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辽宁省民政厅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省管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省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省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减灾救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受灾人员安置和救灾捐赠,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七)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省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涉外婚姻登记,负责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省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辽宁省民政厅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辽宁省民政厅机关
2、辽宁省荣军医院
3、辽宁省复员军人康宁医院
4、辽宁省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
5、辽宁省孤儿学校
6、辽宁省优抚医院
7、辽宁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
8、辽宁省民政档案资料馆
9、辽宁省救灾物资管理服务中心
10、辽宁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11、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
12、辽宁省社会福利中心
13、辽宁省减灾中心
14、辽宁省涉外婚姻登记处
15、辽宁省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16、辽宁省民政厅财务结算中心
17、辽宁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第二部分 辽宁省民政厅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民政厅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省民政厅2016年度收入47974.17万元,比2015年49214.74万元相比减少1240.57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和结余资金减少。
省民政厅2016年度支出34119.41万元,比2015年34457.35万元相比减少337.94万元,主要原因是压缩了机关事业单位运行经费和“三公”经费支出。
(一)收入总计47974.1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30675.16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4876.15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5799.01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2968.48万元,主要是省康宁医院、省荣军医院、省优抚医院医疗收入。
4.经营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170.0万元,主要是省人事厅拨入政府特殊津贴经费以及利息收入等。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8.上年结转和结余14160.53万元,主要是以前年度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支出、抚恤支出、退役安置支出、社会福利支出和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及民政管理事务支出等。
(二)支出总计34119.41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0146.38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850.2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901.7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318.2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76.20万元。
2.项目支出13973.03万元,主要包括春蕾蓓蕾慈善救助补助、拥军优属慰问活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退役士兵安置补助、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优抚对象医疗和抚恤补助、慈善及福彩助学项目、省康宁医疗住院康复综合楼建设及设备更新、重点民政业务项目等业务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经营支出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13,680.82万元
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由于项目执行周期长,按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支付的资金,如省康宁医院康复基地康复楼建设资金、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生活和医疗资金、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活动用房改造资金、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资金、残疾军人配制辅助器械资金及优抚事业单位改造资金和省孤儿学校维修及设备购置项目资金,形成资金结转。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辽宁省民政厅2016年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1226.5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345.87万元,项目支出13880.64万元。与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31758.88万元相比减少532.37万元,主要原因是压缩了机关事业单位运行经费和“三公”经费支出。
(二)具体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31226.51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教育支出612.9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2742.6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79.54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54.7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86.46万元,其他支出6150.22万元。
1.教育支出612.96万元,包括:
(1)其他普通教育支出600万元,主要是春蕾慈善救助补助支出。
(2)中专教育12.96万元,主要是用于所属的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等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2742.62万元,包括:
(1)行政运行1858.22万元,主要是厅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厅直单位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转等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36万元,主要是厅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业务项目等支出。
(3)机关服务107.43万元,主要是省民政厅信息中心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转和网络运行维护费等支出。
(4)拥军优属400.18万元,主要是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5)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322.29万元,主要是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及全国第二次地名各普查等支出。
(6)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1391.98万元,主要是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及厅直单位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转等支出。
(7)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565.22万元,主要是厅机关和参公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和离休人员公用经费支出。
(8)事业单位离退休2493.71万元,主要是厅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9)死亡抚恤61.41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和厅直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10)伤残抚恤183.79万元,主要是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1)优抚事业单位支出3572.71万元,主要是厅直属优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转和业务项目等支出。
(12)其他优抚支出195.55万元,主要是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13)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771.54万元,主要是厅直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房屋维修等支出。
(14)退役士兵管理教育3.49万元,主要是退役士兵职业教育等支出。
(15)其他退役安置支出212.38万元,主要是厅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转和业务项目等支出。
(16)儿童福利6519.59万元,主要用于集中供养孤儿的养育支出及省孤儿学校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转等支出。
(17)社会福利事业单位588.26万元,主要用于厅直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转及业务项目等支出。
(18)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703.17万元,主要用于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支出。
(19)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1390.24万元,主要用于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支出。
(20)临时救助支出400.0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困境家庭儿童临时性救助支出。
(21)其他城市救助支出1,000.00万元,主要是蓓蕾慈善救助补助支出。
3.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879.53万元,包括:
(1)行政单位医疗111.03万元,主要是厅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厅直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等支出。
(2)事业单位医疗578.96万元,主要是厅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等支出。
(3)优抚对象医疗补助89.54万元,主要是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支出。
4.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54.73万元,包括:
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54.73万元,主要是用于信息化建设方面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786.46万元,包括:
住房公积金786.46万元,主要是厅机关及厅直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6.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6150.22万元。
(1)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5483.22万元,主要是按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慈善项目、福彩助学及爱心行动项目、省级购买社会服务试点、社会工作人才技能培训、伤残军人假肢装配、困难肢残人员手术治疗、孤残儿童“明天计划”项目、厅直优抚事业单位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资金等。
(2)用于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667.0万元,主要是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省民政厅2016年“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394.30万元,支出总额216.8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9.73万元,公务接待费3.1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4.04万元。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6年初预算少支出177.42万元,主要是我厅进一步加强了“三公”经费支出管理等原因。比2015年决算减少185万元,下降46%,主要是厅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实行公车改革,厅直单位加强公用车管理,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减少等原因。
1、因公出国(境)费9.73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因公出国支出等,2016年参加出国(境)团组2个,累计2人次。
2、公务接待费3.11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检查调研及其他省(市)学习考察人员等,2016年国内公务接待累计20批次,271人,3.11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4.0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1.3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64万元。2016年省民政厅信息中心接收无偿调入公务用车1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63辆。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民政厅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34.08万元,比2015年减少80.48万元,降低13.1%,主要原因是厅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实行公车改革,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减少,日常公用支出整体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民政厅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354项、计划金额6,611.58万元,实际完成采购金额6,260.9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190.2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042.3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028.42万元。均为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民政厅共有车辆8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83辆,其他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设备2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6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厅(委、局)组织对2016年度预算项目支出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共涉及预算支出项目26个,涉及资金469,652.5万元,自评覆盖率(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数/年初批复绩效目标的项目数)达到100%,自评平均分(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分数总和/开展绩效自评的项目数)90.01分。
通过绩效自评发现预算项目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项目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市(县),项目执行进度较慢;二是部分项目由于政府采购和项目实施周期较长,需跨年度实施;三是部分地区对预算资金绩效管理不够重视。下一步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加强调研指导,督促各单位按时完成资金使用;二是加强人员培训,普及绩效评价的意义、绩效目标设定和评价办法;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项目按时实现绩效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教育支出(类)普通教育(款)其他普通教育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普通教育方面的支出。
16.教育支出(类)职业教育(款)中专教育(项):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各类中等教育学校的支出。
17、教育支出(类)成人教育(款)成人中等教育(项):反映各部门举办各类成人中等教育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机关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反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民间组织管理(项):反映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反映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2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2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集体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以及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支出。
3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3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3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3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管理教育(项):反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医疗支出。
3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其他退役安置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退役安置方面的支出。
3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反映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3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反映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3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反映用于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等支出。
3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城市生活救助支出(项):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外,用于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3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反映中央预算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地方政府在安排受灾群众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的专项补助,以及为抵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资金。
4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反映地方预算安排的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困难的救济费和发生自然灾害时的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支出,以及为抵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地方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
41.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42.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43.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反映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
44.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4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5.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反映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46.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用于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反映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4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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