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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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市场
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
参考清单》的通知
辽文旅办发〔2026〕12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6年1月《辽宁省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工作部署,我厅制订了《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参考清单》,旨在为文化和旅游行业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清晰的执法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原《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起草《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轻微
违法行为免罚事项参考清单》的说明


  
  2026年1月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在《辽宁省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版)》中明确提出,将依法拓展文化和旅游等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这为编制本清单提供了直接的政策依据和工作方向。
  一、必要性
  《辽宁省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版)》已明确工作任务,该清单及相关原则旨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清晰的执法指引,其核心是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通过柔性执法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激发市场活力。
  二、法律依据
  所有免罚决定的根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该条款规定了“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和“无主观过错不罚”三种情形。清单是上述法律原则在文化市场执法领域的具体化,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
  三、适用条件
  “免罚”不等于“免责”。适用免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1.危害后果轻微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未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合法权益或市场秩序造成实际损害或损害极小。
  2.及时改正。当事人必须在执法部门责令的期限内(或主动)完成整改,消除违法状态。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必须依法处罚。
  3.“初次违法”的认定。通常指当事人在本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2年内,在同一领域没有同一违法行为的记录。
  四、禁止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2.主观恶性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如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有从重处罚情节,或免罚后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五、其他重要说明
  1.免罚不等于不立案、不调查。必须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整改复查、集体审议、教育谈话、归档等法定程序,确保全过程留痕可回溯。
  2.作出免罚决定时,必须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警示告诫、行政约谈、普法宣传,督促其签署守法承诺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免罚清单并非一成不变,各地会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执法实践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
  4.即使某一行为未列入清单,但只要其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同样应当依法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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