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7日
信息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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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202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新时代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印本《实施办法》。

  二、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考核对象和实施部门。考核对象为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实施。

  二是明确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分项、减分项等6个方面。

  三是明确考核程序。包括日常考核、年中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级自评、部门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7个步骤。

  四是明确分值等级。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即时性工作不超过15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

  五是明确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果视情况予以通报表扬、组织约谈等,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除考核降级、按规定约谈以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实施办法》在以下4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一是增加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内容,体现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两个责任”的落实要求;二是参照国家考核结果分级规则,明确我省得分排名前5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地区为A级,允许有排名并列情况;三是增加三种考核等级下调的情形;四是增加双倍加减分的规定,对相关地区在国家考核中加分或失分的情形予以强化评价。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王立梅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96315-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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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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