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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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政办〔2024〕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1.6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城市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运营单位
    2.4专家组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2预警
    3.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事件调查
    5.3处置评估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队伍保障
    6.3装备物资保障
    6.4技术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资金保障
  7附则
    7.1术语解释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含初期运营,下同)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脱轨、冲突、撞击,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踩踏、安全保护区结构垮塌等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全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含沈抚示范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急预案等。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省指挥部组成
  省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省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通信管理局、武警辽宁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省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相关部门职能可作临时增减。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并视需成立各职能工作组,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兼任。
  2.1.2省指挥部职责
  省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重要信息,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1.3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和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演练。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和管控。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协调事发现场及轨道线路沿线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援,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协助运营单位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协助做好受困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人员的救助工作,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协调建设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对事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运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对工作,指导协调事发地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开展应急运输保障,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做好临时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
  省应急厅: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协助做好运营突发事件遇险人员救援工作,参与生产安全性质的运营突发事件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相应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武警辽宁省总队:根据省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保卫重要目标、开展人员搜救、维护社会治安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扑灭火灾,配合有关部门清除危险物品、控制爆炸险情;负责搜救遇险人员。
  省电力公司:负责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供电保障;配合运营单位做好电力应急抢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应指导事发地有关单位组织协调开展供水管道和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网抢修,视情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等。
  2.1.5省指挥部职能工作组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职能工作组,成员由相关单位组成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增减,在省指挥部统一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通信管理局、武警辽宁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电力公司等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指导协调省(中)直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信息接报、应急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成员单位要指派1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参加综合协调、沟通联络工作。
  (2)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方案,协调、选调专家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加事故调查。
  (3)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受伤人员救治工作,视情况协调相关医疗资源支援医疗救治工作。
  (4)应急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武警辽宁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
  主要职责: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协助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指导、协调事发地消防部门扑灭现场火灾,搜救遇险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清除危险品、控制爆炸险情。
  (5)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武警辽宁省总队。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故现场群众转移疏散和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对有关责任人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事件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6)信息发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省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编制、审定新闻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7)通信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通信设施抢修及救援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8)电力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成员单位: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供电设施设备抢修和应急电力保障,及时提供车载发电设备。
  (9)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主要职责:负责对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后勤保障及受影响群众疏散撤离时的临时生活保障。
  (10)善后工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省民政厅
  主要职责:负责因事故灾难导致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11)应急物资保障组及职责
  由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职责: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属地应急物资的调集调运及日常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负责协调做好各自领域内相关应急物资的调集调运工作;特殊情况下需调用应急物资储备库物资的,经指挥长同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应急厅根据各自职责,按程序协同做好储备库应急物资的协调调运工作。
  2.1.6现场指挥部
  省指挥部视救援工作开展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行动。
  2.2城市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可参照省指挥部框架成立本级专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相应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指挥部设立、实施现场指挥、指挥权移交等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2020〕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2.3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针对不同运营突发事件类型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完善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内部应急力量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准备等日常工作。
  2.4专家组
  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组织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地震、气象、铁路、武警等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能指导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风险监测和风险分析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预判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信息发布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组织将获取或研判的预警信息,通过适当渠道予以发布,加强预警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运营单位要及时分析研判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当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做好先期处置,并及时报请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2.2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实施预警行动,强化应急队伍、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加强横向和纵向沟通,强化信息资源共享,防止险情升级加剧和运营突发事件发生。
  预警信息发布后或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措施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要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维护保养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2)应急准备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舆论引导
  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预警解除
  当隐患险情等消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机构通过相关渠道宣布解除预警,并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公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运营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省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30分钟内向省政府报告初步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通报有关部门;1小时内书面报告时间、地点、人员、损失、伤亡等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事件起因、背景、发展、处置、后果、影响、舆情等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重要紧急信息,严格执行一小时一报和处置结果终报告制度。报告国家相关部委按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应对工作,并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省指挥部视情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时应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
  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由省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或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及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实施先期处置,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等,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
  4.2.1Ⅳ级响应措施
  初判发生一般以上运营突发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措施,由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省指挥部视情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人员搜救
  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现场疏散
  按照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或安全地带;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3)乘客转运
  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4)交通疏导
  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展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5)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6)抢修抢险
  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做好事发现场及轨道线路沿线电力应急保障,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
  (7)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9)运营恢复
  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负责指挥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4.2.2Ⅲ级响应措施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运营突发事件时启动Ⅲ级响应措施,由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省指挥部视情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传达省政府部署要求和领导指示批示,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
  (2)了解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根据工作需要或地方政府请求,省指挥部可派出工作指导组赴事发城市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派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工作;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4.2.3Ⅱ级、Ⅰ级响应措施
  当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经省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指挥部同意后,启动Ⅱ级、Ⅰ级响应措施,由省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事发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指导运营单位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2)省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和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措施;
  (3)省指挥部派人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接管现场指挥权;
  (4)研究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或重要事项报省政府决策;
  (5)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6)视需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或国务院提出支援请求;
  (7)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省政府。
  4.3响应终止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
  5.2事件调查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处置评估
  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6.2队伍保障
  各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和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本领域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专业人员或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管理、武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6.3装备物资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运营单位要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6.4技术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运营单位要支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5交通运输保障
  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城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6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处置运营突发事件的工作经费,按照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实行分级负担。事发地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7附则
  7.1术语解释
  (1)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2)上述突发事件分级等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预案适时开展修订。督促各成员单位制定与本预案相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并负责汇编。市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及时编制修订本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并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16〕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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