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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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社函〔2021〕276号

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推动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一)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向用人主体放权,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各级各类企业,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下同),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二)自主确定评价范围。对符合条件且经备案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主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按规定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并面向本企业职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
  (三)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企业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为基础,可自主设置其他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如设置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岗位等级,并可在技能等级内细分层级,但要明确其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应技能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
  (四)自主运用评价方法。企业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但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要坚持把品德作为评价的首要内容,重点考察职工执行操作过程、进行安全生产、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要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面向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五)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评价。鼓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将竞赛结果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衔接,充分运用职业技能竞赛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促进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按规定直接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二、大力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一)全面推进院校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以及设有应用学科的本科院校,要在院校设置的学科专业范围内,积极申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做到应申尽申,为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人才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技工院校或经评估论证的职业院校的学生,可在其毕业学年按培养层次分别申报参加相关职业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年后,可申报参加相关职业技师(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其毕业证书上明确体现预备技师班、技师班等信息。
  (二)积极推进企业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已面向内部职工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大、具有优势职业(工种)的龙头企业,要持续加强企业评价基础能力建设,发挥已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术优势和组织优势,积极申请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其他中小微企业和社会劳动者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服务。
  (三)有序推进行业组织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公信力和影响力,信誉良好,能认真履行组织职能、协调职能和服务职能,较好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业组织,围绕其主体业务申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资源整合、专业技术、发展创新上的优势,确保技能人才培养与认定的质量。
  (四)稳慎推进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从设有代表性培训职业(工种)、社会影响力较强、培训人数较多的社会培训机构中,择优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中对已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可优先考虑。要注意优化结构,合理确定社会培训机构总数量以及相关职业(工种)的具体数量。承担同一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社会培训机构总数,原则上市级不超过3家、县(区)级不超过1家;每个社会培训机构申报职业(工种)一般不超过5个,认定等级一般不超过三级。
   三、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保障工作
  (一)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组织推动社会各类主体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在征集遴选当地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征求教育、国资、工信、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优质可靠。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院校、行业组织、社会培训机构和广大劳动者了解和掌握政策,共同推进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优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各地从社会培训机构征集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时,要先将已申报的社会培训机构有关情况(详见附件),按照推荐顺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初审后,再组织专家采取研究论证、质询答辩、现场核验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从中择优拟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程序,采取上门服务、现场集中办理、网上申报、网络核验等方式,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工作和技术支持服务。
  (三)强化质量督导,做好数据统计。各地要在采用外部督导方式实现过程督导的同时,抓紧启用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平台,采用“互联网+督导”方式,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认定计划审核、成绩数据和证书信息上传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加强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将认定成绩合格的人员及时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带动全省技能人才总量明显提升,力争早日完成我省技能人才占就业人员总量比例达到25%以上和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目标任务。
  (联系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附件:社会培训机构申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信息情况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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