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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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十五五”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为推进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现下达“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区、各有关单位每年采伐消耗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非林地和经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林木且在本地区、本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省林草局根据申请统筹使用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
  二、认真落实林木采伐管理措施
  严格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商品林要严格控制皆伐面积,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采伐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更新采伐,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各级政府要依法依规用好用足采伐限额,满足森林经营中合理的林木采伐需求。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提高采伐审批效能,切实加强并持续优化林木采伐管理。
  三、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监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现象,认真抓好采伐迹地更新工作。各级政府要强化基层林草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森林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稳步提升。
  附件:辽宁省“十五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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