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06〕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切实解决城  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规建设,认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大运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的各项经济政策,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补偿与市场补偿机制,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化改革正确导向,统筹发展城镇公共交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
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特大城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大中城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20%以上。有条件的城市在公交专用道上建设硬隔离设施和港湾式停车站,并初步建成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
    二、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一)各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对城市空间进行合理布局,为城市交通创造有利条件。特大城市应根据城市发展的规模和功能布局,把城市快速干道系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多层次、立体型的城市综合交通运输系统,改变单一地面交通和以常规公共汽车交通形式为主的局面;重视城际间、城镇群的快速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地下空间和通道的开发利用。
  (二)各市要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2006年完成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不同的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等;2008年完成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编制工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用地需求。
  (三)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与城乡路网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小区、院校用地规划相结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拟建轨道交通的城市要认真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把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有机地、系统地连接在一起,努力实现零距离换乘。
  (四)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专题研究、技术论证和审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加大投入,努力完善配套设施
  (一)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城市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积极拓展建设资金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国外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方式配置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城市公共资源。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交通场站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保证建设的公共交通场站不降低周边的道路交通服务水平,适应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建设。要严格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要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四)有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与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要求,对经济条件较好,交通拥堵问题比较严重的特大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有建设项目的城市要严格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改革建设、运营和投融资体制。
  (五)适时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沈阳、大连等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要在做好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搞好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和配合。
  (六)加快公共交通专用道或公共交通优先道建设。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和绿色交通示范工程、畅通工程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系统,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干扰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严格依法管理,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充分发挥作用。
  (七)各市要根据本地城市道路特点、交通流动规律等实际情况,优化交通信号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积极发展具有交通运量大、快捷、安全以及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等特点的大运量快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四、制定政策,支持公交优先发展
  (一)各市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价格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应给予政策扶持和价格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减少的收入或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给予等额的经济补偿。
  (二)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车辆更新等要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三)对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要进行认真审定,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充分利用价格机制吸引客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
  (四)各地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要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每年应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车辆及后方设施建设。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费等主要应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五)在城市建成区内开行且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城市公共交通车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换建费。
  (六)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城市建成区内公共交通旅游专线可享受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有关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实施划拨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五、深化改革,推进行业进入市场
  (一)按照“打破垄断、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原则,全面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对现有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各地可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改组、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受委托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做好城市近郊城镇公共交通与农村道路客运的有效衔接,适当延伸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半径,引导企业之间展开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的竞争,在此基础上推行经济效益的竞争。严禁一条公共交通线路重复授予经营权。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要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拍卖或者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
  (二)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各地要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确立其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六、强化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一)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制建设。建立全省城市公共交通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地方性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要依法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资格、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等相应的许可方可经营。从事广告等营利性活动要经有关部门审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从业人员资格,净化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秩序。
  (三)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要深入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的遵纪守法、安全操作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制订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驾驶员、乘务员的准入和清除制度。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抢险应急救援方案,加强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综合评价体系,依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对资金恶化、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七、依靠科技,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一)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科学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各市对公共交通规划理论与方法、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公共交通优先的道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立项,要加大科研力度,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水平。
  (二)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技术需要。要尽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方便出行者及时准确地了解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信息,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科技含量。
  (三)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文明行业建设。要大力开展“创文明行业、树文明新风”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队伍素质、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做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评价、城市公共交通财政性补贴评价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济效益比较评价,督促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开展城市间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质量、安全、服务和效益等竞赛活动。对获得优胜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经营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加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领导
  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三定”规定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要归口管理,坚决纠正多头管理的现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抓好落实。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定期对各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及时出台具体落实措施,保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

 

省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交通厅    
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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