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金融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辽宁省金融支持企业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金融支持企业发展项目
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进一步推动经济以进促稳稳中提质若干措施》(辽政办发〔2024〕5号)要求,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质效,规范辽宁省(含大连市,下同)金融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支持企业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激励创业投资机构在辽投资项目和对获得保险资金投资的在辽企业进行贴息奖补的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服务发展,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通过支持创业投资和企业运用保险资金发展,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质效,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拟定项目绩效目标,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审核申请材料,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以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预算,履行资金下达预算指标程序,指导辽宁产业投资基金等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市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门通报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名单及投资占比,会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加强资金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创业投资机构备案资料及年检合格证明,并及时通报发现备案创业投资机构存在的经营不合规情况。
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负责核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信息存疑的创业投资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并及时通报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创业投资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
省科技厅负责提供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科技领军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及独角兽企业等认定(备案)文件。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提供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出具的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认定(备案)文件。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激励。
激励对象: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具体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在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激励条件:创业投资机构聚焦新领域新赛道,投资于经省科技厅或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符合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的企业。企业范围包括: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其他经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符合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的企业。
激励标准:对在辽落地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其在辽新增投资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企业资金规模(按比例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下同)的1%给予一次性激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激励。其中,在辽落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其上年9月至本年8月(以申请年度为基准,下同)在辽投资规模进行申请;在辽落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按照其管理的注册在辽宁省外的创业投资基金自上年9月至本年8月在辽投资规模进行申请。
激励要求:创业投资机构申请激励资金时,其对应的投资资金须未退出被投企业。一家创业投资机构连续投资同一家企业,新增激励的申请标准是新增投资规模的1%(当前的投资余额减去已领取激励资金的投资规模等于新增投资规模)。对同一家企业的创业投资激励上限是1000万元,多家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同一家企业时,按照先申先得(以申报材料递交到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的时间为准)、达到激励上限后停止受理的原则执行。
第七条 险资运用奖补。
适用对象:获得保险资金投资的在辽企业法人单位。
适用范围:保险资金投资包括保险公司或保险资管公司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信托计划)以及作为主要出资方(出资超过50%)设立的基金对企业进行的投资。
额度计算标准:新增保险资金投资额是指上年9月至本年8月期间与保险公司或保险资管公司签订的投融资合同,且企业账户接收资金的实际到账金额(扣除政府出资部分)。
适用条件:申报企业须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近两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记录,具体是指无行政处罚信息(或有行政处罚信息但相关事项未造成重大社会不利影响)、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以及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
奖补标准:对在辽企业按照本年度获得新增保险资金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贴息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获得贴息奖补5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激励资金申报材料。
1.《辽宁省创业投资机构激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创业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出资占比证明(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申请激励,需提供其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材料);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创业投资基金的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登记的创业投资机构的备案及年检合格证明;
4.创业投资机构所投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省级及以上科技、工信部门出具的创业投资机构所投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
6.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款付款银行回单、所投企业资金到账银行回单、股权投资协议或者投融资双方盖章的投资情况说明(复印件);
7.创业投资机构诚信合规经营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从中国人民银行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等);
8.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创业投资机构激励资金申报及审核流程。
1.机构申报:创业投资机构在每年10月20日之前,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扫描件一份),申请范围为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之间符合条件的新增投资规模。申报遗漏、过期均不予补报。
2.审核材料: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对创业投资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就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向各市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各市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如果涉及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事项,需征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门的意见)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如果申请材料中存在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不能确定事项,按照部门职责范围,书面征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3.资金拨付:机构申报材料完备后,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将拟激励信息发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部门,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疑义或者异议的意见,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同时,将相关信息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条 险资运用奖补资金申报材料。
1.《辽宁省企业新增险资贴息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可证明企业获得保险公司或保险资管公司投资以及作为主要出资方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材料,包括企业与保险公司或保险资管公司签订的相关投融资合同、有权监管或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或备案证明材料、以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据等;
4.企业经营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等证明材料;
5.信息真实性信用承诺书;
6.证明申请人符合要求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险资运用奖补资金申报及审核流程。
1.企业申报:在辽企业与保险公司或保险资管公司等签订融资合同并实际获得投资后,即可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包括纸质件一式五份和电子扫描件一份(申报时间截至本年度9月15日前)。
2.材料审核: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同步交由企业所在市或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拟奖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验。经审核无误后,确定予以支持的企业和奖补资金额度,形成奖补企业名单。
3.资金拨付: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并集中在本年度11月前对所有申报的企业统一拨付。对于多个企业申报奖补资金,且合计金额超过当年奖补资金总额度的,将按比例向申报企业拨付奖补资金。同时,将相关信息抄送省财政厅,各市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建立创业投资激励资金管理台账和险资运用奖补资金管理台账,防止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国家和省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要求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三条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各级相关部门、单位、企业,要落实国家和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等工作,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权益。
第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评价。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改进项目管理、优化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引导基金是指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由财政资金单独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辽宁省创业投资机构激励资金申请表
2.辽宁省企业新增险资贴息奖补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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