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9日
信息来源: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字体: 】  【打印文章】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于2024年12月1日起,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开始征收水资源税,水利工程供水企业配置或调度水资源取水不缴纳水资源税。我省于2024年12月30日发布《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题部署,启动了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工作工作中,准确把握国家关于水资源税制度平稳实施的要求,对照分析我省历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水资源费文件,按照调整幅度与水利工程供水企业调整前缴纳的水资源费保持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测算。

  二、主要内容

  此次调整价格是在2016年、2019年定价的省属水库、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和辽西北工程供水价格基础上的政策性调整。调整后价格不含水资源税。

  一是调整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为调整前供水价格减去水资源费0.05元,其中,省属水库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91元调整为0.86元,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辽西北工程由每立方米1.1元调整为1.05元。

  二是省属水库供给农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10元(省属水库收取0.04元,灌区收取0.06元)调整为省属水库按照每立方米0.04元收取水费,灌区的定价权限已下放至市、县。

  三、相关要求

  调整后价格执行时间与水资源税改革实施时间保持一致,自2024年12月1日起。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原有相关定价文件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解读人:刘霞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86892547

责任编辑:白云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9号 邮编:110032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372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37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23109号 联系邮箱:mhwz@ln.gov.cn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