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近日,省财政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发了《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办法》切实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缴款、监督管理等内容,统筹确定省、市、县收入分成体制,以确保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效落实。
针对矿业权出让收益概念和征收范围、各征管部门职责以及预算管理形式,《办法》明确,在辽宁省境内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固定比例分成,其中中央40%、地方60%。地方分成部分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市、县(区)按照50%、30%、20%的比例分成。中央、省、市、县(区)分成比例为40∶30∶18∶12。除地方管理的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在出让收益征收方式方面,《办法》规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两种方式,并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征收标准、分期缴纳,以及相关减缴、缓缴政策等具体内容。其中,矿业权出让起始价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需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矿业权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起始价征收标准按《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再调整。
据介绍,《办法》自2024年5月起实施。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持续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确保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效落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政府 |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9号 | 邮编:110032 |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372号 | 网站标识码:2100000037 |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23109号 | 联系邮箱:mhwz@l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