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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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广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广媒字〔2023〕13号

各市文旅广电局,省广播电视及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测中心: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广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审议同意,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予公布印发。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广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广告监管,规范广告播出行为,进一步发挥专业机构监听监看在广告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广告监测质量与水平,推进广告监测监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通过或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广播电视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播出的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第二章 广告监测主体、监测对象和监测形式

  第三条 省广播电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组织实施广告监测工作,依法依规界定违法违规广告。
  第四条 省广播电视及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监测中心”)是受省广播电视局委托,具体承担对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告播出行为实施监听监看的专业监测机构。
  第五条 广告监测对象为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播频率和电视频道。重点监测广告违规率较高的频率频道。
  第六条 广告监测内容主要为商业广告、购物短片广告、养生类节目、公益广告等。重点监测存在下列情形的广告和广告播出行为:
  (一)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情形与内容的广告;
  (二)违反相关规定和禁令的购物短片广告;
  (三)违规播出的养生类节目;
  (四)未按照规定时长和条次播出的广告。
  第七条 广告监测形式主要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常规监测是对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行为组织实施的日常性、常态化、全覆盖式的监听监看。专项监测是为配合协助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违规广告线索核查、问题整改和专项整治等,对相关频率频道组织实施的定向监听监看。

第三章 广告监测信息采集和监测结果应用

  第八条 省广播电视局按照国家广电总局有关部署并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布置安排广告监测任务。省监测中心应在省广播电视局指导下制定广告监测计划,报省广播电视局备案。
  第九条 省监测中心应在省广播电视局指导下,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岗位责任制和监测操作规程,明确监测信息采集标准,加强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能力建设,规范、科学、细致、严谨做好广告监听监看工作。
  第十条 省监测中心应按照广告监测计划确定的时间、范围、内容和具体要求采集广告监测信息,并对所采集的信息及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汇总,及时形成监测报告报送省广播电视局。常规监测报告一般每周报送一次,专项监测报告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报送。
  第十一条 省广播电视局依据省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报告,及时编发广告监测简报,组织指导各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播出机构,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和广告播出行为开展核查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涉嫌违法违规播出的广告和广告播出行为,经核查违法违规问题和情节属实的,由省广播电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和省广播电视局《辽宁省广播电视系统意识形态管理分级分类警示警告及表奖制度》等有关规定,对相关播出机构作出相应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播出机构相关人员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广电行政机关和承担广播电视广告监测任务的市级相关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广告监测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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