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治理效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修订完善了《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完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程序,规范资产基础和内控行为,强化绩效和监督管理;严格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明确从严控制资产配置、高效节约使用资产等相关规定;调整职责分工,按照“三定”方案,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过程中的相关审批职能由省财政厅调整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优化审批程序,进一步下放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办法》共8章83条,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入口”到“出口”进行全链条规范、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国有资产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
在规范资产配置流程方面,《办法》规定,要结合存量控制增量,厉行勤俭节约。明确购置资产需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并申报单位预算,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或不按预算项目内容配置资产。
进一步规范细化资产使用,加强资产自用、出租、对外投资、共享共用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对外出租的资产,要按规定报批,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同时,《办法》强调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于报废资产,要采取比价方式选取回收单位,确保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此外,《办法》要求资产收益要及时上缴。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拆除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国库。同时,加强资产基础管理。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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