准生产行为和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9.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因车辆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0.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治超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和公路“三乱”行为,实施治超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11.法制部门负责治超工作行政执法监督及涉法问题研究,依据国家有关治超工作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治超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依法治超工作进程。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

  (一)各级政府要将治超工作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省级政府主导、市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政府属地负责、交通和公安部门联动、有关单位配合协作、跨行业区域治理、责任倒查追究”的治超工作机制。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行业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本行业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在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治超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研究解决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与其他行业治超工作的协调配合和联动执法。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健全治超工作领导机构,建立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协调指挥。要将治超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安排部署,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强化源头治理和路面执法,实现治超工作无缝隙、常态化管理。县、乡级政府要切实加强乡道、村道的治超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沿线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二)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治超工作责任状,加大履职监督管理与考核力度,严格落实治超工作责任。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治超工作考核办法,牵头组织开展对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治超工作的检查、考核。对治超工作不力的地方,除责令限期整改外,给予通报批评,采取限批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减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

  (三)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倒查至货物装载源头、车辆源头和路面执法等环节,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造成公路桥梁垮塌或重大人员伤亡等事故的,除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实行责任倒查,一并追究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责任,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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