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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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
单位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辽交公路规〔2026〕5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为切实加强我省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养护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费使用,现将《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单位
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养护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费使用,依据《公路养护预算编制导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年度投资计划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护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费是指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法人及其委托的代管、代建单位用于开展养护管理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行业监管。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费使用的具体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 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统筹使用、分批支付原则。
  第六条 养护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费测算以普通干线公路年度投资计划中各县(市、区)实施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项目省以上匡算投资为基数,采取阶梯费率,测算全省养护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费总额度。阶梯费率详见养护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费费率表。
  第七条 养护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费由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统筹使用。依据年度管理费总额度,综合考量代管、代建项目的投资规模、管理难易程度以及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调整分配。省级养护管理单位可按管理费总额度的3%提取费用,用于项目管理相关支出。
  第八条 养护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养护管理所必须的日常管理工具、用具使用费(含交通工具)、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培训费、技术咨询费、内部审计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养护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费(代管、代建费)采取“预付启动、按月拨付、年度清算”方式进行支付管理。
  按照确定的项目管理费额度,由各代管、代建单位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报送使用计划,审核通过后按项目管理费额度的10%预拨启动,其中,用于开展技术咨询、审计等签订合同的服务类费用,不纳入预拨范围,由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依据实施进度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单位。
  各代管、代建单位按月上报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和下月用款需求,经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审核通过后拨付资金。
  年末根据各代管、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在项目管理费额度内据实拨付,年末未使用部分统一收回,统筹用于设计、监理等前期工作支出。
  第十条 养护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代管、代建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挪用串用。
  第十一条 养护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事前测算、事中审核、事后监督”的全流程管理模式。省交通运输厅将对养护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费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挤占、挪用等问题,纳入代管、代建单位年度考核;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结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养护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费实施差异化管理,并设定奖惩机制。具体绩效考核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5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辽交公水规〔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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