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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社〔2022〕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银保监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要求,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附件1)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在建工程项目:
  (一)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具体管理。
  实施具体管理的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七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应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区分:
  (一)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
  (二)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
  (三)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
  (四)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
  (五)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存储比例按以上合同额区间分别下浮0.5%。
  第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对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按月代发管理的,对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十五条 银行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1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十七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工资保证金,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附件3),书面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支付通知书》应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附件4)。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二十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或解除合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持《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所需材料》(附件5)所列明的材料,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以下简称《返还确认书》,附件6)。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出具《返还确认书》。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经办银行收到《返还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返还确认书》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后,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上述企业的名单。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项目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会商、案件移转等执法衔接机制,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采用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辽人社规〔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4.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样本)
     5.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所需材料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样本)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

  编号:      
  开立日期:      

         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营业执照编号:      )需依法存储      (金额大写:      )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储企业申请,我行(担保银行名称、地址)兹开立以贵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      (金额大写:      )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证存储企业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        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
  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局出具的说明存储企业未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的书面通知原件、本保函正本原件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向贵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本保函有效期自    日起至    日止。本保函超过有效期、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在我行就同一工程项目开立新保函,本保函即行失效,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注销。
  开户银行(盖章)
  地址:
  签字时间:

附件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障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确定的具体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发生《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指定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工)。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机关依法冻结、划拨的除外。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附注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施工合同期限、施工合同额、存储比例等)
  附注二:存款金额
  存款金额: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营业执照编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开户银行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附件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工资保证金存储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资保证金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支付对象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取款(付款)原因  
取款(付款)金额 大写: 小写:  
行政执法文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请你行在5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或依据你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本通知书列明的支付对象。支付对象的收款行账号和开户行附后。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附件4

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样本)

  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日期: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银行账号 工资金额
(元)
联系电话 签收并
按指纹
备注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电话:

附件5

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所需材料

  1.申请书内容:
  (1)申请抬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款为本企业,并加盖企业公章。
  (2)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3)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程款、人工费(劳务费)、农民工工资均已结算支付完毕;
  (4)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情况。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3.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款、劳务费结算报告的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结算报告的,可提供合同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6

编号:      

关于    公司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样本)

        :(银行名称)
  现同意对      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销户),烦请贵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名:
  账号:
  特此致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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