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工商局网站
时间:2015-06-09 14:01:00
辽宁省工商局关于推荐2014-2015年度
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和诚信示范市场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5〕33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部署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以来,全省工商系统以诚信市场创建活动为重要抓手,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和维护了全省市场秩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和诚信示范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字〔2015〕68号),现就我省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推荐名额(不含大连)
1、全国工商系统2014-2015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7个
2、全国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8家
二、各地向省局推荐项目
1、全国工商系统2014-2015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推荐1个。
2、全国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推荐1个。
3、辽宁省工商系统2014-2015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1-2个,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推荐1个。
4、辽宁省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各地按照本地市场数2%左右掌握推荐。
5、已被公示为“全国2012-2013年度诚信示范市场”的市场(南塔鞋城市场、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大石桥市中心市场、开原市轻工农贸市场、 喀左县利州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 盘锦兴隆集贸市场),申请继续公示为“全国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由各市局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合格的,可直接推荐为“全国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不占用此次省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推荐名额。
按照“层层创建”的思路,各市局向省局推荐的“全国工商系统2014-2015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 和“全国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必须在向省局推荐的“辽宁省工商系统2014-2015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和“辽宁省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中择优确定。
三、推荐范围、程序及条件
各地推荐“全国工商系统2014-2015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全国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辽宁省工商系统2014-2015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辽宁省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其推荐范围、推荐程序和推荐条件的要求,仍按照《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2012-2013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先进单位和诚信示范市场的通知》(办字〔2013〕44号)、《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2012-2013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和诚信示范市场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办字〔2013〕54号)、《关于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37号)、《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辽工商发〔2010〕77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1、严格依据条件、标准推荐。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突出单位推荐方面,各地要将辖区市场监管成效明显、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落实较好、市场开办者参与创建活动积极性高、市场企业法人登记率大幅提升等总局文件中明确的推荐条件作为推荐的重要指标来评审。诚信示范市场推荐方面,在市场开办者自愿参与的原则下,要严格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创建诚信市场示范标准》、省局制订的《辽宁省诚信市场(集贸市场类)考评标准(试行)》和《辽宁省诚信市场(工业品类)考评标准(试行)》推荐,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确保推荐活动的社会公信力。
2、严格遵守程序规定。推荐工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逐级推荐、层层把关的原则进行。拟推荐为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突出单位的,要认真做好自评,报上级工商部门逐级评审、推荐;拟推荐为诚信示范市场的市场,必须在当地公示。拟向国家工商总局推荐的“全国工商系统2014-2015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和“全国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省局将采取推荐材料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评审,其中诚信示范市场还将在红盾外网对社会公示。各地在推荐工作中,不得干扰基层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市场正常经营活动,严禁向市场收费或变相摊派。
3、及时高质量上报材料。材料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单位上报,包括:各市局2014年以来开展诚信市场创建工作总结和推荐材料(附表1、2、3、4)。已被公示为“全国2012-2013年度诚信示范市场”的市场,申请继续公示为“全国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经各市局考核验收合格的,也需填报附表2。推荐的诚信示范市场需附该市场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推荐材料审核是省局确定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突出单位和诚信示范市场的首要环节,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要通过推荐材料真实、全面地反映工作成绩与成果。各地工作总结的电子版和推荐材料的纸质版、电子版务于9月15日前报送省局市场规范管理处。
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部署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以来,全省工商系统以诚信市场创建活动为重要抓手,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和维护了全省市场秩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和诚信示范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字〔2015〕68号),现就我省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推荐名额(不含大连)
1、全国工商系统2014-2015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7个
2、全国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8家
二、各地向省局推荐项目
1、全国工商系统2014-2015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推荐1个。
2、全国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推荐1个。
3、辽宁省工商系统2014-2015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1-2个,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推荐1个。
4、辽宁省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各地按照本地市场数2%左右掌握推荐。
5、已被公示为“全国2012-2013年度诚信示范市场”的市场(南塔鞋城市场、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大石桥市中心市场、开原市轻工农贸市场、 喀左县利州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 盘锦兴隆集贸市场),申请继续公示为“全国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由各市局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合格的,可直接推荐为“全国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不占用此次省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推荐名额。
按照“层层创建”的思路,各市局向省局推荐的“全国工商系统2014-2015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 和“全国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必须在向省局推荐的“辽宁省工商系统2014-2015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和“辽宁省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中择优确定。
三、推荐范围、程序及条件
各地推荐“全国工商系统2014-2015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全国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辽宁省工商系统2014-2015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辽宁省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其推荐范围、推荐程序和推荐条件的要求,仍按照《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2012-2013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先进单位和诚信示范市场的通知》(办字〔2013〕44号)、《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2012-2013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和诚信示范市场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办字〔2013〕54号)、《关于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37号)、《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辽工商发〔2010〕77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1、严格依据条件、标准推荐。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突出单位推荐方面,各地要将辖区市场监管成效明显、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落实较好、市场开办者参与创建活动积极性高、市场企业法人登记率大幅提升等总局文件中明确的推荐条件作为推荐的重要指标来评审。诚信示范市场推荐方面,在市场开办者自愿参与的原则下,要严格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创建诚信市场示范标准》、省局制订的《辽宁省诚信市场(集贸市场类)考评标准(试行)》和《辽宁省诚信市场(工业品类)考评标准(试行)》推荐,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确保推荐活动的社会公信力。
2、严格遵守程序规定。推荐工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逐级推荐、层层把关的原则进行。拟推荐为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突出单位的,要认真做好自评,报上级工商部门逐级评审、推荐;拟推荐为诚信示范市场的市场,必须在当地公示。拟向国家工商总局推荐的“全国工商系统2014-2015年度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工作突出单位”和“全国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省局将采取推荐材料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评审,其中诚信示范市场还将在红盾外网对社会公示。各地在推荐工作中,不得干扰基层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市场正常经营活动,严禁向市场收费或变相摊派。
3、及时高质量上报材料。材料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单位上报,包括:各市局2014年以来开展诚信市场创建工作总结和推荐材料(附表1、2、3、4)。已被公示为“全国2012-2013年度诚信示范市场”的市场,申请继续公示为“全国2014-2015年度诚信示范市场”,经各市局考核验收合格的,也需填报附表2。推荐的诚信示范市场需附该市场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推荐材料审核是省局确定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突出单位和诚信示范市场的首要环节,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要通过推荐材料真实、全面地反映工作成绩与成果。各地工作总结的电子版和推荐材料的纸质版、电子版务于9月15日前报送省局市场规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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