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广电局,辽宁广播电视台,中国广电辽宁公司,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趋势,提升我省广播电视科学技术创新水平,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推动我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工作高质量发展。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2026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广播电视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广播电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广播电视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及受辽宁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成果评定(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成果评定”),旨在鼓励在省广播电视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广播电视科学技术事业发展。
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由省局安全传输保障处(科技处)归口管理。
第四条 科技创新成果评定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类 别
第五条 科技创新成果评定鼓励在广播电视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程建设与改造、广播电视决策与安全运行管理科学化、国外先进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以及标准与计量等方面的科学技术创新。共设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类、工程技术类、软科学类等三个类别。其中:
科技成果应用与技术革新类:在广播电视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的小发明和小革新。
工程技术类:具有系统创新和高科技应用的广播电视综合性技术工程和系统技术改进工程。
软科学类:在科技战略、规划、政策、方案、情报及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以及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或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行业标准。
第六条 科技创新成果评定设最佳项目、优秀项目、入围项目。按科学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效益、应用推广价值和自主研发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最佳项目在技术上应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优秀项目在技术上应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入围项目在技术上应有所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实际应用或实施6个月以上(含6个月)。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经省局或省局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初评、检测、鉴定,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项目研发、应用、推广和建设等工作中的主要实施单位。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数不得超过3个。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申报之前,主要完成人和排名情况以及在该项目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项目负责人和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并加盖公章,无异议方可申报。最佳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0人,优秀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8人,入围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一条 已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和未经解密的涉密项目不得申报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成果。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原则上应为广播电视系统内单位。也可为受省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电视系统的单位和集体。
第十三条 省局直属单位、辽宁广播电视台、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受省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电视系统的单位和集体可直接向省局申报。各市、县广播电视机构需经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推荐上报。
第十四条 各申报单位须认真填写《辽宁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成果申请书》,提交申报书及相关附件纸质版两份(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第十五条 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按要求在申报书中填写推荐意见和建议等级,填写《辽宁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成果推荐汇总表》,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需按照当年省广播电视科技创新成果评定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申报规定的相关材料。如逾期不能提供,则相关申报项目自动失去参评资格。
第四章 管理、评定机构和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省局安全传输保障处(科技处)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聘请有关专家并从省局科技创新专家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定委员会;
(三)审批年度获奖项目;
(四)批准对有争议获奖项目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评定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效益、应用推广价值、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提出评定意见,并提出拟获奖项目名单。
第十九条 评定程序
科技创新成果评定分为初审、初评和终评三个阶段。
(一)初审环节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附件、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进行形式审查。
(二)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初评(淘汰率为20%),并将初评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三)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技术参数或功能鉴定测试,出具测试报告。
(四)终评由评定委员会对通过初评、鉴定文件齐全的项目集中评定。采取无记名打分投票方式,按照终评得分从高到低确定获最佳、优秀、入围的项目名单,产生评定结果。
(五)上报主管领导审批,经省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发布结果。
第二十条 评定委员会的评委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定权力,并对评定结论负责。评委为报奖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评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局科技主管部门相关领导或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热心科技创新工作,正确掌握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四)对评定的项目技术内容等及评定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章 公示与成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成果评定经过终评,报省局审批后,发布于辽宁省广播电视局网站,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省局正式发布评定结果。
第二十三条 省局为终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授予证书。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成果获得者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级、职称评定的参考条件。
第六章 异议处理与罚则
第二十五条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向省局提出书面意见,需要保密的请注明。省局应及时将收到的意见反馈给评定委员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推荐部门,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资格。
第二十六条 如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或人员不符等问题,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取消申报单位1至3年内参加评定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等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科技创新成果评定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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