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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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民发〔2023〕2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
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政法委、文明办、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残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应急管理局、党建工作部、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局:
  现将《辽宁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民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优化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按照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2〕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尊重意愿、主动服务,坚持安全为先、守住底线,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基层政府责任,强化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各市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全省基本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到2024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实现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特殊困难老年人得到有效帮扶关爱,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探访关爱服务机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落实县乡两级政府职责,通过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生活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政策宣传讲解、需求转介和必要救助帮扶等服务。明确探访关爱服务对象为:因赡养人不在身边且居家生活困难需要关爱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明确探访关爱服务内容为:
  1.健康状况:通过观察和询问,了解老年人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精神心理状况等健康状况。
  2.生活保障:了解老年人是否存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是否享受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相关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3.安全环境:了解老年人家庭房屋和水电气暖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了解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有不良安全习惯(如吸烟、常用大功率电器等)。
  4.养老需求:了解老年人是否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
  5.亲情关怀:了解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是否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6.生产帮助:了解老年人家庭春播秋收生产需求,帮助解决生产资料购买、春播秋收等生产困难。
  7.其他情况:了解老年人居住环境是否睦邻,了解老年人家庭是否发生重大变故,是否因受到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造成生活困难,是否享受了相应的救助政策等。
  (二)全面开展入户摸底调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民政办、民政服务站(原社会工作站)以村(社区)为单元全面开展辖区老年人摸底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要以村(社区)为单元,建立辖区内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台账,及时录入、更新和归集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探访关爱服务需求,为政府和社会力量实施探访关爱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三)加强探访关爱服务力量。各市要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由乡镇(街道)民政办牵头负责,以村(社区)为探访关爱服务单元,按照就地就近、便于探访关爱服务的原则,统筹本辖区探访关爱服务资源,对特殊困难老年人逐户确定探访关爱服务人员,落实探访关爱服务责任,形成乡镇(街道)民政办、民政服务站(原社会工作站)、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单位、村(社区)老年协会、小区业主委员会、村(社区)网格员、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志愿者、亲属、邻里等共同参与的探访关爱服务力量。
  (四)扎实做好探访关爱服务。探访关爱服务要围绕特殊困难老年人实际需要,按照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意愿,采用入户走访、电话询问、视频监测等多种方式进行。在极端恶劣天气、公共卫生事件、传统节日等特殊时间节点,要适当增加探访频次。在探访关爱服务中,要聚焦特殊困难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用心用情用力为他们排忧解难:对可能符合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告知其依法申请,并视情给予必要救助;对居住环境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要提醒其及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发生;对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的,要积极帮助对接养老服务和医疗健康等服务资源;对探访过程中发现的紧急问题,应当第一时间协助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帮助联系其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紧急联系人,事后做好处置情况记录归档;对探访中发现的需要进一步提供帮扶、心理疏导、情绪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抚慰的,要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开展服务,推动建立长效服务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加强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指导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推动工作见成效。各级民政(老龄办)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组织协调、整合资源、统筹推进、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落实职责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各级政法委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平安建设重要任务。各级文明办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作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服务工作重要内容,丰富特殊困难老年人精神生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家庭成员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动员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时间积极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活动,加强在校生尊老孝老敬老教育。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同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协同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探访关爱。各级残联组织要将对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纳入志愿助残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做好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渠道资金,积极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指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市要综合利用多种宣传方式,主动宣传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相关内容和工作推进情况,使特殊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知晓政策,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良好舆论环境。
  2023年底前,各市民政部门要将本地区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情况报省民政厅。
  附件:1.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
     2.有关名称解释
  

附件1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
 


  

附件2

有关名称解释
 

  特殊困难老年人包括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具体解释为:
  1.独居老人:是指丧偶,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年人。
  空巢老人:是指子女离家后,独自居住的老年夫妇。
  2.留守老人:是指因子女(全部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入城镇务工或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老年人。
  3.失能老人:是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
  4.重残老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老年人。
  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是指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老年人。
  6.老年人:是指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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