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省临床用血医保支付管理的通知
辽医保〔2021〕10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待遇清单制度,推动全省医保政策体系规范统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现就规范全省临床用血医保支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医疗服务项目业务编码标准,将《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148号)和《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辽卫函字〔2008〕343号)列及的临床用血收费项目进行分类并参照医疗服务项目管理,项目四级分类名称作为医保通用名,分别为“红细胞”、“全血”、“血小板”、“血浆”、“冷沉淀”、“机采浓缩白细胞悬液”(附件),其中,临床用血收费项目医保通用名“红细胞”、“全血”、“血小板”、“血浆”、“冷沉淀”,参照“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执行各市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相关规定(10%或15%)。结合临床实际,明确各临床用血收费项目医保通用名的限定支付范围,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否则不予支付。
各市要按照省医保局调整发布的《辽宁省医疗保障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数据库》,及时更新临床用血收费项目相关数据,确保本地数据准确、参保患者依规享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把握临床用血指征,规范开展输血治疗。各市要加强对输血治疗的审核监管,确保临床用血合理应用、合理支付。
附件
临床用血医保信息表
序号 |
项目类别 |
医保通用名 |
医保类别 |
备 注 |
1 |
临床用血 |
红细胞 |
乙 |
限急救抢救(急性大量失血且血红蛋白≤70g/L);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重度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恶性淋巴瘤、尿毒症透析,以上疾病之一伴血红蛋白≤60g/L |
2 |
临床用血 |
全血 |
乙 |
限急救抢救(急性大量失血且血红蛋白≤70g/L) |
3 |
临床用血 |
血小板 |
乙 |
限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重度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恶性淋巴瘤、免疫相关性血小板减少伴严重出血倾向 |
4 |
临床用血 |
血浆 |
乙 |
限急救抢救 |
5 |
临床用血 |
冷沉淀 |
乙 |
限凝血因子Ⅷ和/或ⅩⅢ和/或vWF和/或纤维蛋白原等缺乏的治疗性输注 |
6 |
临床用血 |
机采浓缩白细胞悬液 |
丙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