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辽宁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以下简称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2.增加组织制定省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政策,建立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建立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组织实施全省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指导全民健康教育。
(六)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证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制定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
(七)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组织制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的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创新,促进和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九)组织、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组织制定全省重点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三)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指导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改革;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指导,研究和指导民族医疗医药工作;指导中医药教育和科学研究。
(十四)组织落实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负责省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处)。
协调厅机关政务、事务;负责机关文秘、信访、保密、档案工作;协调机关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卫生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组织起草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工作,承办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依法报备工作;负责依法行政规划协调工作;负责全省卫生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法律事务咨询工作;负责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和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卫生法制建设及宣传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服务价格工作;负责对厅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省本级卫生预算经费管理;提出并组织实施卫生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国内外卫生贷款项目工作;负责厅直单位的卫生审计、卫生信息统计工作。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全省卫生监督工作的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全省卫生执法稽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消毒产品、医疗服务、采供血的监督管理。
(五)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指导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对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组织落实妇幼卫生政策措施、技术标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六)医政处(省医疗服务监管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和血液管理等方面评价和监管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城乡对口支援、护理、康复、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临床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和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对重大人员伤亡进行医疗救治;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医疗事故处理。
(七)省中医药管理局。
贯彻执行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中医医疗、保健、中药、中医护理、中西医结合等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执业资格标准;指导和管理各级各类中医医疗、保健、康复、科研、教育等机构,并负责医疗、护理、临床用药及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等项工作;指导协调社区及农村中医药工作;负责中医(药)重大科研课题的攻关及转化工作。
(八)疾病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防治地方病办公室)。
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研究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的问题的干预措施,依法组织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有效控制疫情,防止疾病的发生、蔓延;协调并指导健康教育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科技教育处。
负责拟订医学科技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并实施医学科技攻关、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普及和应用工作;监督管理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审批管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指导协调卫生技术推广和卫生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协调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保健办公室。
组织实施省委和省委保健委员会制定的保健工作方针政策与规划;负责省管保健对象及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在辽宁期间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一)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指导协调全省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十二)农村卫生处。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农村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管理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全省农村卫生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协调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十三)药品器械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建立的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对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组织拟订全省药品和医用器械耗材的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拟订药品和医用器械集中采购目录;牵头组织药品和医用器械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药品和医用器械集中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十四)人事处。
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并指导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承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西医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考试和评审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省农委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省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