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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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社函〔2021〕274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十四五”期间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公共就业服务,决定在全省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现将《辽宁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辽宁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提升全省就业服务质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人社部〔2021〕80号)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公共就业服务,突出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扩容与提质并重、均等与精准并举,持续巩固提升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为减少失业、促进就业提供坚实保障,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通过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均等化的服务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广覆盖的服务功能和体系不断完善,更好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就业服务需求;专业化智慧化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就业服务满意度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三)拓展服务方式,扩大就业失业登记覆盖面。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职能,通过线上、线下和数据共享等渠道开展就业失业登记服务。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在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处于就业状态的劳动者,单位就业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单位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以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可持身份证自行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办灵活就业登记;注册市场主体或非营利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劳动者,无需自行申办就业登记,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获取市场监督和就业援助等部门数据,自动办理就业登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四)加强用工服务,提升免费招聘匹配服务供给量。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托现场办理、电话服务、网络登记等渠道全方位采集岗位信息,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信息发布者的审查责任,定期核实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提高信息归集质量,保障信息真实有效。在人社公共服务活动场所、专场招聘活动和专项公共就业服务等活动现场,通过“线上+线下”多方式、全方位发布岗位信息,扩大公共招聘岗位信息覆盖范围。完善公共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体系,开展就业形势研判、企业用工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组织劳务协作,搭建通畅的用工务工桥梁,满足劳动者的就业需求和企业的用工需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五)精准匹配政策,提高重点群体就业质量。加强对重点群体提供就业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主动与重点群体联系,通过“摸排、施策、跟进、评估”的工作机制,准确摸清他们的岗位需求、培训愿望、创业意愿,制订专属援助计划,做好跟踪服务台账,全程记录服务内容和帮扶结果,做到人员底数清、就业需求清、帮扶举措清、求职进展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等专项活动,对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供需对接,向其推送符合就业需求的岗位,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对有见习需求的全员纳入见习安排,对有培训需求的全部纳入培训计划,对有创业意愿的全面纳入创业帮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六)坚持定点服务,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主动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一批带动就业能力强、用工规模大的重点企业清单。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重点企业联络服务专员,建立公共就业服务联系机制,主动了解企业员工总数、缺工人数、空岗结构等情况,形成企业用工需求清单;定期梳理人社部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人事、劳动关系等政策,形成政策清单;积极对接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及时研究并推动解决,形成问题解决清单。充分利用各种招聘服务渠道,优先发布重点企业岗位信息,通过设立招聘专区、组织专场招聘、鼓励实习实践、劳务协作等方式搭建用工平台,多渠道帮助解决重点企业用工问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七)强化就业导向,提升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建立职业培训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制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引导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与产业需求相匹配的职业培训;全面推广使用职业培训券,提升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水平和培训质量;积极参与新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开发,将省内体现最新技术技能水平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规范,推动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抓好就业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帮助就业重点群体更加便捷有效地参加培训;分析目前职业培训存在的问题,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技能人才需求走向,探索技能人才培训新方式,继续实施创业培训和各类专项培训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重要手段,精准开展“菜单”式培训和定岗定向培训,进一步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实现培训培养与企业岗位需求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八)围绕服务重点,提升重大任务专项服务保障力。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提升服务重大改革事项能力,及时跟踪改革对企业的用工影响和劳动者的就业影响,实施专项用工指导和就业帮扶,保障改革任务平稳推进;提升服务重点地区能力,对失业风险集聚地区,及时启动失业风险防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应急服务,努力稳定就业形势。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升服务重大发展战略能力,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就业服务融入现代产业体系、区域发展格局,扩大宣传范围,引导求职者及企业积极参与具有行业特色、本地特色的专项就业服务活动,为重大战略的深入实施提供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支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服务功能,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县以上政府要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筹优化现有的综合性服务场所和人才市场、创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专业化服务场所,提供招聘求职、创业服务、失业管理、重点群体帮扶等服务。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引导服务力量向基层下沉,推动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发挥社区工作者作用,协助街道(乡镇)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发挥充分、就业服务群众满意度高、充分就业工作成效显著的社区给予表彰,并认定为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机构建设、服务功能以及服务成效等情况,开展省星级充分就业社区认定和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推荐工作,引领服务质量提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十)支持分类发展,强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创新。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放管服”改革,简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区域重点产业提供精准专业服务。支持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分类培育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大力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满足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多样化需求。(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十一)发挥行业优势,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就业服务。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就业服务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专长,依法有序提供就业服务。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社工服务机构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就业服务工作。各地要组建一支就业创业服务志愿团队,广泛招募就业服务领域专家、企业家、各行各业有一定专长的热心人士等,深入社区、园区、高校、企业等开展公益性就业创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十二)结合本地需求,规范零工市场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适应群众需要的“线上线下”零工市场,把零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线上”开设零工服务专栏或专门模块,“线下”开辟专区或专窗服务零工招聘,加大零工信息投放力度,降低劳动者岗位搜寻成本。强化现有人力资源市场功能细分,根据本地区供需结构,因地制宜建设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或者分时段分区域共享一个市场。政府支持的零工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渠道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十三)强化智能服务,推进“互联网+”系统建设。加快省级集中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供多渠道、个性化、相互联动的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常态化的省级就业信息数据回流和开放共享机制,信息数据资源实现内外协同共享,实现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高效管理,推进业务流程向智能化办理转变,全面提升全省就业服务的经办能力。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提升省级集中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用辐射面,实现全省就业服务业务全覆盖。加快全省公共服务招聘系统建设,加强上报给中国公共招聘网岗位信息的审核,确保用人单位、薪酬待遇、联系方式、工作地点等关键信息真实完整,进一步畅通用人单位招聘用工和劳动者求职就业的信息对接渠道,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匹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十四)开展业务培训,强化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职业指导师、创业指导师、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等实施定期培训,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队伍的能力和素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职业指导工作室,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为求职者提供专业化职业指导服务,帮助劳动者合理确定职业定位和方向,提高职业指导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鼓励各级创业孵化基地面向社会吸纳一批经验丰富、业绩突出、知名度较高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等,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咨询问诊等创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四、组织实施
  (十五)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发改、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将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作为推进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稳步推进此项工作有序开展。2022年—2024年,利用三年时间在全省统一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2025年开展全省就业服务质量评估、整改、总结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
  (十六)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资金保障。严格落实就业促进法要求,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财政保障能力,充分考虑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合理安排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运用就业补助资金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要严格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加强绩效执行监控,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十七)加大监督力度,维护良好秩序。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等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措施,强化市场监督,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通过日常监督、专项行动,及时查处黑中介、虚假招聘、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价标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十八)积极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运用线上线下全媒体平台,大力总结和宣传各地区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的创新做法、实践经验和典型案例,认定一批公共就业服务示范城市,推广优秀服务项目、优秀就业服务工作者经验事迹,树立公平、高效、优质的服务形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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