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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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规范性文件及发布现行有效行政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住建〔2026〕31号

各市住建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城市城管执法局,有关城市水务局,沈阳市房产局,大连市城市管理局,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省建服中心:
  为贯彻落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等工作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管理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6件,修改规范性文件8件,并对《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启动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新网站规范招投标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0〕409号)
  (二)《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辽住建〔2017〕162号)
  (三)《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住建〔2023〕19号)
  (四)《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施工许可“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24〕36号)
  (五)《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住建发〔2011〕29号)
  (六)《关于协助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数据和房产交易网签等数据的紧急通知》(辽住建房〔2019〕29号)
  (七)《关于开展全省物业服务选树标杆项目考核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房〔2019〕50号)
  (八)《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住建系统企业新冠肺炎疫情排查工作主体责任的通知》(辽住建房〔2020〕11号)
  (九)《关于加强长租企业管理防范发生“爆雷”事件的预通知》(辽住建房〔2021〕1号)
  (十)《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改革后续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房〔2021〕10号)
  (十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房〔2021〕12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住建房〔2021〕15号)
  (十三)《关于进一步优化监理合同备案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3号)
  (十四)《关于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20〕5号)
  (十五)《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中企业安管人员考核指标的通知》(辽住建安〔2020〕20号)
  (十六)《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安〔2022〕18号)
  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加快推动全省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通知》(辽住建〔2024〕71号)
  将“二、主要任务”中“5.推广建筑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应用。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示范项目开展建筑机器人研发和应用,减少现场劳务用工,提升施工效率。”修改为“5.推广建筑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应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项目开展建筑机器人研发和应用,减少现场劳务用工,提升施工效率。”
  (二)《关于印发〈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2019〕119号)
  删除“第四条产业基地优先享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支持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省级产业基地可优先被推荐参与国家级产业基地评选。”
  (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0〕56号)
  1.删除第一章节第(二)部分第1小节中的“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下一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已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已取得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港口与海岸、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将第一章节第(二)部分第2小节中的“人员资料:技术负责人按标准考核,其他人员需满足所申请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取消对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人员社会保险证明由申请人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修改为“人员资料:技术负责人、建造师按标准考核,其他人员需满足所申请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取消对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3.将第二章节第(一)部分中的“积极推动省内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由省内企业作为牵头人的联合体投标,实现联合经营、优势互补。省内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多标段的,应至少选择1—2个标段由省内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央企、省外企业等组成联合体招标。”修改为“鼓励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多标段的,选择1—2个标段开展联合体招标,促进相关企业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保障高质量完成项目。”
  4.删除第二章节第(二)部分中的“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对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2分的加分。”
  (四)《关于印发〈推进全省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8〕8号)
  删除第三章节第(二)部分中“2.建立重点扶持企业名录。按年度发布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包括100个规模最大企业、100个成长最快企业、部分专业承包各10个特色企业等,对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的包保扶持。3.支持重点扶持企业发展。允许具有1项以上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1项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支持满足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推动落实重点扶持企业优先投标、联合投标、减少资格预审环节、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2020〕65号)
  删除第七条、第三款中“鼓励在可行性研究批复后即开展工程总承包发包。”
  (六)《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住建〔2020〕81号)
  删除“11.引导工程提质创优”中“在招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近两年内获得我省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评标时可考虑给予适当加分。”
  (七)《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7〕17号)
  1.删除“二、细化审查机构人员配备要求”中“但重复使用的人员如果没有相应专业的注册资格,需要完成过所申请审查类型的不少于3项相应级别业绩。”
  2.删除“四、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审图工作”中“综合考评我省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能力,暂时确定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中心、辽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大连佳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市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审查机构可以承担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八)《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5〕6号)
  删除第十三条“企业未办理合同备案,或者未及时办理合同备案累计超过3次的,记入不良记录,在企业勘察设计信用评价时扣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8件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及时对本单位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调整。
  修改后的8件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动全省智能建造与新型
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通知

  

(辽住建〔2024〕71号,根据2026年3月6日辽住建〔2026〕31号修改。)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全省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深入实施,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5年,我省建筑工业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稳步提升,初步形成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智能建造适宜技术在大型工程项目中的应用比例逐步提升,其中试点城市的应用比例达到20%。培育20家以上智能建造骨干企业,力争实现10项以上智能建造相关成果转化,6部以上智能建造相关标准规范。
  2030年,全省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显著进展,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标准体系基本建成。智能建造适宜技术在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比例持续提升,其中试点城市占比力争达到50%以上,其他城市占比力争达到30%以上。培育一批在智能建造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带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引领全省智能建造迈入新发展阶段。
  二、主要任务
  1.强化政策引导。各市应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中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工作要求,根据本市的发展水平和基础条件,统筹布局、合理规划,有序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智能建造应用试点,原则上政府投资的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建项目应纳入试点范围,并积极推动实现智能建造全过程集成应用;政府投资的非试点项目,应逐步推进智能建造单项或多项技术的规模化应用。鼓励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项目积极开展智能建造技术实践,提升工程项目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开展智能建造技术应用的项目可逐级申报智能建造示范工程。被评选为省级智能建造示范工程的项目,在“绿叶杯”以及行业相关新技术评选中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2.完善标准体系。开展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标准的编制工作,构建先进适用的智能建造标准体系。加快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基础共性标准的研究工作,为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提供全面技术支撑。引导行业骨干企业、行业协会编制设计技术、生产技术、施工技术、运维技术等相关标准规范,鼓励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统筹建设、逐步升级。
  3.推进数字化全流程协同应用。在政府投资工程、大型公建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积极推广BIM技术,推进BIM在勘察设计、施工、生产、运维等多场景的协同应用。探索推进BIM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融通联动,为构建智慧城市提供底层数据。推进数字一体化设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的功能需求及产品特性,实现信息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有效传递及实时共享。推进标准化设计实施,增强部品部件的通用性,提升建筑平面、立面应用标准化部件组合的灵活性,实现接口设计标准化,提升通用部品部件的使用及设计方案的多样组合特性,增强设计方案的可复制性。
  4.推动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重点依托现有装配式建筑产业,推进智能工厂建设,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对房建、市政、地铁管片、钢结构、装饰装修等工厂进行数字化、智能化的升级改造,提升装配式建筑产业的智能化水平。发展装配化装修,以集成厨房、集成卫浴、干式工法和管线分离等技术为核心,推动装配化装修生产,探索装配化装修与土建工程的协同。引导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更新升级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并通过RFID芯片、粘贴二维码等技术,实现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检验、部品生产入库和部品运输等环节质量可追溯。
  5.推广建筑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应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项目开展建筑机器人研发和应用,减少现场劳务用工,提升施工效率。引导政府投资工程、大型公建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推广建筑机器人在深基坑、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物料运输等“危大”工程多场景的机器代人施工与辅助施工,替代“危、繁、脏、重”人工作业,提高工程建设机械化、智能化、安全化水平。引导政府投资工程、大型公建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智能升降机、智能塔吊、集成平台、造楼机、无人机等先进智能装备,实现数字技术与传统施工现场的深度融合。
  6.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智慧工地建设和应用,统筹推进所有房屋建筑工程以及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应用视频监控、环境监测、塔式起重机监控、施工升降机监控、深基坑可视化监测等系统,持续推动监管能力现代化,实现信息实时采集、互通共享、工作协调、智能决策分析、风险预控等功能的数字化施工管理模式。推进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监管平台建设,以施工过程管理为核心,全面接入智慧工地监测数据,构建覆盖质量安全领域监管部门、监督机构、企业、项目、人员、设备的全量、全要素、跨地域、跨层级的数字化监管体系。
  7.发挥沈阳市试点带动作用。沈阳市应积极在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科技创新、工程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推动智能建造发展的政策支持。加强对工程项目设计、生产、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建立与智能建造相配套的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造价等方面监管措施。推进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等政府投资工程、大型公建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广泛应用智能建造技术,形成一批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推进智能建造产业园区建设,培育新型建筑业总部基地,积极争取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入驻园区,推进建筑业与先进制造、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深度融合,培育一批具备先进技术和创新能力的智能建造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形成产业聚集效应;通过开展BIM报建、BIM审图试点,逐步推进BIM在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集成应用;引导智能建造相关企业共同建立、实时维护部品部件库,明确部品部件的分类编码,应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实现生产全流程的信息实时采集、互联互通;深化智能建造相关人才培养和评价模式的改革,进一步提升人才竞争力与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8.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各市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创建市级智能建造示范工程,各市住建局应择优向省住建厅推荐参评省级智能建造示范工程。沈阳、大连推荐参评的智能建造项目,应积极拓展应用场景,确保应用的智能建造技术至少覆盖数字化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和智慧运维等智能建造应用场景中的两类,鼓励多场景协同应用,并至少应用BIM技术、全流程管理软件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协同平台、智能审查平台、智慧工地平台、数字化交付平台、CIM平台等)、建筑机器人、智能升降机、智能塔吊、造楼机、无人机等智能化技术中的三项,每年推荐数量不少于5个。其他城市推荐的示范工程应至少应用一类智能建造场景,并至少应用一项智能建造技术,每年推荐数量不少于2个。省住建厅将逐步完善智能建造评价机制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批智能建造示范工程。
  9.构建产业互联网平台。引导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优势互联网企业建设涵盖设计、施工、咨询、用工及部品部件采购、生产、运输等工程建设全产业链的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提高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水平,推动社会资源高效配置。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统筹安排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推进智能建造的体系框架和评估框架,完善配套措施和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2.细化工作措施。各市要因地制宜制定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制定出台本市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细则,并于2024年底前报省住建厅。
  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站等宣传引导作用,及时发布有关政策,通过示范引领、基地建设、交流观摩等形式广泛宣传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成果,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支持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良好氛围。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
和《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2019〕119号,根据2026年3月6日辽住建〔2026〕31号修改。)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规范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是指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并在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按照本管理办法认定的城市(含县、区)。
  第三条 示范城市的申请、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地在制定实施相关优惠支持政策时,应向示范城市倾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省级示范城市可优先被推荐参与国家级示范城市评选。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示范的市(县、区)应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示范的城市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好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条件;
  2.具备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包括较好的产业基础、标准化水平和能力、一定数量的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等;
  3.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有较高的发展目标和具体的任务;
  4.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专项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
  5.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示范的城市需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请表(附件1);
  2.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附件2);
  3.已出台的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文件;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八条 设区市政府负责对示范城市申请情况进行核实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定期开展示范城市认定。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示范的城市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1.当地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基础条件;
  2.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现状:政策出台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标准化水平和能力、龙头企业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等;
  3.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
  4.实施方案和下一步将要出台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
  第十二条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对符合要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后公布示范城市名单。对不符合要求的城市不予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示范城市应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年度报告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示范城市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其他城市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城市具体实施工作和所属示范市(县、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示范城市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示范城市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组织实施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检查及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示范城市,评估不合格的城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示范城市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请表
     2.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框架)
  

  

附件2
  

辽宁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框架)

  

  一、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情况;
  二、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三、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任务;
  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计划安排;
  五、已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
  六、产业发展及配套产业链情况;
  七、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八、发展装配式建筑对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影响分析;
  九、组织管理;
  十、保障措施。
  

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规范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企业。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由各设区市推荐,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较高;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5.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或计划,具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附件1);
  2.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4.企业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或计划、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5.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七条 设区市政府负责对产业基地申请情况进行核实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定期开展产业基地认定。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的产业基地进行评审。
  第九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应根据参评企业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实际业绩;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等。
  第十一条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对符合要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后公布产业基地名单。对不符合要求的产业基地不予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产业基地应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实施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并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产业基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当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检查及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产业基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
     2.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  


  

  

辽宁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框架)

  一、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一)产业基地实施的目的、意义
  (二)产业基地实施的必要性
  二、产业基地的重点任务
  (一)产业基地的核心技术和配套产品技术
  (二)产业基地的主要内容
  1.主要产品
  2.项目实践
  3.优势分析
  4.技术集成
  5.专业协同
  三、产业基地的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2.具体目标
  3.阶段性考核目标
  (二)进度计划安排(含分阶段考核内容)
  (三)政策措施与组织管理保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辽住建〔2020〕56号,根据2026年3月6日辽住建〔2026〕31号修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切实把各项政策规定落实落细,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积极培育壮大新动能,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资质改革
  (一)放宽在辽施工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
  1.企业资质及履约能力
  (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可以在省内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2)企业需以保函、保险、担保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
  2.信用记录
  (1)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达AA及以上。
  (2)近3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3)近3年无建筑、公路、水运、水利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3.项目负责人
  (1)具有拟承包工程项目对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且注册在拟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并与该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
  (2)近5年具有担任与拟承包工程项目同类别、同等级(或以上)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有效业绩。
  (3)注册执业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担任施工项目经理的工程未发生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4.有关要求
  建设单位在发包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时,不得排斥符合上述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参与竞争。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书中,应给予上述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的企业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同等待遇,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得区别对待。在选择施工企业时,如设置专业初始业绩门槛应比照项目规模为跨专业企业合理设置业绩条件。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打破注册在辽建筑业企业资质逐级晋升限制
  1.申请专业
  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地基基础、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申请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综合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财务报表、厂房和设备(部分专业要求);
  (3)人员资料:技术负责人、建造师按标准考核,其他人员需满足所申请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取消对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4)业绩资料:申报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需满足资质标准中申报等级对企业的业绩要求,填写《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二、积极推动建筑市场创新发展
  (一)推动企业联合经营
  鼓励省内企业与央企、省外企业联合经营,推动形成央企带动地方企业、国有企业带动民营企业、大企业带动小企业共同发展的格局,实现重大项目工程质量可追溯、可回访的优势。鼓励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多标段的,选择1—2个标段开展联合体招标,促进相关企业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保障高质量完成项目。
  (二)鼓励绿色建造方式
  鼓励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采用装配式等绿色建造方式。在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时,应明确是否采用装配式、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实施范围等技术指标。
  (三)引导工程提质创优
  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建设单位应在发包时明确工程是否创优以及创优目标,将“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引导工程提质创优。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提出的工程质量争创目标单独计列工程“优质优价”费用,省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分别按照工程造价1%和1.5%计入,待工程创优成功后90日内一次性奖励承包单位。
  (四)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落实工程预付款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招标文件中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节点以及风险条款,预付款一般应为合同总价的10%,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严格竣工结算管理,合同中应对结算时限、条件、标准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除合同约定外,原则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批等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调整优化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落地。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符合本通知要求承发包的工程项目,要及时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跨资质类别承接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力度,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跨资质类别承接工程项目,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控制不能满足承发包合同约定的,要及时责令整改、撤换,取消相关建筑业企业跨资质类别承揽业务资格,并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推进全省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住建〔2018〕8号,根据2026年3月6日辽住建〔2026〕31号修改。)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省委“1+3+1+12”贯彻落实方案的要求,为推进建筑业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现就推进全省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着力解决建筑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建筑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辽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建筑业总产值稳步增长,2020年底达到全国中上游水平,充分实现支柱产业作用。企业数量和资质等级稳步提高,企业竞争力明显提升。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建筑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秩序更加规范。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比例逐年提高,2020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0%。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1.完善市场诚信体系。整合各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信用信息的共用共享、互联互通。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实现动态量化信用评价,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建立诚信信息征集、发布制度,提高诚信信息征集、发布的时效性与准确性,增强诚信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开展建筑市场检查和专项整治等形式,加强对违法承发包、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严厉惩处建筑市场失信行为。
  2.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制定涉及建筑业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大简政放权工作力度,凡可同步下放的务必同步下放。简化建筑业行政审批流程,鼓励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新模式。加快实施建筑业行政审批“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进自建系统、部建系统与辽宁政务服务系统的对接工作。研究制定行政审批纸质材料流转向电子化流转过渡的实施办法,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3.继续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出台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配合人社部门出台辽宁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协调解决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有关问题。继续开展清理规范保证金举报查处工作,严厉打击新发生逾期未返和超额收取保证金等行为。
  4.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将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纳入工程担保范围,优先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代替现金,降低运营成本。切实建立双向担保制度,适时引入保险机制,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5.加强工程结算管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加强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和支付的管理工作。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严肃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杜绝单方对已确认的结算文件重复审核。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审计结论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将竣工结算作为竣工备案的必要条件。建立并完善竣工结算管理制度和系统平台,对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调解,建立完善工程纠纷调解平台。
  (二)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1.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及适合工业化项目建设的适宜技术,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倡导现代木结构建筑,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率先示范作用。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整合产业链资源,推进装配式建筑集约化发展。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开展装配式建筑性能和部品部件评价。继续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
  2.发展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研究制定推进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以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3.推行住宅建筑全装修。在城市中心区域全部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逐年提高成品住宅比例。鼓励住宅全装修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实行装修设计与主体设计同步进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软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4.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扩大绿色建筑实施范围,政府投资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按绿色建筑要求实施,2025年全省新建建筑全部按要求实施。积极推进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工作,2025年全省新建住宅小区都应符合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要求。完善绿色建筑从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全过程监管。完善绿色建筑法规及标准体系,制定出台《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提高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2020年实现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50%,并逐步提高。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开展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企业标识评价工作,2025年在全省的城区范围内全面推广应用。
  5.发展建设科技。重点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推广认证工作。进一步完善适合我省的建设技术标准体系。重点推广使用智能、高效的技术设备与系统,大力推广节能、节材、节水及环保型技术和产品。加快推广使用绿色建材,继续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重点扶持一批建设科技龙头企业,命名一批建设领域省级研究中心,鼓励企业编制工法、图集和企业标准,促进企业产业升级。
  6.推广应用BIM技术。充分发挥省BIM联盟的作用,形成我省BIM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的BIM构件资源库,建设全省BIM技术应用的数据中心,完成省级BIM云平台的开发并投入应用。各市重点选择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开展BIM应用。到2025年底,全面提高我省企业BIM、大数据、智能化等信息技术集成应用能力,建成面向多参与方、多阶段的BIM数据管理云平台。
  (三)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
  1.优化企业资质结构。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扩大承包范围,增项交通、水利、核电、港口、通信等较薄弱的资质;支持专业承包企业不断提高资质等级,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培养高、精、尖队伍,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鼓励外埠企业本地化经营。积极引进中央企业、大型外埠企业到辽宁落户,为外埠特级建筑业企业在辽设立的子公司颁发与总公司资质类别相应的二级资质。
  3.培育旗舰企业。引导和鼓励省内骨干建筑业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形成辽宁建筑业发展新优势;通过与大型房地产企业战略合作,拓展产业链条,增强融资能力;通过与央企、外埠大型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壮大自身实力。
  4.申请放宽资质业务范围试点。向住建部申请将辽宁省列为放宽资质承揽范围试点省份,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重点扶持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
  5.鼓励联合体投标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省内具备条件的重大项目,特别是轨道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要选取1—2个标段作为试点,面向重点扶持企业与央企、国企组成的联合体招标。
  6.积极支持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适时组织企业推介活动。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
  (四)加快建筑相关服务业发展
  1.加强招投标行业监管。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推动招投标全流程的电子化。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推进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对招标采购全过程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
  2.推动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推动大企业实施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特色化转型,鼓励个人领衔组建专业设计事务所和建筑方案创意机构。探索设计保险制度,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严格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到2020年底,全省勘察设计年产值要在“十二五”末的基础上年均增长5%以上。到2025年底,产业结构和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信息化技术深度应用,产值年均增长6%以上。
  3.有效发挥工程监理作用。鼓励监理企业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咨询服务。鼓励监理企业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融资方式下的咨询服务内容和模式。引导监理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采用先进检测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创新工程监理技术、管理、组织和流程,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大型监理企业采取跨行业、跨地域的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4.完善工程造价管理。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管理制度,适时开展造价行业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编制完成我省装配式建筑计价定额、绿色建筑计价定额、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计价指标以及海绵城市等相关计价定额。注重技术应用与工程造价管理相结合,加强工程造价软件行业的规范引导,开展工程造价计价软件的评估工作。适时建立我省工程造价数据及价格信息监测系统,实现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大力支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业、跨地区整合,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做大做强,培育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综合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一带一路”为导向,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国际合作,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
  5.促进行业全产业链发展。以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推动投资、开发、规划、设计、施工、生产、采购、材料、建筑服务以及更新维护等全产业链发展,梳理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畅通上下游环节输送产品、服务和信息反馈渠道,促进产业链资源的整合、串联与合作。推动产业链转型升级,协调相关部门为企业发展提供供需对接和政策、技术支撑,培育产业价值链和生态圈。推进新业务模式发展,鼓励、支持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两端延伸,向细分行业扩张。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市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各市建筑主管部门加强组织、明确责任、健全机制、细化考核,把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影响建筑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2.强化督促检查。不断完善事前规范、事中指导、事后监督的新机制,推动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加强对全省建筑业工作情况的调度,做好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及时通报各市建筑业发展情况。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贯彻落实建筑业发展“1+1+4”系列文件,指导各市出台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切实把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发展等政策细化分解,落到实处。
  4.抓好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建筑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开展多层次知识培训,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不断探索建筑业发展的新措施、新方法、新技术。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住建〔2020〕65号,根据2026年3月6日辽住建〔2026〕31号修改。)
  

各市,沈抚示范区住建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项目;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包括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等;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关键内容;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等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
  (七)采用建筑信息模型、实施装配式技术及要求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
  (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发布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推荐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详细内容(除综合单价分析表外)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计算方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能力,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前款规定的“施工资质”“施工单位”是指与招标项目要求相符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上述资质的施工单位。
  招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且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工程总承包条件的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第十二条 除技术复杂的大型房屋建筑项目,跨越铁路、公路及其桥梁、涵洞等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对工程设计或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联合体成员中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宜超过3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联合体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单位),并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具备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工程总承包单位任命或者授权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履行和项目管理的人员。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取得上述执业资格的,应该依法在一个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注册执业。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技术特别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当合理延长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类似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能力和优化深化合理性、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实力、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和信用状况等。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招标人代表、综合评标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技术、经济专家的比例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控,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二)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
  (四)不可预见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费用和工期的调整;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变更、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造成的风险。
  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主要材料设备型号(技术参数)与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 拟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的项目,在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有特殊要求,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在能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20%的,应在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基础上增加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或缩短定额工期补偿费。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增加合理的提前竣工交付使用补偿奖励费。
  招标人应当将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或缩短定额工期补偿费列入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工程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
  合同签订或开工后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提出上述明确要求的,应当通过合同形式予以补充。具体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招标可以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也可以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招标,具体方式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属于上述应当依法招标范围的,未经单独招标或联合招标,招标人、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总承包分包名义违法直接发包。
  第二十三条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同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中标或者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非主体设计或者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主体设计或者主体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和施工的全部业务一并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或施工的全部业务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以专业工程名义违法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得分包的内容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不得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实施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属于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方。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置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含劳资)、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及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子项、分单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具体送审方式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总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定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设计或施工分包单位、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分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也不得单方面强行要求缩短工期或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三十条 工程已完成全部施工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各专业承包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已实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依照省、市、县(市、区)的规定执行。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各分包单位依法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工程档案应在法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二条 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的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工程保修连带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与招标投标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分包施工单位也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可以整体或者分阶段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可以提交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作为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的申请要件。可以分阶段(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单体提交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所需的要件。可以提交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具体措施的要件。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增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其合格书、备案表、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的工程管理技术文件中,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第三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监督管理,及时采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以及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公布各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信用信息。
  第三十九条 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单位行业自律,发布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同时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有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外资本在辽投资依照国际惯例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工程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独立投标,中标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四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
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住建〔2020〕81号,根据2026年3月6日辽住建〔2026〕31号修改。)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

  

  为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1.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不得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信息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在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严格监理单位质量监管责任。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管理中的监督作用,严格对施工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探索监理企业定期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质量监理情况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强化勘察检测单位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对其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5.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室内装饰装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6.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要充实一线质量监督力量,发挥各级建设事业服务中心在质量监管中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作用,配齐配强监管人员。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和相应能力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抽测、评价和咨询。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等模式,提升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提高建设工程设计结构整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应急厅负责)
  7.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行工程总承包,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及时跟踪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的项目,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严格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落实招标人自主权。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取消不合理的投标报名等环节,推行招投标交易、服务、监管全流程电子化,有序推进远程异地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完善评标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实行综合评标专家库动态和分级分类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综合与行业协同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9.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建立双向担保制度,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取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辽宁银保监局负责)
  10.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指导制定符合城市地域特征的建筑设计导则。建立建筑“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水平。加强住区设计管理,科学设计单体住宅户型,增强安全性、实用性、宜居性,提升住区环境质量。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负责)
  11.引导工程提质创优。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将企业质量安全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
  12.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推动绿色建材标识认证制度落实。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优先采用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绿色施工,通过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降低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发展绿色建筑,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3.合理保留利用既有建筑。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引导既有建筑改建设计创新,实施绿色化改造。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开展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更新改造利用试点示范。制定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消防、节能等相关配套政策和技术规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文旅厅负责)
  14.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贯彻实施国家发布的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加强省内地方标准体系建设,推进重点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增强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培育发展团体和企业标准,加快适应国际标准通行规则。加强工程建筑标准交流合作,推动一批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和推广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负责)
  15.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强化建材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建材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对人体有害物质污染的强制性标准。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加大违规海砂使用治理,严防违规海砂流向建筑工程。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6.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建筑业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突破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应用。开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选,积极推广建筑业新技术应用。加大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力度,全面提升工程装备技术水平。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升质量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开展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推进CIM基础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交互,提升审批效率。(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7.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建设,完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评价体系。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快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企业使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18.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归集,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及时公示相关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分级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9.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0.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建立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并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1.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企业须公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相关行业协会应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2.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提升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各地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建筑质量发展、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状况,督促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3.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和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切实履行好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强化示范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2017〕17号,根据2026年3月6日辽住建〔2026〕31号修改。)
  

各市建委、城建局: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扩大市政工程审图覆盖面,保证市政工程设计质量,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范围。凡市政行业下列类型的各规模等级设计项目(以住建部2007年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市政行业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划分为准)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1.给水工程:包括净水厂、管网;
  2.排水工程:包括处理厂、管网;
  3.燃气工程:包括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人工气源厂(含燃气汽车加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
  4.热力工程:包括热源厂、热网系统;
  5.道路工程;
  6.桥梁工程;
  7.城市隧道工程;
  8.公共交通工程:包括快速公交系统(BRT)、电车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场站、公交枢纽;
  9.轨道交通工程;
  10.环境卫生工程: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含热能利用)、卫生填埋、堆(制)肥、垃圾处理(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理或利用、垃圾渗滤液处理)、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医疗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处理、市政污水厂污泥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与利用;
  11.风景园林工程;
  1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等。
  二、细化审查机构人员配备要求。为更好地指导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申请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增项或升级,提高审查能力,将住建部13号令第七、八条对审查人员专业和数量的配备要求进行细化,具体要求见附件。
  已有房建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申请市政审查资格增项时,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勘察等专业的人员可以重复使用;审查机构也可以聘用兼职审查人员,但兼职审查人员数量不应超过各专业及总人数要求的一半,且从事兼职审查工作须经其所在单位书面同意。
  三、试行联合审图制度。为扩大市政工程审图覆盖面,工程所在地现有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或级别不满足市政工程审图需要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内其他城市符合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本地审查机构与具备相应审查能力的其他审查机构进行联合审图。工程所在地审查机构负责政策性审查,将相关数据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出具审查合格书;与其联合审图的审查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并在审查合格书上并列加盖机构审查专用章。工程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合格书的备案。本地审查机构应在联合审图过程中加强学习,充实审查人员,不断提高审查能力。
  四、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审图工作。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各类入廊管线(包括电力管线、通信管线)可以和地下廊体部分一并送审,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别送审,但必须由同一家审查机构审查。
  以上审查机构在承担具体审查项目时,如本审查机构没有入廊管线涉及专业的审查人员,可以临时聘用省内外勘察设计企业中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参与审查(不需要进行审查人员资格认证,但应将其基本信息留存备案,并在审查意见书中注明)。
  五、严格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把关工作。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6〕78号)要求,应进行抗震专项论证而未进行论证或未按上述文件要求进行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予审查;进行了抗震专项论证但施工图设计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项目,施工图审查一律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予备案。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人员要求配备表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
项目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5〕6号,根据2026年3月6日辽住建〔2026〕31号修改。)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
  现将《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不需再办理原来的外埠入辽备案手续。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管,落实勘察设计企业及人员的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备案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持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的所有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备案,包括单位信息登记和项目合同备案(以下称“合同备案”)。
  第四条 省内勘察设计企业的单位信息登记结合辽宁省勘察设计信息网“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和“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管理系统”的年度数据库更新自动办理。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数据库更新企业的名单由省厅统一公布。
  第五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单位信息登记在当年首次进入项目所在市时办理,当年度有效。次年再次办理时,不需重复提供上次单位信息登记时已经提供过的材料。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至当年12月31日前的,登记有效期至资质证书有效期结束。经资质许可机关延续后,企业可持新的资质证书到登记部门延续登记有效期至当年年底。
  第六条 企业在办理单位信息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勘察设计企业单位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式3份(登记完成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设计企业各1份,企业在登记后首次报送施工图审查时提供给审图机构1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全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复印件,下同);
  3.拟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的注册人员和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或职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证复印件需加盖注册印章鲜章);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加盖社保部门鲜章);本人签字原件。
  第七条 企业在办理单位信息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登记,记入不良记录,并且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其重新登记。
  第八条 企业在完成单位信息登记后方能办理合同备案。合同备案应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第九条 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勘察设计企业单位信息登记表》复印件(省内企业不需提供);
  2.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主要内容须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监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2000年版)〕;
  4.依法应招标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委托项目应提供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信息登记后变化的信息,以及新增加勘察设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或职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证复印件需加盖注册印章鲜章);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加盖社保部门鲜章);本人签字原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时收集的第六条第3款信息,以及办理合同备案时收集的本条第5款信息应与审图机构共享,企业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时不需重复提供。
  第十条 合同备案材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后,发给合同备案号(用明显字符标注于合同封面右上角,编号规则为“KCSJHT+市别+年度+流水号”,市别按沈阳01、大连02、鞍山03、抚顺04、本溪05、丹东06、锦州07、营口08、阜新09、辽阳10、铁岭11、朝阳12、盘锦13、葫芦岛14代替,年度为2015或2016等,流水号为5位阿拉伯数字),并逐页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XX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合同备案专用章”,外径42毫米圆章,各市自行制作)。委托双方如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也须履行备案手续。补充合同备案号与原合同备案号一致,另加后缀“补1”或“补2”等。
  第十一条 企业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勘察设计合同不予备案:
  (一)企业超出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的;
  (二)企业资质、设计人员等信息与省厅信息库或单位信息登记时提供的内容不一致且未办理变更的;
  (三)备案项目依法应该招投标而未履行招投标的;
  (四)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计价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
  (五)企业在国家、省、市不良行为惩戒期内承接业务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 企业在施工图送审时,应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日期和施工图审查的送审日期应符合合理的设计周期,否则视为未及时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材料齐全、准确的,单位信息登记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单位信息登记和合同备案均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勘察设计企业单位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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