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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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发改法规〔2023〕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
  为加强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健全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规范专家评标行为,提升评标质量和效率,依据《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评价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评价细则》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考核评价细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动态管理,健全专家考核评价制度,构建全面、立体的专家信用档案和管理体系,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促进专家客观公正履职,提升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考核评价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评标专家库专家的考核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专家考评以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考核评价系统”)为载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专家考评形式分为项目评价、年度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管理模式】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全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省直部门负责专家考核评价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专家考评项目评价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项目评价复核、汇总、录入和年度评价申诉处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对专家评标行为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对照专家考评项目评价内容裁定扣分值。
  第五条【考评内容】专家考评采用动态评分制度,内容包括考勤、履职、自主学习、培训考核和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六条【项目评价内容】项目评价实行“一标一评”,通过考勤、履职能力等指标进行系统自动评价和评价主体主观评价。
  项目评价内容、标准、主体和方式具体详见附件1《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项目考评记录表》。
  第七条【年度评价内容】年度评价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总体参评情况、项目评价、自主学习、培训考核、遵纪守法和奖励加分等指标由考核评价系统自动进行评价。年度评价时间为每年4月份,考核周期为上一自然年度。
  年度评价规则和标准具体详见附件2《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年度评价评分规则说明》。
  年度评价总分计算公式为(满分100分,最低分0分):年度评价总分=总体参评得分+项目评价得分+自主学习得分+培训考核得分+奖励加分—其他(基本信息)。
  第八条【项目评价申诉】项目评价时,行政监管部门决定对专家给予信用扣分或处罚处理前,应通过考核评价系统告知专家处理的事实和依据。专家对项目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评价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项目行政监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并将处理结果通过考核评价系统告知申诉人。申诉人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再次申诉,上一级行政监管部门处理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九条【年度评价申诉】年度评价结果公布前,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本级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通过考核评价系统告知专家年度评价结果和依据。专家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评价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各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诉,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将最终处理结果通过考核评价系统告知申诉人。申诉人仍有异议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再次申诉,省发展改革委处理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条【奖励加分】专家通过培训学习、参与促进行业发展活动、在招标评标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可提出申请,省公共资源交易协会核实相关情况后上传至考核评价系统,省发展改革委检验通过后生效,具体详见附件3《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奖励加分申请表》。申请奖励加分事项如下:
  (一)参加行政监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专项业务知识、岗位技能等培训的每次加1分,最多加2分。
  (二)参与标准编制、规范性文件编制、政策性咨询等促进行业发展活动的每次加1分,最多加3分。
  (三)反映招标文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相关条款或检举评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评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经有关方面查证属实的每次加2分,最多加5分。
  第十一条【日常扣分处理】专家年度评价周期内项目评价累计被扣6至10分的,暂停其1个月专家资格;累计被扣11至20分的,暂停其3个月专家资格;累计被扣21至39分的,暂停其6个月专家资格;累计被扣40分及以上的,应进行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评标抽取及续聘资格;连续两次累计被扣40分及以上的,取消专家资格,清退出专家库,并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专家暂停期间的学习、培训、考核、参加活动等综合表现情况确定是否提前恢复或正常恢复专家资格,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专家年度评价得分为85分(含85)以上的,考评结果为“优秀”;年度评价得分为70(含70)至85分的,考评结果为“良好”;年度评价得分为60(含60)至70分的,考评结果为“合格”;年度评价为优秀、良好或合格的,可直接予以续聘。年度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下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应进行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评标抽取及续聘资格。连续两次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取消专家资格,清退出专家库,并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第十三条【培训考核】在库专家培训考试一般于每年11月份,按照属地化原则,依托辽宁专家服务APP,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组织培训考试,考试60分以下或不参加培训考试的暂停专家抽取资格,于次年2月份统一组织补考,补考60分以上的即恢复抽取资格,60分以下或不参加培训考试的继续暂停专家抽取资格。连续两年未通过考试或未参加考试的,取消专家资格,清退出专家库,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第十四条【专家违法行为】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清退出专家库,永不聘用,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通过QQ群、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工具明示或暗示泄露本人或他人参与评标活动有关信息。
  (二)接到评标通知后,私下接触投标人、中间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五)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六)收受投标人、中间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七)违法透露评标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评标结果或自我无故否定评标结果。
  (八)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
  (九)曾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或其他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处罚、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十)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项目行政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家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上传至考核评价系统,记入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辽宁)网站。
  第十六条【公众监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专家的考评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其他说明】本考核评价细则所涉“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本考核评价细则自2023年1月3日起施行。
 

附件1
  

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项目考评记录表

 

附件2
  

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年度评价评分规则说明

 

  年度评价由总体参评情况、年度项目评价、自主学习、培训考试、奖励加分、其他(基本信息)构成,满分100分,最低分0分。
  一、总体参评情况(分值权重10%,满分10分)
  总体参评情况由系统自动记录,包括语音电话未接听数、拒绝参评数,专家负面行为对应阶梯式扣分规则,具体如下:
  (一)年度语音电话未接听数小于等于20次不扣分,在21至40次内每增加一次扣0.5分,在41至50次内每增加一次扣1分,51次开始每增加一次扣2分。
  (二)年度主动拒绝参评数小于等于10次不扣分,在11至20次内每增加一次扣0.5分,在21至30次内每增加一次扣1分,31次开始每增加一次扣2分。
  (三)如在年度信用评价周期内未被语音抽取不扣分。
  年度总体参评情况最终得分计算公式为:10分—该项年度所有扣分,扣到0为止。
  二、项目评价(分值权重50%,满分50分)
  年度项目评价,包括考勤、履职等方面,该项扣分规则详见本细则第六条项目评价指标和标准。
  年度项目评价最终得分计算公式为:50分—该项年度所有扣分,扣到0为止。
  三、自主学习(分值权重10%,满分10分)
  年度自主学习,专家通过辽宁专家服务APP自主学习获取学习积分,学习积分再折算为年度自主学习得分。
  学习积分大于100分(含100分),年度自主学习得满分10分;实际学习积分折算年度自主学习得分计算公式为:(X/100)*10(注:X为实际学习积分)。
  四、培训考试(分值权重20%,满分20分)
  年度培训考核,专家通过辽宁专家服务APP参加年度考试测评(满分100分),将考试测评分数再折算为年度培训考核得分。
  考试测评分数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试测评达到60分后,折算年度培训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Y—60)*0.8(注:Y为实际考试测评分数);考试测评达到85分(含85分)折算年度培训考核满分20分。
  五、奖励加分(分值权重10%,满分10分)
  具体奖励加分标准详见本考核评价细则第十条款。
  六、其他(基本信息)(扣分项)
  因工作单位变动、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等不及时修正或专家登记信息不完整或恶意调整评标专业的,年度内每次扣5分。
  

附件3
  

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奖励加分申请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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