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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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财社〔2022〕273号
  

关于修订《辽宁省医疗救助财政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以上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我们修订了《辽宁省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以上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9〕1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以上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第三条 省以上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分配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分配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审核分地区预算,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组织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落实绩效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将省以上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解下达至设立基金的市级或县级及以上统筹地区(以下简称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对辖区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将上级拨付的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以上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工作,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二)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资金,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保障重点,讲求绩效。加强医疗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重点工作需要,建立绩效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七条 省以上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其中,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考虑一般救助因素、特殊救助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主要考虑常住人口因素、诊疗人次和绩效因素等。以上资金均按照所采取的不同因素赋予不同权重进行计算分配。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前下达地方下一年度省以上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数与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90%,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省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以上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本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到本行政区域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设立基金地区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地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基金后,具体使用分别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此前印发的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市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时,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市级及以下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十条 市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市级及以下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的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市级及以下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省以上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有特殊原因年度未拨入的资金按照省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及以下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三条 市级及以下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20〕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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