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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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财〔2023〕150号
  

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
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相关部门,省农业科学院,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工程中心,沈阳农业大学,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厅直属单位:
  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要求,为做好全省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等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思路。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项目实施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压实责任,围绕《辽宁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和《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任务目标,立足地区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项目实施水平,推动全省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新进展。
  二、细化实施方案。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等要点,抓紧编制市级实施方案。要结合政策和项目实施要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方式,并注重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各市要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加强部门间沟通,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政策统筹衔接,避免在支持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出现交叉重复,确保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强化信息调度。市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妥善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工作,及时上传各专项实施方案等项目相关材料,定期更新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信息。于12月2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项目实施总结和有关基础数据。要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
  四、加强政策公开。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中央财政支农政策和项目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基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项目落实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各项目支出方向预算资金额度执行,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对违反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资金、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等情况,一经发现,将结合有关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并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予以扣减。同时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部署,强化责任落实,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全链条监管,组织全面梳理排查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环节中的风险点,严禁以拨代支,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024—23448727,Insnynctjcc@163.com;
  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024—22831622,nyc5742@sina.com。
  附件:1.辽宁省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项目实施方案
     2.辽宁省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3.辽宁省2023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4.辽宁省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5.辽宁省2023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6.辽宁省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方向)项目实施方案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辽宁省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重点作物
绿色高产高效项目实施方案

 

  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项目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促进粮油增产和农民增收为目标,聚焦关键作物,加强技术集成,组织开展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示范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和效益提升,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全省安排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示范县19个,包括粮油作物示范县16个(康平县、沈北新区、海城市、新宾县、本溪县、宽甸县、黑山县、阜蒙县、灯塔市、西丰县、建平县、北票市12个玉米示范县,法库县、阜蒙县2个大豆示范县,北镇市1个水稻示范县,兴城市1个花生示范县),经济作物示范县3个(凌源市、喀左县2个蔬菜示范县,桓仁县1个中药材示范县)。以建设攻关试验区、核心示范区和辐射带动区为主要方式,在攻关试验区试验筛选、展示示范优良品种,攻关试验与探索研究绿色、高产、高效前沿技术或模式;在核心示范区集成组装、示范展示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在辐射带动区有针对性地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和单项的绿色、高产、高效关键技术。玉米、水稻示范县建设面积14万亩以上,大豆、花生示范县建设面积5.7万亩以上,蔬菜示范县建设面积2.3万亩以上,中药材示范县建设面积1.3万亩以上。单个示范区水稻、玉米、大豆、花生的平均亩产分别力保700公斤、800公斤、200公斤、300公斤以上,辐射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以创高产为目标的辐射带动区,单产力争比上年提高5%以上。玉米、大豆、花生示范县项目区亩产力争比当地平均水平高10%以上(节水增粮示范县高15%以上)。项目区单位面积化肥使用量、化学农药使用量较上年分别减少2%以上;病虫害绿色防控全覆盖,危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内。节水增粮示范县项目区水分生产力提高20%。经济作物项目区品种优质化率达到100%,树立一批经济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三品一标”示范基地典型。围绕市场需求,以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标准化生产的农业“三品一标”为重点,积极推行“家庭农场+示范区”“合作社+示范区”“龙头企业+示范区”等经营模式,推进订单种植、产销衔接,打造全产业链条。分区域分品种推进打造一批有竞争力的粮油品牌和经济作物优质特色品牌,实现优产优销、优质优价。通过项目实施,项目区比上年节本增效5%以上,带动示范县该作物总体效益提升。每个水稻、玉米示范县补助500万元,大豆、花生、蔬菜示范县补助400万元,中药材示范县补助212万元,资金主要用于物化投入、社会化服务和技术指导服务。示范县作为实施主体,要成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把责任落实到位、资金落实到位、措施落实到位,提升项目实施成效及惠农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
  

辽宁省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
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耕地地力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黑土地保护、耕地轮作休耕和耕地质量提升等方面工作。
  一、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农〔2023〕87号)要求,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省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国有农场职工是否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由各市政府确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的依据,可根据以下三种情况由各市政府确定:一是已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依据新签订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确权面积、实测面积或原承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二是未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按照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三是未实行家庭承包的,可以村台账为依据向农民发放补贴资金。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以及辅助设施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成片”标准)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机动地、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面积测算确定,实行全县统一标准。
  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2023年,在全省13个市的45个县(市、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269.7万亩。其中,新建140万亩(不含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东北黑土地保护方向建设项目),改造提升129.7万亩。财政渠道新建项目亩均投入标准1600元/亩,改造提升项目亩均投入标准1213元/亩。一是坚持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重点要选择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内建设标准偏低、设施不配套,工程年久失修、损毁严重,粮食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高标准农田。二是坚持集中连片、适合大规模作业的项目,推动实现整乡、整县“全覆盖”,典型黑土区落实建设任务时,要与当地黑土地保护目标任务做好统筹衔接。三是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建设高标准农田。四是鼓励在新增耕地、保险试点、建后管护、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各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等相关规定,扎实开展项目建设,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水平,抓紧编报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相关备案材料6月30日前报省厅批复、备案。
  三、推进黑土地保护
  (一)黑土地保护利用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中央财政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农〔2023〕25号)要求,在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海城市、台安县、灯塔市、辽阳县、铁岭县、开原市、昌图县等10个典型黑土区重点县(市、区)实施黑土地保护利用面积100万亩,每个项目县实施面积10万亩。发挥政策集成效应,坚持用养结合、综合施策,统筹工程、农机、农艺、生物措施综合施策,构建黑土地肥沃耕作层,提高项目区土壤有机质和黑土地耕地质量。坚持目标导向,以机械为载体,在同一地块集中实施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与深翻整地为主的综合技术模式。在项目实施中,各地要结合区域特点,选取适合本地实际、农民易于接受的秸秆还田、有机肥施用和整地技术。同时,做好黑土地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及时采集项目实施前后土样,分析化验,收集数据信息,编制监测评价报告。组织开展项目实施任务上图入库,推进项目实施效果“信息可查”、实施面积“位置可看”、实施进度“动态可察”。项目县要按照“资金与工作任务匹配、模式与补助方式结合”的原则,科学测算补助标准和补助规模,重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实施秸秆还田与“深翻(碎混)+有机肥还田”为主的黑土地保护技术措施进行服务补助和物化补助,每亩补助不超过100元;同时,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严格控制支出的基础上,对耕地质量监测评价、上图入库、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二)黑土地保护性耕作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3〕40号)要求,以玉米为重点,兼顾大豆、杂粮、杂豆、油菜、麦类、花生等作物,在全省适宜区域大力推广应用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技术。补助对象是实施保护性耕作作业的农机合作社、农机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愿实施保护性耕作的土地经营者。按照播种前秸秆覆盖地表程度分为3档实施差异化作业补助,对应每亩作业补助标准上限分别为38元、58元、90元,整体推进县、乡、村范围内的作业补助标准可在各档作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高标准应用基地每亩补助标准上限为200元,每个县、乡、村级基地资金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4万元、1万元,其中技术支撑费上限分别为5万元、1万元、0.25万元。采用播种作业前秸秆覆盖率作为补助判定主要标准。要加快安装信息化作业监测设备,将其作为作业补助核实验收判定的主要依据,有条件的地方力争基本实现信息化远程监测全覆盖。进一步提升信息化作业监测设备判定标准的一致性和核验工作的高效性。对于未安装监测设备的作业地块采取人工或第三方进行核验,确定能否达到补助标准及补助档次。
  (三)开展耕地深松
  以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为目标,支持在适宜的旱作耕作区开展深松作业。实施深松作业的补助对象是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机作业者。深松作业主要采取单一深松或复式联合深松作业技术模式,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作业时间为春季、苗期和秋季,每亩作业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5元,具体技术模式、作业时间、作业周期和补助标准由各地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将深松作业补助任务资金向保护性耕作实施区域倾斜,优先支持在实施保护性耕作的地块开展深松作业补助,合力巩固提高保护性耕作促进黑土地用养结合、稳产丰产的效果。要充分利用信息化远程监测手段保证深松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将其作为作业补助核验判定的主要依据,补助作业地块实现信息化远程监测全覆盖,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要成立由县级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农机、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发动、计划分配、实施区域和实施主体确定、监督检查、核实验收、资金兑付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和落实。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增加深松投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耕地轮作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轮作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23〕274号)要求,今年我省耕地轮作项目落实在沈阳、大连、丹东、锦州、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等市。其中,法库县2.5万亩、康平县1.75万亩、新民市1.4万亩、于洪区0.32万亩、浑南区0.25万亩、庄河市3.8万亩、普兰店区3.3万亩、瓦房店市2.4万亩、金普新区0.5万亩、凤城市3.41万亩、东港市3万亩、宽甸县1.55万亩、北镇市1.99万亩、义县1.85万亩、黑山县0.93万亩、阜蒙县6.38万亩、彰武县1.5万亩、清河门区0.72万亩、细河区0.4万亩、铁岭县1万亩、清河区0.5万亩、调兵山市0.12万亩、喀左县14.9万亩、建平县10万亩、朝阳县0.7万亩、龙城区0.4万亩、双塔区0.2万亩、兴城市2.23万亩、绥中县2万亩。以往年份承担轮作项目的地区,协议一签三年的,按协议轮作作物继续执行,推行薯类、杂粮杂豆、大豆、玉米、花生等作物轮作;协议一年一签的,重点支持轮作种植大豆、油料等作物。今年新确定的项目区,支持轮作种植大豆和油料作物。对耕地轮作给予每亩150元的补助,补助对象为自愿参加耕地轮作项目的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2021年种植玉米等其他作物、2022年轮作种植大豆、2023年仍种植大豆的,纳入轮作补贴范围。
  五、推进耕地质量提升
  (一)推进化肥减量增效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2023年化肥减量化工作的通知》(农农(肥水)〔2023〕8号)要求,巩固提升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完成肥料效应、化肥利用率等田间试验450个,农户施肥调查7500户,以县为单位更新完善肥料配方,推广应用智能化推荐施肥专家系统,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6000万亩次以上。具体在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清原县、义县、盖州市、彰武县、北票市、龙城区、建平县和建昌县等10个2023年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市、区),推进施肥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集成配套,统筹推广增施有机肥、施用缓控释肥等多元替代措施,加强机艺融合、技物结合、物械配合,打造150万亩“三新”集成配套示范区。在大豆主产区推广根瘤菌等微生物肥料降本提质120万亩。按照“资金与任务匹配”和“技术模式与补助方式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规模:一是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工作,主要用于开展田间试验、农户调查、观摩展示、配方制定发布、技术指导等工作;二是“三新”集成配套示范,补助标准为每个示范县150万元,主要用于以政府购买服务、物化补贴等形式,对施肥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进行补助;三是微生物菌剂示范,补助标准为6元/亩,主要用于对大豆接种根瘤菌剂产品及社会化服务实行补助。各地要强化组织管理,加强资金监管,重视成效评价和肥效监测,做好肥料知识与施肥技术宣传、培训、指导,提升科学施肥水平,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二)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22〕13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方式,在全省全面开展2023年土壤普查。一是统筹开展省级样品集中制备,在省土壤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对全省年度采集土壤表层样品进行集中统一制备与流转。二是协同推进各地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依据“资金与工作任务匹配”的原则,按照国家下达的任务量,科学测算补助标准,重点支持县级开展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专家指导服务、数据分析。各地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在中央财政补助完成9867个表层样点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绩效指标基础上,足额保障落实土壤普查经费,确保年底前完成本地区整体任务量的60%以上。同时,要遴选符合要求的外业调查采样队伍、内业检测实验室,有效衔接外业调查与内业检测环节,严明普查纪律,严控普查质量。
 

附件3
  

辽宁省2023年农业产业发展
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工作。
  一、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1〕146号)要求,继续创新实施农机具补贴方式。全力保障粮油生产机具。将大豆收获机、大豆收获专用割台纳入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继续实施粮油作物生产所需的先进适用机具优先补贴。重点支持提高粮油作物质量的高性能播种机、低损联合收获机等急需急用产品优先申领补贴。持续完善补贴政策。持续推进补贴机具优机优补,优化前装北斗智能监测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品目,支持北斗智能监测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集成应用;推进集约化肉鸡养殖场层叠式自动化养殖成套设备新产品补贴试点。拓展补贴申领方式。组织开展补贴资金信息化申领、补贴机具二维码识别、补贴机具作业监测“三合一”申领补贴方式,探索与作业量挂钩的补贴办法。推进资金按时兑付。继续定期调度、通报各地补贴资金兑付情况。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工作衔接机制,简化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加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大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产品、首次列入补贴范围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的监管。从严整治提供不实投档资料和国三农机产品违规参与补贴等行为。结合分类分档和市场销售价格变动等情况,对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补贴产品补贴比例过高的,组织调研与专家论证,综合研判后按照规定按程序适当合理下调相关产品或档次的补贴额。鼓励引导农机生产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升级、品牌打造、售后服务和公平竞争。加强补贴档案管理。补贴档案主要包括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承诺书、购机发票原件或复印件、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一卡通”信息、机具核验表、机具核验人机合影(反映核验过程及机具唯一性)及其它证明材料等;档案资料应按年度存放,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开展政策实施评估。对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征询下一轮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的意见建议。
  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
  (一)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
  国家李杏种质资源圃(鲅鱼圈)建设单位为辽宁省农业科学院下属的辽宁省果树科学研究所,保存资源1698份。国家山楂种质资源圃(沈阳)建设单位为沈阳农业大学,保存资源584份。保护资金要用于资源保护过程中发生的水费、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及其他与资源保护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计提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资金在2023年年底前使用完毕。辽宁省农业科学院、沈阳农业大学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做好项目动态跟踪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规范开展资源保护工作;要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纸质档案要分类装订成册,规范存档。
  (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民猪(荷包猪)保种单位为凌源禾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绒山羊、豁眼鹅保种单位为辽宁省辽宁绒山羊原种场有限公司,中蜂保种单位为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保种数量为基础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母鹅200只以上,单父本家系公鹅不少于30个家系,或者多父本家系公鹅不少于8个家系;蜂60箱以上。各品种体型外貌、特征特性等要符合本品种要求。保种资金要用于保种核心群的饲料费、疫病防治费、水费、电费、劳务费及其他与保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计提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资金在2023年年底前使用完毕。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工程中心、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做好项目动态跟踪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定保种方案,规范开展保种群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配种记录、繁殖记录、主要生产性能测定数据等;要进一步完善保种场的相关设施设备,加强疫病防控,确保保种群安全;保种核心群要集中、单独饲养;要建立健全档案、系谱资料,纸质档案要分类装订成册,规范存档。
  (三)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
  生猪生产性能测定单位为辽宁伟嘉农牧生态食品有限公司,要完成测定猪10000头,其中:生长测定8000头以上、饲料转化率测定1000头以上,核心群每头猪每胎测定量不少于3头(公猪不少于1头,母猪不少于2头),核心群至少测定600头大白猪能繁母猪所产的后代。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单位为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完成测定奶牛8000头,每头奶牛每个泌乳期测定不少于6次,测定内容包含乳蛋白率、乳脂率、体细胞数等指标。肉羊生产性能测定单位为朝阳市朝牧种畜场有限公司、辽宁省辽宁绒山羊原种场有限公司,每家核心育种场要完成测定种羊1500只,测定内容包含生长性状、繁殖性状等指标。资金要用于奶样采集,猪、肉羊饲料购置、疫病防控,测定耗材购置,设备维护,劳务费等与生产性能测定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工程中心、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做好项目动态跟踪管理和技术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完善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提高规范化测定水平,确保测定数据准确,并按要求定期规范报送数据。
  三、加快推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
  (一)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在瓦房店市、盖州市、台安县、大石桥市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瓦房店市补助资金集中用于产业提档升级、产业融合示范、创新体系建设、绿色农业建设、质量品牌提升、联农带农增收六大类工程。盖州市补助资金集中用于规模种养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七大类工程。台安县补助资金集中用于生产基地建设、三产融合发展、科技支撑创新、绿色发展推进、经营主体培育、公共服务优化六大类工程。大石桥市补助资金集中用于优质水稻标准化基地建设、全产业链融合发展推进、农业绿色低碳发展、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质量品牌竞争力提升、现代经营体系培育六大类工程。
  (二)辽育白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在辽中区、彰武县、昌图县、凌源市、喀左县、北票市、建平县、朝阳县,沈阳农业大学和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开展辽育白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建设。资金用于支持肉牛全产业链开发经营中的各主要环节,重点支持经营主体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和物流设施、肉牛全产业链数字化,市场品牌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性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科研单位等各类主体。每个投资主体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25%,同一投资主体补助额度不超2000万元(当年中央资金额度的20%)。同一项目在同一财政年度不能重复享受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涉及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布局区域有重合的,原则上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叠加投资比例累积不超过总投资的20%。
  (三)良种奶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续建)
  在沈北新区、法库县、阜蒙县、义县开展良种奶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续建。主要支持奶牛规模养殖场现代化设施设备提升改造,乳品加工企业新改扩建提质增效,奶业营销供应链及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增强产业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实现强链、延链、补链。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性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科研单位等各类主体。每个投资主体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25%,同一投资主体补助额度不超1000万元(当年中央资金额度的20%)。对支持的项目年度内有贷款的,对其建设资金贷款贴息上限为当期LPR,且不超实际贷款利率。
  (四)农业产业强镇
  在大连市瓦房店市西杨乡、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辽阳市灯塔市柳河子镇、铁岭市开原市中固镇、葫芦岛市绥中县西甸镇等5个乡镇,开展2023年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建设,每个补助300万元,通过国家认定后再奖补700万元。在抚顺市抚顺县英额门镇、营口市大石桥市高坎镇、盘锦市大洼区清水镇、朝阳市朝阳县胜利镇等4个乡镇,开展2021年农业产业强镇项目续建,每个补助700万元。主要支持主导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提升种养基地、加工物流等设施装备水平,培育壮大经营主体,促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公益性、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对农民带动能力强的环节和领域。每个强镇支持项目不低于4个,支持投资主体不少于3个,每个投资项目中央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总投资的25%,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不高于400万元。同一投资主体建设2个项目时,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600万元(不含600万元)。
  四、支持畜牧业发展
  (一)提升奶业大县生产能力
  支持阜新市彰武县发展奶牛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和环境友好型养殖,推广应用先进智能设施装备,推进奶牛养殖和饲草料种植配套衔接,选择有条件的奶农、农民专业合作社依靠自有奶源开展养加一体化试点。项目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对相关主体给予支持,一是草畜配套建设的每亩补助规模不超过800元,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400万元;二是现代智慧牛场建设的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三是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的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400万元;项目县根据扶持资金总额度自行确定补助标准,择优立项,项目实施中应与农机购置补贴等同期政策衔接,不得重复补助。县级人民政府是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的实施主体,要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创新、主体培育等措施,加强优质饲草料供给,支持发展标准化、数字化规模养殖,推进产业链前伸后延,提高奶业综合生产能力。项目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整县推进实施方案,于7月20日前正式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二)实施粮改饲
  在全省13个市(大连除外)开展“粮改饲”项目。通过以养带种方式推动种植结构调整、青贮玉米等饲料作物种植,收获加工后以青贮饲料、干草等形式由牛羊驴鹿等草食家畜就地转化,引导草食家畜养殖从利用玉米籽粒向饲用全株青贮玉米或饲草青贮、优质干草转变。各项目市要按照“资金与工作任务匹配”的原则,科学测算补助标准和补助规模,重点对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优质饲草料收贮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各项目市实际收贮量确定。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多家经营主体不得联合申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于7月1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项目县收贮量统计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项目实行县(区)级初验、市级复验,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把青贮饲料质量关,精准复核项目实施主体的青贮壕(窖)体积,保质保量完成计划收贮任务。
  (三)实施肉牛增量提质行动
  我省将位于北方农牧交错带且能繁母牛存栏量大、产业基础较好的阜蒙县、彰武县、喀左县、凌源市、北票市、建平县、朝阳县共7个县确定为项目县(市)。实施时间是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补助对象是项目县(市)辖区内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头及5头以上的养殖场户。补助原则是“先增后补,见犊补母”,实行母牛产犊定扶持主体,新增犊牛定资金的补助办法。新增犊牛应为核查通过的基础母牛在项目期内所产、且犊牛公示时在栏的后代,外购犊牛不计入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项目期内各项目县补助对象犊牛实际出生数量确定(资金依据项目县2022年基础母牛存栏量预先分配下达,项目结束后据实清算)。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明确责任”的项目管理机制,项目县(市)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对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全责;项目县(市)所在市是项目实施的监管主体,要全面加强对项目县(市)实施全过程特别是数据真实性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县(市)要按时完成存栏肉牛基础母牛5头及5头以上养殖场(户)的统计核查。项目管理人员要在补助对象的母牛产犊后1个月内深入到养殖场(户)完善登记档案,对业主报告的信息和照片进行统计核查。项目县(市)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殖场(户)相关信息进行公示。2024年7月20日前项目县(市)要精准统计项目期内全部补助对象基础母牛产犊情况,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生猪良种补贴
  在辽中、康平、法库、新民、台安、黑山、义县、凌海、北镇、阜蒙、彰武、铁岭、昌图、开原、朝阳、建平、喀左、北票、凌源、绥中、建昌、兴城等22个生猪主产县(市、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生猪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每头能繁母猪补贴不超过80元。补贴品种包含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等优良猪品种,猪精液来源要符合《畜牧法》相关规定。各市要组织项目县(市、区)制定本地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部门职责、补贴对象、补贴能繁母猪存栏规模标准、补贴程序、核查方法、资金兑付、监督检查等内容。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符合补贴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按照项目县(市、区)规定的日期如实申报享受补贴的能繁母猪数量;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乡(镇)人员,对养殖场(户)申报享受补贴的能繁母猪数量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凭证留存归档;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将补贴养殖场(户)的名称、补贴能繁母猪数量、拟补贴金额等核实结果在当地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核实结果及时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各项目县(市、区)于2023年11月20日前,完成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核实、公示工作;于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生猪良种补贴资金兑付工作。项目县(市、区)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要做好项目动态跟踪管理工作;要向社会公开生猪良种补贴政策、补贴范围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辖区内养殖场(户)普遍知情,确保项目公开透明;要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要强化监督管理,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行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支持渔业发展
  (一)国家级海洋牧场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3〕9号)要求,对葫芦岛龙港海域磨盘岛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和葫芦岛兴城海域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管理维护单位给予定额补助,支持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
  (二)发展现代渔业装备设施
  1.近海渔船船上设备更新改造。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渔船“插卡式AIS”更新换代的通知》(2022年4月8日印发)要求,为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等5市的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安装插卡式AIS,提升我省近海渔船设备现代化水平。
  2.远洋渔船船上设备更新改造。按照农办计财〔2021〕24号要求,对省农业农村厅审核通过的,省管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进行补助。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审核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资金。
  3.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按照农办计财〔2021〕24号要求,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通过的,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购置的水产品加工设备设施进行补助。财政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助资金。
  (三)渔业基础公共设施
  支持辽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大连(辽渔)国家远洋渔业基地,主要包括道路、渔港、码头、加工、冷库、渔船修造等公共服务设施,安全消防、环保处理、发电和用水、医疗、培训等公益性项目。按照“中央财政补助不得超过基地公益性建设部分中方企业总投资的30%,且单一基地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于项目建设通过省农业农村厅中期评估后,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要求进行拨付。
  (四)渔业绿色循环发展
  按照《辽宁省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方案》(辽农渔〔2022〕123号)要求,支持沈阳新民市和辽阳灯塔市内新型经营主体和养殖渔民,开展的内陆集中连片养殖池塘实施改造,促进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
  (五)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
  1.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由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对我省近海海域机轮拖网禁渔区线向陆一侧沿岸水域进行海洋渔业资源调查,完成调查站位60个,并形成调查报告。按照调查补助1.2万元/站位标准进行补助。
  2.国际履约能力提升。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要求,按照“单船补助金额=履约得分×补助标准×船型系数×调节系数”标准(履约得分为农业农村部公布的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得分),对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省管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船(不含运输船)进行补助。申请补助渔船必须纳入农业农村部船位监测系统监管,按规定发送相关监测数据并正常生产,过洋性远洋渔船需取得中国驻远洋渔业项目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渔船生产证明,大洋性远洋渔船需取得农业农村部公海捕捞许可证。
  (六)专业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船建造
  按照农办渔〔2023〕11号要求执行。
 

附件4
  

辽宁省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
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主要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方面工作。
  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一)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
  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优先扶持在2023年乡村振兴示范带内的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省、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支持粮油生产类示范家庭农场开展技术装备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信贷,果蔬种植及养殖产业能人牵动型示范社开展冷链仓储、加工运输、市场营销,示范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优质绿色高效技术示范推广、农产品快速检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为促进对农业农村投入,实行建设项目库管理,提倡按比例予以补贴。原则上,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合理使用扶持资金,开展辅导员培训和服务中心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纳入建设项目库的建设需求,以及项目开工建设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在项目实施结束后,按照农业农村部的部署和要求完成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于2024年1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实施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
  聚焦大豆、玉米等重要粮油作物,依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成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打造发展一批规模化高产示范主体。对落实单产提升主推技术、实现单产提升目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适当奖补支持。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三)开展设施农业贷款贴息
  在全省开展设施农业贷款贴息,引导、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设施农业建设,进一步优化我省现代化设施农业空间布局,强化科技和装备支撑,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建设以节能宜机为主的现代设施种植业、以高效集约为主的现代设施畜牧业、以生态健康养殖为主的现代设施渔业、以仓储保鲜和烘干为主的现代物流设施等设施农业建设。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四)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
  2023年,在我省启动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要求,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打通种养循环堵点,促进粪肥还田,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我省实际,选择畜牧大县和畜禽粪污资源量大县,优先在蔬菜和粮食生产,兼顾果树等经济作物开展试点。采取自愿申报与竞争性选拔相结合的方式,遴选出沈北新区、金普新区、瓦房店市、台安县、东港市、义县、盖州市、昌图县、凌源市、北票市等10个县(市、区)作为2023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每县资金1000万元,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补奖试点,扶持一批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以县为单位构建1-2种粪肥还田组织运行模式,带动县域内粪污基本还田,推动化肥减量化,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农业绿色发展。各地要加强组织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严格技术要求,科学监测评价,强化政策宣传,做好项目总结。
  (五)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在沈阳、鞍山、丹东、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等7个市支持15个奶牛养殖场升级改造,优先支持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一是升级种植养殖设施装备。重点支持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及养殖设施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与奶牛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收储,推进饲草料资源本地化开发利用,加强提升标准化水平的挤奶、防疫、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兼顾依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二是应用先进生产技术。重点支持精准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等先进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智能化数字化技术与奶牛养殖融合发展,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技术水平。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初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项、复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2023年12月30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单位验收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对实施升级改造项目的奶牛场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策,即对升级改造总投资80万元以上的合格项目单位补助40万元。
  (六)生产设施条件改善
  2023年,我省实施设施农业新建及改造提升项目,推动设施农业提档升级,提升“菜篮子”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支持直接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进行设施农业新建及改造提升。一是支持新建设施农业,对规模化建设的日光温室、冷棚小区进行补贴,对新建10亩以上的日光温室小区,每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2万元;对新建20亩以上的冷棚小区,每亩补贴0.3万元;对原址重建的日光温室、冷棚参照新建标准给予补贴。二是支持改造提升设施农业,支持温室结构、配套设施改造提升,按照日光温室每亩不超过0.5万元、冷棚每亩不超过0.1万元,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改造提升成本15%的标准进行补贴。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原则上不支持设施畜牧业和渔业。项目中央财政支持比例不能超主体投资额的30%。项目资金不能与其他中央财经资金出现重复支持的现象。
  二、强化高素质农民培育
  (一)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
  按照1000人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年度培训任务组织实施培训,通过理论学习、政策解答、实用技术宣读、互动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全省农村实用人才的能力水平,促进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整体水平提高,助力乡村建设发展。
  (二)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
  按照“四个一”的培育模式,即一个月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选择高校作为培育机构组织进行,原则上每年为县(市、区)培育10名“头雁”,全省每年培育约600人左右,打造一支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相适应,能够引领一方、带动一片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
  (三)高素质农民培育
  在我省49个县(市、涉农区)、6个市本级及省本级培育高素质农民9700人,学员满意度达到85%以上。紧密围绕全面支撑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全面支撑农民素质素养提升,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重点培育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社会化服务专业人员、返乡创业创新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分层分类实施培育。
  三、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
  围绕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通过财政按亩定额补助,支持小农户将“耕、种、防、收”等关键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发展服务带动型适度规模经营。补助数额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65元。市场成熟的环节,可逐步降低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为接受生产托管服务的小农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其中小农户比例达到60%以上。采取“先服务、后验收、再兑现补助资金”的程序实施项目。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和小农户对项目实施真实性负责。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工作要求,项目实施县(市、区)要确保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兑付,不得挤占挪用。强化社会监督,设置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将项目实施工作总结于2024年1月中旬前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按照聚焦重点、服务大局,明确导向、分块实施,过程管理、注重实绩的原则,在全省37个县(市、区)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科技示范和农技人员能力建设等补助项目,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履职能力、促进大豆先进适用技术集成落地、支撑稳产保供任务落实、提升农技推广队伍能力素质、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发展、加强先进技术试验示范、优化特聘农技员队伍管理、提升农技推广信息化水平等重点任务落实。通过采取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资金监管、严格项目管理、强化绩效考核和加强交流宣传等措施,推进农技推广体系服务能力有较大提升,支撑服务三农中心工作作用不断增强。
  五、支持农担体系高质量发展
  坚持农担体系政策性定位,建立健全“政银担保投”联动支农协同合作机制,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突出做好对粮食、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信贷担保服务保障。切实抓好风险防控,加快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探索设立风险资金池等多种风险共担方式。加快推进农担业务全流程信息化建设,鼓励探索数据赋能,提高大数据治理水平,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担保服务。
 

附件5
  

辽宁省2023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
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态保护、农业资源养护利用等方面工作。
  一、推进地膜科学使用回收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2〕3号)要求,2023年继续在我省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在省内14个市主要用膜地区试点推广应用加厚高强度地膜80万亩,项目区地膜回收率达到83%,到“十四五”末期,力争推动全省地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全省农田地膜残留量实现零增长。2023年加厚高强度地膜推广应用标准为中央财政补贴30元/亩。采取“一年支持、两年巩固、三年建机制”的方式,试点地区同一地块原则上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补贴形式可采用直接补助、间接补助、以旧换新或适宜本区域特点的补贴方式等,在逐步培育形成以市场调节为主的运行模式后,支持政策将分年分地区逐步退出。
  二、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3〕13号)要求,2023年我省建设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20个。实施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重点县秸秆综合利用率应不低于90%(或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县为单元建设秸秆资源台账,全省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80个。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重点县给与补助,补助资金由各重点县根据秸秆综合利用任务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重点领域和收储运服务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重点县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和提升耕地质量为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级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建设内容、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保障机制、资金管理和验收标准等,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做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三、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
  在阜新市、朝阳市全域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重点支持饲草料加工贮制企业和牛、羊、驴、鹿等草食家畜养殖场提档升级。项目市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为鼓励大项目建设,凡本年度固投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补贴300万元。一是提升饲草料供应水平。支持饲草料收获、加工、贮存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提高饲草料供应水平。二是升级养殖设施。支持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畜禽舍及附属设施、运动场及附属设施等,扩大草食家畜饲养规模。三是改善生产条件。支持购置自动给水给料设备、温度与环境控制设备等,提高养殖场生产管理水平。四是加强智能化建设。支持发展智慧养殖,购置智能化生产管理设备等,提升智能化管理水平。阜新市、朝阳市要结合本市实际细化出台本地区的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辽宁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要求,做到“五个强化”,即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基础工作、强化监管服务、强化政策宣传。切实做好成立领导小组、建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做好资金发放与监管、录入草原补奖信息系统、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指导与服务、做好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渔业资源保护渔业增殖放流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要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有效增强渔业水域生物多样性,以质量和数量并重、效果和规模兼顾为基本原则,不断恢复渔业资源,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一是在沿海地区放流褐牙鲆625万尾,逐步恢复褐牙鲆种群资源,促进渔民增收。二是在各市重要淡水流域和水库放流鲢鳙2100万尾,实现生物净水,恢复生态环境。三是在丹东、本溪地区放流细鳞鲑5.3万尾,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加强生物多样性。
 

附件6
  

辽宁省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
资金(动物防疫方向)项目实施方案

 

  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方向)用于按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号)执行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主要用于开展国家和省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动物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对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我省纳入国家强制免疫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各地要做好补助经费目标绩效管理,提高免疫质量和政策成效,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
  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辽宁省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和非洲猪瘟。销毁的动物产品包括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包括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销毁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做好补助经费目标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系统或监测系统上报信息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分两档,猪体长30cm以下50元/头,体长30cm(含)以上80元/头;养殖场户自行分散处理的,各地参照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加快资金执行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要做好补助经费目标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病害畜禽产品和屠宰环节病死(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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