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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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职转办发〔2022〕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
清单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中)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现将《辽宁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我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工作目标。
  6月底前,编制完成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送至国办职能转变办,同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9月底前,编制完成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年底前,形成全省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完成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同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2023年,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新的清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线上线下同步更新相关信息并实施行政许可,实现同一许可事项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编制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1.重新梳理确认行政许可事项。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对照《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重新编制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省(中)直相关部门要按照“依法依规、上下衔接、实事求是”原则,认领并确认《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中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时,遵循依法、全面、准确的原则,全面梳理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到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参照国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例和要素,按照《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标准(试行)》进行梳理编制,经充分研究论证后,形成本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填写的《XX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例表)》于5月20日下班前报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办)。
  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2.梳理市设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出台市级地方性法规的市要梳理本地区市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标准》进行梳理编制。经充分研究论证、报市政府会议审议后,形成市设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填写的《XX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例表)》于5月20日下班前报省协调小组办。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3.编制并公布《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省协调小组办负责组织梳理我省行政许可事项,反复征求相关地区、部门意见,经充分研究论证后,编制形成《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国办职能转变办备案。
  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4.编制并公布市、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各市、县(区)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范围内,参照省里做法,梳理认领并确认本行政区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参照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例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充分研究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
  (二)制定并公布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5.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按照《通知》要求,参照国务院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子项及业务办理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监管主体等十九个方面的规范标准,主管部门对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都要逐项明确实施要素。对国务院部门已经明确的实施要素,我省各地区、各部门要确认并认领,保持一致。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市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市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省(中)直部门填写《XX部门或XX市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体例表)》,各市、县审改牵头机构汇总本地区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于10月30日下班前报省协调小组办,并按要求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1月底前
  6.制定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逐项确定监管主体。对《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认领该事项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省行政许可清单明确主管部门为省级、市级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参照国家部委的格式,制定全省或全市统一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市、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明确为市级、县级主管部门的许可事项,各市、县(区)要根据上级制定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细化完善本地区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三)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7.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在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的基础上,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行政许可事项汇聚工作指引》中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编制说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确定的实施机关对照清单和实施要素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同步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内容一致。此前尚未制定办事指南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抓紧在实施要素基础上补充相关服务性信息,制定办事指南。
  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四)完善网络技术运维支撑体系。
  8.建设省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系统。按照《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操作指引》,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基础上,建设省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系统,开发相关功能和数据接口。
  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5月底前
  9.确认并接收中央层面设定行政许可主项、子项、业务办理项及其实施要素。按照“部门发布一批,地方确认一批”的方式,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确认中央层面设定由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含编码)和实施要素,并报送省协调小组办。
  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按照国务院部门推送时序完成
  10.填报、汇聚行政许可事项信息。依托省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系统,填报完善我省行政许可事项基本要素、实施要素和办事指南。通过库表交换方式向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汇聚审核通过的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同源管理、同步更新。6月底前,汇聚完成省行政许可事项基本要素(不含子项及编码)的工作。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基本要素(含子项及编码)、实施要素和办事指南的汇聚工作。
  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五)建立清单和实施规范动态调整机制。
  11.更新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按照国家行政许可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对《中央层面设定许可清单》中调整的许可事项,接到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的提示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对我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对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调整的事项,省政府发文后10个工作日内,调整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上传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做好行政许可事项衔接有关工作。
  12.稳妥做好有关清单衔接。按照《通知》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省协调小组办加强统筹,协调省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对于一致的事项,要抓紧完善实施规范,尽快按新的许可事项名称、要素实施行政许可。对于没有的许可事项要作出增补,及时完善实施规范、办事指南和业务系统,确保尽快落地实施。对于基本目录中有、但许可清单没有的事项,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过渡方案,确保事项调整不影响企业群众正常办事。
  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七)探索清单多元化运用。
  13.创新应用场景。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深度对接,汇总公布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单事项检索、办事指南查询、网上办理导流、疑难问题咨询、投诉举报留言等服务功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行政许可和开展监督。鼓励各地区创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用场景,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组织推进、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管具体、业务处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同一许可事项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强化协同配合。
  省协调小组办要积极联系国办职转办,会同各市及省(中)直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依法依规梳理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推进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省(中)直有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对本系统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规范工作标准、搞好上下结合,提升工作效能、形成工作合力。各市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主动认领任务,以实际业务需求为引导,抓好落实。
  (三)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司法等部门协调,做好行政许可事项衔接。按各阶段工作任务的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具体工作。要强化主体责任,敢于担当作为,指定专人负责,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认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实施规范、明确监管主体,制定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行政许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等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已经列入省绩效考核内容。省协调小组办要采取网上抓取数据、开展实地调研、核查问题线索等方式,跟踪督导各地区、各部门依法推动简政放权、强化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以及提高监管效能等工作落实情况。同时,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解决编制清单和制定实施规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附件:1.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标准(试行)
     2.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制定标准(试行)
     3.XX部门或XX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例表)
     4.XX部门或XX市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体例表)
     5.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工作联络人回执表
  附件下载地址:lnfgf2021@163.com
  密    码:sgb8689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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