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主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并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坚持“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 准确刊载公开发布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内容,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发布平台。《政府公报》刊登的各类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通过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纸质公报向全省乡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社区、村(居)委会以及县以上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政务(行政)服务大厅等政务公开机构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发放,公众、社会单位可到省、市、县(市、区)档案馆、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大厅查阅。也可登录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 或关注“辽宁发布”微信公众号,通过电脑或手机等电子设备随时获取政府公报。


 

辽财农〔2023〕4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79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水利厅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7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及新发现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农业植物疫情、赤潮等。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冰凌(含冰雪冻融)、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
  第四条 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5年。到期后,根据国家评估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审核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提出的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下达资金指标,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负责协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灾情调查,提出全省救灾资金申请和分配建议,指导市县救灾资金使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救灾资金分解下达、审核拨付、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市县资金管理制度。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灾情调查,提出救灾资金申请和分配建议,按规定使用救灾资金,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和防灾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省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安排救灾支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半农半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饲草料补助等费用。
  (二)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汛方面用于对安全度汛、防凌,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
  (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第九条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各市根据救灾实际需要申请救灾资金,按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和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由市级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对申报的受灾事实真实性负责,并建立灾损核查机制,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灾情基本情况、受灾面积、损失金额、市县财政投入情况、申请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及防灾减灾救灾措施、本年度已下达的救灾资金绩效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 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
  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主要分配因素及测算:农业自然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等。农作物受灾,按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测算补助;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等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本年度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面积、上年度市县病虫害防控投入、实际防控面积、病虫害发生率等。农业自然灾害、农业生物灾害灾前预防,根据实际措施、成本、规模等给予适当补助。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主要分配因素及测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市县洪涝救灾资金投入、耕地缺墒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其中,洪涝灾害根据因灾损失和市县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干旱灾害根据受旱面积、市县调水抗旱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对突发农业和水旱灾害处理等特殊救灾事项,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结合灾情实际,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统筹确定救灾资金具体额度。
  第十二条 市县要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加大灾害预防以及灾后处置和恢复资金投入。遭受灾害时,市县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救灾资金投入,保障防灾救灾需要。省财政将结合市县财政投入和财力情况分配救灾资金。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为省财政厅按规定向财政部申请救灾资金,审核、分配下达资金提供依据。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救灾资金申请、分配建议;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由省水利厅提出救灾资金申请、分配建议。
  第十四条 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应在确保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有效的前提下,结合防灾减灾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效能。将政策制度办法制定、灾损核实、政策实施效果等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申请救灾资金时,要根据申请资金额度、补助对象、使用方向等同步研究绩效目标,以提高资金分解下达效率。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结合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省财政厅在资金下达时可不下达绩效目标,市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补助规模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在申请预算时,应填报绩效目标,由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下达,并逐级报至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按年度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实行项目台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运用资金监督管理平台,加强资金日常监管,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将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等留存备查;要建立救灾资金执行与使用情况定期调度和报送机制,资金下达2个月后,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报送资金执行进度及支持内容,各市报送情况将纳入绩效评价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适时抽取核查相关受灾地区上报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乡(镇)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对公开公示工作进行指导,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及时处理群众举报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市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总结资金管理使用经验做法,加强资金监管、优化绩效管理,增强政策及时性、有效性,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20〕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9号 邮编:110032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372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37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23109号 联系邮箱:mhwz@ln.gov.cn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