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主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并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坚持“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 准确刊载公开发布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内容,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发布平台。《政府公报》刊登的各类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通过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纸质公报向全省乡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社区、村(居)委会以及县以上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政务(行政)服务大厅等政务公开机构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发放,公众、社会单位可到省、市、县(市、区)档案馆、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大厅查阅。也可登录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 或关注“辽宁发布”微信公众号,通过电脑或手机等电子设备随时获取政府公报。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能源增量项目
竞价方案》的通知
辽发改价格〔2025〕73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电力公司,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经营主体:
  现将《辽宁省新能源增量项目竞价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新能源增量项目竞价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文件精神,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引导新能源合理布局和有序建设,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新能源增量项目(以下简称“增量项目”)竞价方案。
  一、认定原则
  (一)适用范围。增量项目是指2025年6月1日(含)起投产的集中式风电(含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以下简称“集中式项目”),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简称“分布式项目”)。投产是指按照项目核准(备案)容量全部建成并网。
  (二)投产认定时间。项目投产时间即全容量并网时间,集中式项目(不含豁免项目)以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的全部机组容量与项目核准(备案)容量一致,最后一台机组投产并网时间为准,分布式项目以电网企业业务系统中明确的全容量并网时间为准;对于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项目参照分布式项目认定项目投产时间。分布式项目投产时应满足“四可”(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条件。
  二、竞价机制
  增量项目通过竞价确定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机制电价和机制电量。
  (一)竞价范围。开展竞价时已投产和承诺于次年12月31日之前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增量项目。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委托竞价代理商代理参与竞价。
  (二)竞价申报主体。简称竞价主体,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独立签订合同的法人或自然人等经营主体。现阶段,竞价代理商应为在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生效(含省外推送)的售电公司,并与所代理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签订委托代理竞价协议。同一场次中,同一分布式光伏项目主体仅可委托一家竞价代理商作为竞价代理机构。竞价主体在材料申报、竞价过程中应承诺满足以下条件:
  1.未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3.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信用辽宁”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纳入机制的电量总规模。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2025年竞价时纳入机制的电量总规模占增量项目上网电量的比例为55%,与现有新能源非市场化比例妥善衔接。
  (四)申报机制电量比例上限。单个项目申报机制电量上限规模不得高于其年度全部上网电量。2025年竞价时暂按不高于其年度全部上网电量80%进行申报,以后根据竞价情况动态调整。
  集中式项目申报机制电量上限=装机容量(交流测)×该类型电源年度发电利用小时数×(1-厂用电率)×申报机制电量比例上限。
  分布式项目申报机制电量上限=装机容量(交流测)×该类型电源年度发电利用小时数×(1-厂用电率)×申报机制电量比例上限(含自发自用电量)。机制电量结算时应扣除自发自用电量,即“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项目实际结算机制电量=竞得机制电量-自发自用电量。
  (五)竞价上下限。竞价上限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高不高于我省现行燃煤基准价。竞价下限初期考虑成本因素、避免无序竞争等因素确定,后续视情况取消。竞价上下限每年在竞价通知中明确,以后每年结合上年竞价情况适时调整。
  (六)机制电价。竞价采用边际出清方式确定出清价格,即所有同类型竞价项目按其申报电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取最后一个入选项目报价作为所有入选项目的机制电价。当只有一个项目按出清价格申报时,该项目纳入机制的电量按实际剩余机制电量出清。当两个及以上项目按出清价格申报时,上述项目纳入机制的电量按申报电量占剩余机制电量的比例分配剩余机制电量的方式出清。当边际项目入选电量小于其申报电量的40%(不含),取消最后入选项目的入选结果,机制电价取前一个入选项目的申报价格。出清价格为申报价格下限时,该场次自动取消。
  (七)申报充足率。为引导新能源充分竞争,竞价时设置申报充足率下限。价格出清前开展申报充足率检测,当竞价主体申报电量规模无法满足申报充足率下限要求时,竞价电量总规模自动缩减,直至满足申报充足率要求。2025年首次竞价申报充足率下限为120%。
  申报充足率=∑该场次竞价主体申报电量/该场次竞价电量总规模。
  (八)执行期限。综合考虑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2025年竞价执行期限为12年,后续根据项目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九)竞价分类。初期,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和运行特性的差异,可按发电类型分为海上风电项目、陆上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三类组织竞价,后期逐步合并统一组织竞价。单一类别竞价申报主体较集中或整体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竞争时,不再分类组织,统一合并竞价。2025年首次组织竞价暂按风电和光伏项目两类,同一竞价场次的项目执行相同的机制电价水平和期限。鼓励分布式项目自行参与竞价,分布式光伏项目可聚合后参与竞价。
  (十)竞价平台。竞价平台依托“国网新能源云”“网上国网”平台开展竞价工作,省电力公司应确保功能模块与资格审核系统数据互联互通,竞价过程全程留痕,加强对竞价方案执行、数据安全及结果公示的管理。
  (十一)竞价时间。2025年竞价工作根据条件具备情况适时组织。自2026年起竞价工作原则上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年度中长期交易组织之前完成全部竞价工作。
  (十二)退出机制。增量项目获得机制电量前可正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竞价未入选项目可继续参与下一年竞价,入选项目在机制电价执行期间、期满之后,不再参与后续竞价,可自愿申请全部或部分电量退出执行机制电量差价结算,退出部分不再纳入机制执行范围。
  三、竞价流程
  (一)成立竞价工作小组。每年9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等成立竞价工作小组,统一开展竞价工作。
  (二)发布年度竞价通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年度竞价通知,明确年度竞价电量规模、竞价项目类型、申报价格上下限、机制执行期限、申报充足率、竞价组织方与场所等相关事项。
  (三)发布竞价公告。竞价通知发布3个工作日内,省电力公司拟定竞价公告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对外发布。公告明确当年竞价机制所需内容,包括竞价通知内容,以及竞价主体需提交的相关资料、竞价平台(网址)及操作手册、竞价组织程序、时间安排、咨询电话等内容事项。
  (四)提交竞价资料。竞价公告发布后,竞价主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新能源云和网上国网平台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机制电量、机制电价等。申报截止后,竞价主体所申报的电量、电价自动封存,不再更改。竞价主体对所申报信息与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竞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具体申报材料每年由竞价通知发布。
  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主要包括已纳入省级能源部门年度建设规模的证明文件、项目核准文件(备案)文件、营业执照、电力业务许可证(已投产项目,豁免项目除外)、与电网企业签订的项目接网协议(有新建接网送出工程)、接入系统方案意见函(未投产项目)等。
  分布式光伏项目及代理商。主要包括项目备案文件、营业执照(非自然人项目)或居民身份证明(自然人项目)、《购售电合同》(已投产项目)、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的意见答复单(未投产项目)、被代理项目委托代理商参与竞价的《竞价代理委托书》等材料。
  (五)审核竞价资质。竞价工作小组对竞价申报主体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统一回退并限期修改,逾期未重新提交或提交仍未通过审核的,取消本次竞价资格。资质审核结果通过新能源云和网上国网分别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如竞价申报主体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交履约保函。通过资质审核公示的已投产项目不需开具履约保函,未投产项目应按照年度竞价组织公告,向电网企业提交在国内银行营业网点出具的履约保函。代理商应为代理的未投产项目提交一份共用履约保函。直接参与竞价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用户暂免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少应为项目申报投产日期的次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投产日期后9个月。未入选项目在入选公示结束之日后可向电网企业申请退还保函,入选项目投产后可申请退还保函。履约保函具体内容由竞价公告发布。
  保函金额=项目核准(备案)装机容量(交流测)×上一年度竞价通知中发布的该类型电源年度发电利用小时数×上一年度竞价通知中发布的该类型电源竞价上限×10%(金额四舍五入取整到千元),且不低于6000元。
  (七)竞价出清公示。履约保函提交并通过审核公示后,资质审核通过的项目信息统一汇总至竞价平台,省电力公司对竞价申报主体的申报信息开展申报充足率检测及机制电价出清。竞价出清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省电力公司公示拟入选的项目,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入选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机制电量、机制电价等。
  (八)发布竞价结果。公示结束且各方无异议后,省电力公司报请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并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竞价结果。
  (九)签订差价协议。入选机制的项目主体应及时与电网企业完成差价协议签订。协议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容量、协议电量、协议电量占项目预测电量的比例、新能源机制电价、结算参考价、协议期限、结算方式等内容。
  (十)入选项目起始时间。入选时已投产的项目执行起始时间按次年1月1日起算。入选时未投产的项目执行起始时间按申报投产时间次月1日和入选时间次年1月1日二者取晚起算。
  四、保障措施
  (一)投产时间考核。未按期投产不足6个月的,自新能源项目申报投产时间次月1日起计时,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晚于申报投产时间次月1日但不超过6个月(含)时,该项目申报投产次月1日至实际投产日期当月月底前覆盖的机制电量自动失效,不滚动纳入后续月份。电网企业应根据延期天数每日扣除履约保函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在项目实际投产后,采用一次性扣除方式从履约保函中扣除,剩余履约保函资金返还新能源项目。
  未按期投产超过6个月的,全容量并网时间较申报投产时间次月1日晚于6个月以上时,该项目当次竞价结果作废,扣除全部履约保函,并取消该项目投资方未来三年内所有新能源项目竞价资格。
  扣除的履约保函资金纳入系统运行费,执行保函后次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因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变化导致的项目全容量并网延期,可免于扣除保函资金以及取消后续竞价资格。
  (二)各方主体责任。竞价主体应自觉维护竞价秩序,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参与新能源项目竞价工作,确保提供各类资料信息真实有效,不得滥用支配地位操纵竞价价格,严禁串通报价等扰乱竞价秩序的行为。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竞价资格,强制退出竞价,中标结果无效,竞标申报主体所属最高层级控股公司未来三年内在辽宁所有项目禁止参加竞价。
  电网企业应做好新能源项目并网保障工作,严格按照项目接网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做好接网工程建设以及并网调试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电力交易中心等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规定,严禁擅自对外泄露项目申报信息等内容。
  (三)风险提示。机制电量竞价由新能源项目自愿参加,因参与竞价产生的边际项目申报电量缩减、未按时投产履约保函资金扣减以及取消其投资方三年竞价资格等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9号 邮编:110032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372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37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23109号 联系邮箱:mhwz@ln.gov.cn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