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工商局网站
时间:2017-03-12 16:34:00
关于集贸市场行政管理具体职责问题的答复意见
辽工商发〔2017〕14号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具体职责如何界定的请示》(朝市监〔2017〕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和省政府批准省工商局的“三定”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职责方面,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市场内商品质量(不含食品、药品、食用农产品等由政府其他部门分工监管的商品质量)。
二、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于2014年7月21日下发了《关于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已正式废止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指出:1998年颁布实施的《消防法》对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三定”并没有规定工商部门对集贸市场实施消防监管的职责。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坚持依法行政、保证规章质量,2014年4月12日,公安部以第131号部令的形式正式将《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废止。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广泛知晓《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废止的有关情况,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法无明令的工商部门不得越位监管,努力在市场监管执法中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你局《关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具体职责如何界定的请示》(朝市监〔2017〕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和省政府批准省工商局的“三定”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职责方面,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市场内商品质量(不含食品、药品、食用农产品等由政府其他部门分工监管的商品质量)。
二、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于2014年7月21日下发了《关于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已正式废止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指出:1998年颁布实施的《消防法》对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三定”并没有规定工商部门对集贸市场实施消防监管的职责。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坚持依法行政、保证规章质量,2014年4月12日,公安部以第131号部令的形式正式将《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废止。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广泛知晓《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废止的有关情况,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法无明令的工商部门不得越位监管,努力在市场监管执法中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