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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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通知
辽民监函〔2026〕80号

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局、税务局,沈抚改革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局、开放合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税务局:
  老年助餐服务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民生工程,是解决老年人“吃饭难”问题、增进老年群体福祉的关键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落实《辽宁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要求,针对当前全省老年助餐服务中存在的供给布局不够优化、城乡服务不均衡、运营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现就进一步优化全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谋划老年助餐服务体系
  (一)摸清需求底账。各市做实做细服务需求和资源调查,摸排辖区老年人人口规模、居住分布、助餐需求、可承受价格、现有餐饮资源等关键要素,坚持“设施跟着需求走、服务跟着老人转”,科学合理规划老年助餐点布局,确保设施规模、功能与老年人需要相匹配。依托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功能,建立助餐刚需服务对象台账,实现探访关爱与助餐需求摸排、服务转介一体推进。
  (二)保障设施场地。各市结合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助餐功能集成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中,与其他养老服务功能空间共享。匹配老年助餐点布局,争取社区配套用房、国有企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等资源,用于增设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平衡公益属性与市场运营,减轻可持续压力。
  (三)培育经营主体。推动内设食堂且具备延伸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开门助餐”应开尽开,向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堂食或送餐服务;强化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助餐功能,并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开展配餐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在保障内部需求的前提下,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引导餐饮企业通过开设老年餐桌、划定老年专区、增设助餐窗口、组建配餐体系等方式参与助餐服务;支持养老企业、物业企业等以市场化方式运营政府无偿或低偿提供的助餐设施,培育连锁化、专业化老年助餐运营主体。推动助餐点向全龄人群开放,提升服务普惠性与运营可持续性。
  二、织密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网络
  (一)区分发展助餐载体。优先发展可以现场制餐、堂食和开展多样化养老服务的综合功能老年助餐机构(提供现场加工制作、集中配送,堂食,个性化送餐,其他多样化养老服务)。鼓励经营主体发展“中央厨房”集中供餐、连锁化运营等高效集约的老年助餐场所(提供膳食二次加工、加热,在优化布局和降低运营成本的同时,提供堂食,个性化送餐等服务)。支持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和小区物业、家政服务等生活服务业运营商因地制宜增加老年助餐点位(提供堂食和个性化送餐等服务)。不断扩大老年助餐服务经营网点和覆盖面,实现城市社区老年助餐点位全覆盖、农村地区老年人居住较为集中的村有相应服务。
  (二)补齐农村服务短板。以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村党群服务中心为载体,建设乡镇级助餐中心和村级助餐点;对常住人口较少、助餐需求分散的偏远村组,探索“中心户搭伙”“邻里互助做饭”“流动餐车巡回送餐”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场所兴办老年助餐点,解决农村老年人就地就便就餐问题。
  (三)打造便捷服务场景。民政部门编发老年助餐服务电子地图,整合助餐点位置、服务时间、餐食价格等信息,方便老年人查询。老年助餐点做到基本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餐食收费价格、老年人助餐优惠政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监督举报渠道等“八个公示”,纳入城市一刻钟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确保助餐点服务半径合理、便捷可达。
  三、创新多元可持续运营模式
  (一)丰富助餐服务形式。支持“中央厨房+专业配送”“线上平台+线下配送”“社会餐饮+委托服务”等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堂食、打包、送餐上门等服务。将送餐上门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结合,由网格员、志愿者、养老服务人员同步完成送餐和探访,实现“一餐一访、关爱相伴”。鼓励助餐点面向全龄居民,推出老年餐、儿童餐、工作餐,开展团餐配送,通过多种餐型,获得综合服务。
  (二)拓展助餐服务内涵。鼓励老年助餐点在非就餐时间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休闲、健康体检、养生咨询、农产品展销等增值服务,链接上门理发或修脚、家电维修、机构养老、居家照护等多元信息或服务,推动“助餐+养老”“助餐+文化”等融合,构建综合性社区为老服务阵地。
  (三)提升智能服务水平。依托现有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整合老年助餐服务数据,实现需求登记、补贴结算、服务评价等功能一体化。鼓励助餐点应用适老智能服务终端,支持人脸识别、智能结算,方便老年人刷卡、刷脸、扫码就餐,同时保留电话预约、现场登记、现金支付等传统服务渠道,解决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
  四、完善分层分类支持保障政策
  (一)建立助餐差异化补贴机制。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就餐、送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或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可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对将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可以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其他支持。
  (二)落实税费资源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点可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府闲置房产、社区配套用房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可低偿或无偿提供运营主体使用。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提升助餐服务安全质量水平
  (一)优化餐食服务标准。指导老年助餐点结合老年人饮食特点和健康需求,科学制定食谱,做到荤素搭配、营养均衡,优先供应大众化家常菜,定期更新餐品;有条件的助餐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营养师,为失能、高龄、慢性病等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定制餐食,兼顾清真、素食等特殊饮食需求。
  (二)压实食品安全责任。老年助餐点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原料采购、餐具消毒、食品留样、索证索票等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和隐患整改要求。采用集体配餐模式的助餐点,要与供餐单位签订规范供餐合同,指定专人查验餐食品质,严把入口关。
  (三)推进适老化改造。老年助餐点选址优先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首层,配备无障碍坡道、扶手、适老餐桌椅、防滑地面等设施;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餐食加热等贴心服务,提升老年人就餐体验。
  六、健全全流程监管评价体系
  (一)实行统一备案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辖区老年助餐点实行统一备案编号、统一悬挂标识、统一建立台账,未经备案管理的不得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建立助餐点动态调整机制,对运营不善、服务质量差、老年人满意度低的助餐点,取消备案和补贴资格。
  (二)建立评估退出机制。县(市、区)民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助餐点设施条件、餐食质量、服务水平、安全管理、老年人满意度等方面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与扶持政策、差异化监管挂钩。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助餐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并通过更换运营组织、另行选址打造等方式优化提升。
  (三)加强多部门协同监管。各地民政、消防、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对老年助餐点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燃气使用、设施设备运行等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老年助餐点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鼓励老年助餐点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降低运营风险。
  七、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各地要将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市场监管、住建、税务、消防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市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二)做好资金支持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财力状况和助餐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各地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通过捐赠、冠名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依托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老年服务消费补贴政策,激发老年人消费需求,带动助餐点运营活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平台,宣传我省老年助餐服务政策、工作成效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打造老年助餐服务特色品牌,以点带面推动助餐服务提质增效。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消防救援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6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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