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08〕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公路
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八日

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省农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县道的管理和养护按照《辽宁省公路条例》规定实施)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辽宁省公路条例》,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建立和完善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推进全省农村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落实管理养护责任,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按照统一领导、县管为主、分级负责、多方支持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管理养护体制,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保证养护资金投入,提升管理养护水平。
  (一)省、市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省、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监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贴资金使用,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省、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考核评定办法,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二)县级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细则。县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报县级政府批准实施,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专业养护,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级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和《辽宁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三)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农村公路的非专业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人员,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保障和必要的养护资金筹措以及劳动力投入等工作,具体职责由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农村公路专业养护包括路面坑槽补修、翻浆处治、局部表处、路面中修、大修和桥涵构造物维修等;非专业养护包括路面保洁、路基养护、桥涵及沿线设施的日常维护、绿化护管、除雪防滑等。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县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乡村筹集为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所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专户存储,滚动发展,专款专用。资金专户设在县(市、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一)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包括:省、市、县(市、区)财政投入;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养路费及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乡镇、企事业单位投入和个人捐赠;其他资金。
  (二)资金专项标准
  乡道每年每公里省投入资金不低于4500元,市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1000元,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省投入资金不低于1500元,市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500元,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300元。以上标准按2006年年底乡、村道实际里程计算,随着公路里程增加和地方财力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各级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公路里程每两年核定一次,依据核定后的里程及时调整增加省投入资金和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
  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在确保上述投入的同时,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沿线农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单位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严禁强行摊派增加农民负担。逐步形成在政府公共财政框架下,以政府投入为主、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资体制。
  (三)资金拨付
省、市、县投入资金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使用计划,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省、市投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逐级拨付至县(市、区)财政国库,其中省对县(市)财政补助资金直拨到县级国库。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县(市、区)本级投入,对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并按交通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
  (四)资金管理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每年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不得超过农村公路年养护资金总额的40%;其余资金滚动积累,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及改造工程和水毁恢复工程使用。逐步建立起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的长效机制。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四、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加快管理养护机制改革,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管理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制,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1.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有一定威望的村民为协管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村道养护以及道路破损情况,并纠正有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2.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车辆及重载车辆的治理,遏制超限运输车辆以及超过农村公路承载力标准的重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加大对农村公路沿线矿场、砂石料场、粮库等单位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力度。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发动和组织村民爱路护路,采取切实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禁止超限运输车辆以及重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对因企业生产和地区经济建设需要,部分重载车辆确需通过农村公路的,要提前与交通部门签订路产赔偿协议。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以及损坏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损坏、占用、利用农村公路路产的行为,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路产补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用于农村公路路产恢复。
  (二)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逐步推进养护市场化,全面推行养护招标投标制度,培育和发展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1.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模式,推行专群结合的养护运行机制。专业养护工程,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通过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队伍来实施,根据合同进行全面监管;非专业养护工程,原则上实行“乡路乡管、村路村管”,可采取个人承包等方式进行。
  2.加快农村公路管养分离,推进养护市场化,全面推行养护招标投标制度,培育和发展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所有等级公路的养护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方式,凡符合资质条件的养护企业,均可公开、公平地参与养护市场竞争,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竞争,择优选定养护单位。
  3.全面实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按照定额和工程量进行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落实养护责任和质量目标。
  五、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建设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各地抓紧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等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体系,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交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政策指导,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协作机制,明确责任。要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积极引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健康开展。同时,要不断研究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长效机制,推进我省农村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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