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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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辽知规字〔2023〕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网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知识产权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管理办法》经省局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辽宁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夯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基础,规范开展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布局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国知办发服字〔2020〕43号)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省级网点”)是指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公益性和社会化服务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包括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属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省级网点的认定和管理,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网点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各市知识产权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级网点的培育、推荐、管理和推广。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备案省级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全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国内外文献资源、专利数据库和专利信息分析工具等开展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商标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商标基础信息资源、商标数据库和商标信息检索工具等开展商标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别上开展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省级网点申报材料包括:
  1.《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申报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盖章复印件;
  3.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制度;
  4.近两年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开展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5.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资格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的支撑材料。
  第六条 申报省级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向所在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认定省级服务网点,提交申报材料。
  (二)择优推荐。各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网点,推荐材料报省知识产权局。
  (三)审核认定。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省级网点。
  (四)公开信息。向社会公示省级服务网点的基本信息和服务事项清单。
  第八条 省级网点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三年,期满可申请续期三年。
  第九条 省级网点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备并变更。
  第十条 本省范围内的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自动进入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无需申报。

第三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网点在开展信息查询、信息检索、事务咨询、公益培训、政策宣传等基本信息公共服务中,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依据区域特色和资源优势,在知识产权领域提供特色化、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在提升服务能力、扩充数据资源、培养专业人才、业务规范制定、提供高质量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等方面为省级网点提供指导和支持,推动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地方需求和自身特色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在分享交流方面,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样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经验交流机制、服务协作机制、服务资源和成果共享机制,建立网点间联系渠道,组织开展论坛、研讨交流活动等;在宣传推广上,组织各省级网点总结提炼服务经验和优秀案例,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发挥优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实践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十三条 省、市知识产权局要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引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地方需求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大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主干网络节点,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辐射、支撑辖区内服务网点,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开放信息分析和检索工具,开展信息利用公益培训,为服务网点赋能。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省级网点建设开发或者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平台、专利专题数据库和信息分析工具等,在特定产业或特定区域内积极探索开展信息分析、专利导航、信息预警和产业发展咨询等高端服务或增值服务,助力创新创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省级网点的认定工作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期满经评估合格的延续省级网点三年。省知识产权局建立省级网点名录,实行动态更新并在互联网公开。省级网点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备变更。
  第十七条 对于在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省级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发现将终止或撤销省级网点资格,并公开通报,三年内不接受省级网点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省级网点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2)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案例。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服务的省级网点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到期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省局撤销认定。
  第十九条 各市知识产权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可依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培育和认定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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