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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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
  

  省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打造新时代“六地”目标定位,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质量立法规范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打牢法治根基。
  一、立法项目
  (一)拟制定的政府规章项目(2件)
  1.围绕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拟制定《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2.围绕建立健全全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制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拟制定《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二)拟论证的政府规章项目(1件)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修改《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调研论证。
  二、工作要求
  一是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要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政府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立法实践全过程、各方面,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确保政府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有关规定,重大立法事项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起草、审查中涉及重大体制变动、重大政策调整的,要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确保党的领导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二是着力提升政府立法质效。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要围绕中心大局,紧扣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坚持问题导向,抓住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立法调研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要规范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注重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有效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
  三是扎实高效完成年度立法任务。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省政府立法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力量,压实责任,统筹安排进度,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立法起草工作任务。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风险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要将风险评估作为必经程序。涉及单位间重大分歧意见的,要及时主动沟通协调,不能协调一致的,在报送审查时一并予以说明。需要临时增加或者暂缓办理规章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说明理由。省司法厅要动态跟进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协调推进、审核把关和督促指导,对重点难点项目提前介入,对进度滞后项目及时督办,对送审的立法草案严格审查,按规定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由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
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制定的政府规章项目(2件)
  1.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公安厅等起草)
  2.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省司法厅起草)
  二、拟论证的政府规章项目(1件)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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