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一、政策背景
2023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四次文物普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要求全面做好此次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主要内容
(一)普查时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二)普查范围。我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24115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普查组织。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辽宁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省普查总体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普查经费。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五)普查要求。普查中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政府 |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9号 | 邮编:110032 |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372号 | 网站标识码:2100000037 |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23109号 | 联系邮箱:mhwz@l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