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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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交财审发〔2022〕3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和货车
司机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辽宁省沈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辽宁省总工会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
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货运物流业影响,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纾困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执行核酸检测免费政策
  坚持需求导向和便民原则,在各市辖区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出口科学合理设置核酸检测服务站点,为货车司机免费检测,由市、县两级财政资金给予保障,执行期限由各地视疫情防控需要而定。(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交投集团)
  二、实施货车“包容免罚”措施
  对于货车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轻微违法行为,可采取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进行执法。因疫情原因,导致货车逾期未开展技术等级评定或者到期未年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免予行政处罚;货车司机从业资格证超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的,允许有效期自动向后延续45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降低货车检验检测费用
  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的国有企业,对货车检验检测按照不超过现有价格7折标准收取费用,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鼓励社会检验检测机构给予适度优惠政策。对2022年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国有企业的减免费用,在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同完成利润(以下均适用)。采取预约办、集中办、上门办等方式,高效快捷办理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牌证相关业务,为提出需求的货运企业5台及以上车辆检验提供快速检车通道、延时检车、网上审核。(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实行房产租金减免制度
  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免除2022年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落实保险机构支持政策
  鼓励保险机构对承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重点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的货运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出险理赔效率,适度延后货车保费缴纳时间。针对货车司机群体特点开发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对货运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加强货运企业贷款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货运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等资产。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多的货运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大对货车司机经营性贷款的支持力度。对货运企业或者货车贷款到期还款暂时存在困难的,银行金融机构应科学合理给予展期或续贷安排。(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金融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七、减免货运企业相关税费
  对货运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货运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货运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货运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货运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八、延缓货运企业各类缴费
  货运企业可自主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5%,对生产经营困难的货运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2023年4月30日前允许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对货运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货运企业,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九、改善货车司机从业环境
  落实货车“司机之家”建设专项奖补政策,推动“司机之家”扩面成网,培树一批全国5A、4A级“司机之家”和全省“最美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常态化开展困难帮扶行动,将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列为工会送温暖重点对象进行走访慰问,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货车司机进行帮扶救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改进货运安全培训教育
  严格落实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支持货运企业拓展新媒体安全培训形式,鼓励培训机构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和货车司机开展帮扶培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培训教育结果予以认可。(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一、优化大件货物运输审批
  推行“许可预约、容缺受理、全程网办、跨省通办、分类许可”政策,实现起运地统一受理申请、沿线省份线上并联审批,一地办证、全线通行,做到一类大件“即刻办”、二类大件“快速办”、三类大件“专业办”,取消大件运输验算费、检测费、未发生实际路损的赔补偿收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交投集团)
  十二、简化货运证件办理手续
  推动道路运输高频事项“跨省通办”提质增效,网上办理与线下窗口“帮办、代办”相结合,实现货车《道路运输证》和司机《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以及货车年审、司机信誉考核等事项网上申办、异地办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里出台其他相应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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