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主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并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坚持“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 准确刊载公开发布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内容,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发布平台。《政府公报》刊登的各类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通过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纸质公报向全省乡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社区、村(居)委会以及县以上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政务(行政)服务大厅等政务公开机构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发放,公众、社会单位可到省、市、县(市、区)档案馆、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大厅查阅。也可登录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 或关注“辽宁发布”微信公众号,通过电脑或手机等电子设备随时获取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政办发〔2022〕2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小切口”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辽宁,为奋力开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新局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
  (一)拟制定、修订的政府规章项目(共5件)
  1.围绕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制定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2.围绕加强全省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制定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3.围绕进一步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修订《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4.围绕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修订《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此外,围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预备提请省政府修订《辽宁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二)拟论证的政府规章项目(共2件)
  1.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生态安全,对修订《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调研论证。
  2.为完善教育督导工作,推动实现教育目标,对修订《辽宁省教育督导规定》进行调研论证。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立法中涉及的需由省委研究的重大问题,及时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
  (二)强化政府立法的时代感。要将政府立法放在推动辽宁高质量发展中去谋划,坚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与辽宁具体实际相结合,围绕重要领域和新兴领域,聚焦构建“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等需求,推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突出辽宁地方特色,增强立法的时代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有效提升政府立法质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严格遵守地方立法权限,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不断改进立法调研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和立法咨询专家作用。丰富立法形式,注重“小切口”“小篇幅”立法,将政府立法做深做实。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立改废,完善政府规章制度体系。
  (四)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起草部门要认真落实起草工作责任,积极调研论证,确保按时完成立法工作任务。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风险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将风险评估作为必经程序。涉及部门间重大分歧意见的,要及时主动沟通协调;不能协调一致的,在报送审查时一并予以说明。需要临时增加或者暂缓办理规章项目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省政府报告并说明理由。
  省司法厅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指导督促和进度管理。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推进情况,对送审的立法草案严格审查,按规定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由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制定、修订的政府规章项目(共5件)
  1.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省医保局起草)
  2.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水利厅起草)
  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修订)(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4.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修订)(省司法厅起草)
  此外,预备修订《辽宁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二、拟论证的政府规章项目(共2件)
  1.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修订)(省林草局起草)
  2.辽宁省教育督导规定(修订)(省教育厅起草)

【附件下载】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9号 邮编:110032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372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37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23109号 联系邮箱:mhwz@ln.gov.cn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