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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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动辽宁省微短剧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辽广网字〔2026〕3号

各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省直宣传文化部门,相关高校、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为推动我省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文化产业数字经济新增长点,提升辽宁文化软实力,现将《推动辽宁省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2026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辽宁省微短剧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推动我省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文化产业数字经济新增长点,提升辽宁文化软实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创作生产,打造精品力作
  (一)支持剧本创作。持续举办“辽宁故事”微短剧剧本征集活动,对获奖作品根据其创作质量、转化进展与播出实施分阶段、梯次化予以扶持,创作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正式上线播出的作品,可再给予其制作机构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转化奖励。
  (二)鼓励在辽制作与取景。对制作机构在微短剧拍摄过程中产生的制作配套费用(包括场地租赁、场景搭建、设备租赁、服化道、交通食宿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部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能充分展示优秀历史文化、红色文化及优美自然生态等场景选取不少于5处且每处时长不少于1分钟的,上线播出后根据传播效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三)推动技术应用与融合。鼓励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精品微短剧、AI漫剧制作,对上线播出反应良好、收益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10%的算力补贴,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全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积极开展“微短剧+”创作计划,对融合文旅、体育、普法、品牌、非遗、科普、经典传承、返乡创业等重点领域,并充分融入辽宁元素的重点项目,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扶持。
  (四)奖励精品播出与传播。对入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微短剧+”创作计划、年度推优项目、网络视听精品传播工程的作品,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首播的剧目,区分频道和时段,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在省级卫视首播的剧目,区分时段,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在各大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映收益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剧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20%给予扶持,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市场主体,夯实产业基础
  (五)加强传播平台建设。支持市场主体投资建设或运营微短剧传播平台,鼓励现有播出平台拓展微短剧业务。对我省微短剧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带动作用的平台和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支持辽台及省内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辟微短剧剧场,加大优质微短剧的排播与宣推力度。对在本省传播平台首播的优秀微短剧作品,在季度和年度推优中予以倾斜。
  (六)支持取景地建设使用。鼓励支持各地盘活特色资源打造一批“微短剧拍摄取景地”。对年度接待剧组50个以上或累计拍摄达120天以上的,给予运营管理方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
  (七)扶持产业基地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微短剧(或相关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被认定为省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面向国际市场的微短剧拍摄与制作基地,对被认定为微短剧出海基地(园区)的,按基地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基地(园区)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三、强化人才科技支撑,激发创新活力
  (八)加大人才引进与培育力度。支持行业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来辽创业就业。对微短剧创作、制作、运营等领域,经认定纳入“兴辽英才计划”的,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行业内优秀专业人才在辽职称评定时予以倾斜。
  (九)支持专业人才培养。鼓励高校、职业院校与协会、企业合作开展微短剧相关专业技能培训,经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评审认定的项目,对承办单位培训费用给予分档补贴,单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设微短剧相关专业或课程,推动产教融合,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定向培养编剧、导演、制片、运营等专业人才。
  (十)鼓励技术研发应用。支持企业开展微短剧生产领域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创新应用(如AI辅助创作与生成、虚拟拍摄、智能后期制作、沉浸式视听呈现技术等)。按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强国际传播,提升出海能力
  (十一)扶持优秀作品出海。对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给予每部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我省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优秀微短剧,对其出海译制费用给予20%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作品参加国际节(展)交流,对获奖作品酌情予以奖励。
  (十二)完善国际服务链条。支持构建涵盖国际取景地资源对接、多语言本地化服务、跨文化创意咨询、海外平台渠道对接等环节的出海产业服务链,按相关服务环节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成功建立自有海外发行渠道或APP的微短剧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五、强化实施保障,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加强组织协调。探索建立由宣传、文旅、财政、工信、商务、广电等部门参与的微短剧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政策落实、项目推进和公共服务。
  (十四)提升审查效率。优化审核流程,对普通微短剧规划备案和完成片上线备案实行工作日随报随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对重点微短剧规划备案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反馈,之后按有关规定快速报审;对其完成片上线备案实行随报随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对特殊题材微短剧提供全程服务,审核反馈以部门协审或广电总局审核时限为准。
  (十五)打造“一站式”服务。建设微短剧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资源对接、剧本孵化、道具协调、演员调配、项目扶持申报等“一站式”服务。支持各地统筹文旅、广电、市政等部门,构建拍摄协调服务体系,协助完成政策咨询、取景对接、场地协调等,有效降低企业制作成本。推动国有景区、文博单位、公共文化场馆等向剧组实行免费开放或低价使用,鼓励各类市场化场景为拍摄提供时段性优惠。
  (十六)推动行业自律与生态建设。依托省网络视听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凝聚业界共识,定期举办内容审查培训和创作指导,引导企业合规有序发展。支持在辽宁举办微短剧采风、路演展映、交流研讨、创投对接等,积极争取国家级赛事、行业重要活动落户辽宁。
  六、附则
  (十七)本措施涉及的扶持与奖励资金由省微短剧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资金统筹安排,相关扶持与奖励条款可叠加申领。微短剧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由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八)本措施所涉微短剧项目均需在我省备案立项。
  (十九)鼓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二十)本措施与其他政策措施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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