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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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国资〔2026〕8号

各省属企业:
  《辽宁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采购行为,提升监督管理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防范经营风险,依据国有资产监管、采购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企业(包括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和服务等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是指省属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供应市场有偿获取工程、物资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企业生产、建设、经营、改造、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工程和物资以外的其他各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物业服务、审计评估、法律事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信息技术、商务服务等。
  第四条 阳光采购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企业主体原则。企业作为阳光采购的主体,依法依规实施采购,享有采购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高质高效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
  (三)公开公正原则。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平等对待各市场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
  (四)资源共享原则。实现采购资源信息互联互通,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国资国企阳光采购平台,是指由省国资委建设运营的“辽宁省国资国企阳光采购平台”,功能定位为监督平台,满足与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综合服务,不具备交易功能,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采购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招标采购全流程交易活动的电子信息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各交易平台需按数据标准与监督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第二章 责任体系和制度建设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托省国资国企阳光采购平台实施精准监管,引导省属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阳光采购工作机制,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和风险,实现提质增效,助力数智化监管方式的不断完善。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及各级权属企业阳光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阳光采购制度体系。参考相关政策和国家标准,制定或修订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操作程序和管控要点,确保采购有章可循、管理规范。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招标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采购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组织开展阳光采购业务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电子采购交易平台应用,实现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可追溯。对于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依法必须招标或者企业自愿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对于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鼓励使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未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项目,也应通过省国资国企阳光采购平台同步进行信息发布,并按要求上报相关交易数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属企业可自建电子采购交易平台,也可自主选择其他电子采购交易平台,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自建或自主选择使用的电子采购交易平台应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0号令)相关规定,独立部署并与省国资国企阳光采购平台互联互通,保证规则标准统一,实现监管数据实时交互,满足阳光采购的监管要求。应建立平台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加强数据安全防护,确保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及可追溯性,防止网络数据丢失、泄露和篡改。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十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阳光采购分析制度,通过对采购方式的统计分析、实际采购金额和计划采购金额的对比分析,定期对阳光采购工作进行总结评价,不断提升阳光采购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阳光采购对企业降本增效、预防腐败的作用。
 

第三章 采购过程管控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采购计划管理,按年编制采购预算,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利用数字化手段,进一步强化预算管控力度,提高采购计划执行的准确度。对预算外的采购项目,按照企业内部相关制度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依据采购涉及种类、金额大小等因素,自主设置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合理选择招标方式采购和非招标方式采购,实行分级分类分层管理,明确实施程序。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采购;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采购;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企业应严格执行。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或者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6号)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企业可自愿采取招标方式,或者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四种非招标方式之一进行,企业如有特殊情形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在企业招标采购制度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询比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第十五条 竞价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第十六条 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第十七条 直接采购是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集团所属子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由集团总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行业属性,结合企业实际设置采用公开方式采购的标准或者限额基准线,并根据不同采购方式按以下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0号)执行,并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同时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公告公示信息。
  (二)采用公开方式的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应对外发布采购公告、变更公告及成交公告。
  1.采购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和编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方式、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内容、最高限价(如有)、采购文件的获取方法和获取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方法和截止时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等。
  2.变更公告内容为对采购公告中的内容进行变更的信息。
  3.成交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和编号、采购人名称、成交供应商、成交内容、成交金额、公示时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
  (三)采用非公开方式的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应对外发布成交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和编号、采购人名称、成交供应商、成交内容、成交金额、公示时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涉密项目除外)。
  (四)直接采购项目应公示项目情况,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和编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预算金额、公示开始与结束时间、采购人联系方式等。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和发布。认真组织对采购文件的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可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采购需求。采购文件中资质、业绩等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供应商。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完善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条件和行为。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采购人代表私下接触供应商、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审。强化采购人评审代表业务培训、综合考核和廉洁教育,提升履职能力。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供应商管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做好动态管理和评价工作。对供应商开展全生命周期评价,综合供应商资质信用、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评价结果,分级管理供应商。充分利用数智化手段,有效识别弄虚作假、串通报价、履约能力不足等风险。强化省属企业间供应商信息和评价结果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按照中标或成交结果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严把采购质量关,确保采购验收的准确、公正、及时。加强合同变更管理,避免大额或超预算变更。防止“阴阳合同”“以次充好”“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推动电子商城采购,将标准工业品、低值易耗品、通用服务项目等通过电子商城采购提升议价能力,广泛开展寻源比价。企业自建电子商城应通过竞争性方式依法合规确定铺货供应商,约定商品上下架、价格调整、风险分担、支付结算等交易规则。电子商城应具备比质比价功能,不断优化业务流程与交易管控,择优选取所需商品。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重视异议处理,认真履行阳光采购异议处理主体责任,畅通异议渠道,在公告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决策、采购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采购档案电子化、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采购档案保存时间一般不少于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国企阳光采购平台应为省国资委强化招标采购监管提供有效支撑,创新数字化监督方式,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国企阳光采购平台应充分发挥平台集合信息功能,建立采购信息共享数据库,包括供应商信息库、交易信息数据库等,为采购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将省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的情况作为国资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快推动全流程全链条监管。
  第二十九条 采购活动各方参与主体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违反相关采购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业务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加强对本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督工作,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问题线索,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属企业提供有关依据或行政监督部门的认定结果,情况属实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平台运营方应严格履行服务职责,遵循职业操守,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与相关采购主体串通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完善企业采购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职责分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市国资委、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国资国企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企业(包括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和服务等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应组织建设运营本级国资国企阳光采购监督平台,按照统一标准与省国资国企阳光采购监督平台对接,实现全省数据互通、监督协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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