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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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广联字〔202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广播电视
广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文旅广电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广播电视集团(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从严做好广播电视广告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根据《广播电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和《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制度》,针对当前我省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广播电视广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专题广告管理
  1.严禁播出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广播电视广告。严禁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假扮医生、专家,特别是所谓“神医”“神药”进行误导宣传。
  2.严禁以任何节目形态变相播出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美容等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广播电视广告。不得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形式播出上述各类广告。
  3.严禁播出超时超长的专题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养生类广播电视节目播出
  1.严格医疗养生类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未获批准备案的医疗养生类节目一律不得播出。
  2.严格医疗养生类广播电视节目审核。严禁播出由社会公司制作的医疗养生类节目;节目聘请专家作为嘉宾的,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主持人须取得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质,依法持证上岗。
  3.严禁医疗养生类广播电视节目以介绍医疗、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包括直接或间接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美容等企业、产品或服务。
  4.严禁广播电视节目中间以包括“栏目热线”、二维码等在内的任何形式,宣传或提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三、从严从紧做好广播电视违法违规广告整治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主管主办原则,严格落实广电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广播电视广告整治力度。
  1.省广播电视局将通过制发广告核查简报等方式,对广告违规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抄报当地党委部门,责成相关市局对违规单位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同时,加强对违规单位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整改期满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违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的单位,予以全省点名批评,并抄报属地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宣传部;涉辽宁广播电视台违规问题,抄报省委宣传部和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
  2.各市广电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行业管理,督促播出机构认真执行广告三审制及重播重审制,监督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健全广告管理制度,坚决清理整治利用健康养生节(栏)目等方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禁不止的媒体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省广播电视局通报或转办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督促整改,强化跟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对整治落实不到位、整治效果不达标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3.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履行本地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牵头职责,会同当地广电行政部门研究解决广播电视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广播电视广告的监测监管力度,及时曝光虚假违法广告,依法查处违法广告案件,并将广播电视广告监测及相关案件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广电行政部门。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及产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约谈警告、追究责任、指导行业组织开展联合抵制、暂停产品销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缓检缓验、吊销许可等行政处理措施。
  4.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按照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进一步巩固广告专项集中整治成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广告“三审”制度及重播重审制度,明确审查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媒体行业自律,自觉净化广告发布环境。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管的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并报省广播电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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