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一、出台背景与依据
(一)背景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2024年8月,国务院公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于2002年制定,2011年、2016年两次修正,为保障我省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有效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备案审查工作还面临着审查事项不够全面、有关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工作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二)依据
本办法修订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2.《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9号):专门规定了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重点内容
新修订的《辽宁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完善立法目的。将名称由《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修改为《辽宁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的内容。
二是明确工作要求,完善备案范围。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作为工作要求。将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
三是明确审查方式,完善审查事项。将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等作为审查方式。将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增加为审查事项。
四是健全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明确各市政府每年向省政府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加强对市县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机关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二)机制保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征求意见、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三)宣传培训保障: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效。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司法厅
|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政府 |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9号 | 邮编:110032 |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372号 |
网站标识码:2100000037 |
|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23109号 | 联系邮箱:mhwz@ln.gov.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